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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 月;編號7 至8 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竊盜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7 年1 月5 日;如附表編號2 至3 、5至8 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6 年7 月18日至107 年3 月28日間;如附表編號4 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107 年1 月29日,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號│      │          │(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民國)│
├─┼───┼─────┼────┼────┼────┼────┼────┤
│1 │竊盜  │有期徒刑7 │107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3 │
│  │      │月        │月5 日  │地方法院│月24日(│地方法院│月5 日  │
│  │      │          │        │107 年度│聲請書誤│107 年度│        │
│  │      │          │        │審訴字第│載為93年│審訴字第│        │
│  │      │          │        │1546號  │3 月11日│1546號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正)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2 │107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  │害防制│年2 月    │月1 日  │地方法院│月26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  │條例之│          │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販賣第│          │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二級毒│          │        │473 號  │        │473 號  │        │
│  │品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2 │107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  │害防制│年2 月    │月18日  │地方法院│月26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  │條例之│          │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販賣第│          │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二級毒│          │        │473 號  │        │473 號  │        │
│  │品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7 年1 │臺灣高雄│108 年4 │臺灣高雄│108 年5 │
│  │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9日  │地方法院│月26日  │地方法院│月21日  │
│  │條例之│罰金,以新│        │107 年度│        │107 年度│        │
│  │轉讓第│臺幣1,000 │        │訴字第  │        │訴字第  │        │
│  │一級毒│元折算1 日│        │473 號  │        │473 號  │        │
│  │品    │          │        │        │        │        │        │
├─┼───┼─────┼────┼────┼────┼────┼────┤
│5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6 年7 │臺灣高等│108 年4 │最高法院│108 年8 │
│  │害防制│年7 月    │月18日  │法院高雄│月25日  │108 年度│月7 日  │
│  │條例之│          │        │分院108 │        │台上字第│        │
│  │販賣第│          │        │年度上訴│        │2529號  │        │
│  │一級毒│          │        │字第171 │        │        │        │
│  │品    │          │        │號      │        │        │        │
├─┼───┼─────┼────┼────┼────┼────┼────┤
│6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6 年7 │臺灣高等│108 年4 │最高法院│108 年8 │
│  │害防制│年7 月    │月18日  │法院高雄│月25日  │108 年度│月7 日  │
│  │條例之│          │        │分院108 │        │台上字第│        │
│  │販賣第│          │        │年度上訴│        │2529號  │        │
│  │一級毒│          │        │字第171 │        │        │        │
│  │品    │          │        │號      │        │        │        │
├─┼───┼─────┼────┼────┼────┼────┼────┤
│7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7 年3 │臺灣高雄│108 年11│臺灣高雄│108 年12│
│  │害防制│年6 月    │月27日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17日  │
│  │條例之│          │        │108 年度│        │108 年度│        │
│  │販賣第│          │        │原訴字第│        │原訴字第│        │
│  │一級毒│          │        │5 號    │        │5 號    │        │
│  │品    │          │        │        │        │        │        │
├─┼───┼─────┼────┼────┼────┼────┼────┤
│8 │毒品危│有期徒刑1 │107 年3 │臺灣高雄│108 年11│臺灣高雄│108 年12│
│  │害防制│年8月     │月28日  │地方法院│月19日  │地方法院│月17日  │
│  │條例之│          │        │108 年度│        │108 年度│        │
│  │販賣第│          │        │原訴字第│        │原訴字第│        │
│  │二級毒│          │        │5 號    │        │5 號    │        │
│  │品    │          │        │        │        │        │        │
├─┼───┴─────┴────┴────┴────┴────┴────┤
│備│1.編號2 至3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8 月                      │
│註│2.編號5 至6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2 月                      │
│  │3.編號1 至6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2 月                      │
│  │4.編號7 至8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