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21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簡字第2760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3月31日釋放出所,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 年內之98年10月24日再犯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 年1 月5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 年5 月22日19時許,在位於高雄市○鎮區○道○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通知於109 年5 月24日14時18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公布、109 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復為配合上開寬厚政策,如仍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適用時機,限縮於「初犯」及「3 年後第2 次犯」,或「距前犯判決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3 年」之第3 犯(含以上)者,始有其適用,恐違此次修法之刑事政策意旨,對被告較為不利,故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若距其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不問其間是否另犯該罪而經起訴、判刑或執行(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刑事庭會議多數見解意旨參照)。再同條例修正施行時,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 至3 項、第23條第2 項、第35條之1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同條例修正生效時,檢察官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之被告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必以該被告曾遭同條例相關規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始可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非屬上開情形,檢察官竟逕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其起訴應屬違背程序,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李宗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9 年7 月15日同條例修正施行後之109 年8 月6 日始繫屬本院,有載明上情之本院刑事科收案章足按;而被告初犯施用毒品案件所執行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或等同之處遇),乃係於97年3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距本件於109 年5 月22日再犯之施用毒品案件,已逾3 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既非屬檢察官得逕行起訴之情形,即欠缺訴追之要件,檢察官逕向本院起訴,其起訴應屬違背程序,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