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廷
- 選任辯護人
-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222 號、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108 年度偵字
第2696號、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8、1058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0589號
108年度偵字第2696號
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
107年度偵字第21222號
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
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被 告 陳暐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
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王翔志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 俁律師(108年1月30日解除委任)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林永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吳俊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鄭鎧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陳昱誠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裕雄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蕭世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及張瑋
宸(已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共同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7月間某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
織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該組織內可再分為網路流分工
集團、資金流分工集團、機房等,分工模式如下),渠等另
共同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工具對於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電腦手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以
skype 暱稱「水滸傳」(帳號:coxx7702 、 coxx9453 、
coxx55661 等)或「富貴」(帳號:coxx8802 、 coxx8899
等)主持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即負責金流控
管及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
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並擔任出資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
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
銷等資金,同時接洽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
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
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與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合作之詐騙機房(俗稱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
實行詐騙者)計有附表一所示機房,分別負責一、二、三線
之詐騙工作(一、二、三線線分工方式如下)。
㈡張瑋宸承租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700號之「沐旅民宿」
設立「五芒星詐騙機房」,並擔任該詐騙機房之管理人員,
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張瑋宸乃陸續召募具有犯意
聯絡之陳緒扈(原名:李啟龍,於108年10月18日更名)、王
酩喬、高偉泰、謝岡諺、林翰廷、黃宥嘉加入上開詐騙機房
犯罪組織,以專務共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
財犯罪(陳緒扈等6人為五芒星機房成員,業經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
其詐騙方式為,由張瑋宸向「水滸傳系統商」聯繫以使用群
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le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於每
日早上8點到下午5點,由「水滸傳系統商」操作群發多通網
路電話訊息予在日本境內之大陸地區民眾,並播放虛偽之「
通信管理局」、「大陸駐日本大使館」語音檔,謊稱受話大
陸民眾有門號未繳費,或護照遭冒用,誘騙受話大陸民眾按
指定數字轉接另設在「敖雄機房」或「火狼機房」假冒客服
人員之姓名年籍不詳一線機手手機(以平板、手機之通訊軟
體Bria Mobile對話),一線機手接聽後即開始假扮客服人員
念稿謊稱受話大陸民眾遭冒名申用門號或護照有問題,恐個
資外洩,並協助受話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五芒星機房」
或「富貴機房」內假冒「上海普陀區公安局」之二線機手續
騙,謊稱受話大陸民眾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
續後才能免繳冒申電話欠費,及系統發現受話大陸民眾名下
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完成
二線詐騙流程後將被害人背景狀況、個資等KEY入雲端硬碟
報表中,再由假冒「上海公安局調查科科長」或「檢察官」
之「五芒星機房」或「富貴機房」內之三線機手續騙,要求
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或放置在
指定之日本地鐵置物櫃內以供監管。若收訊民眾因此陷於錯
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或放置置物櫃
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
㈢在詐騙機房以上開方式成功詐騙被害人後,詐騙機房會聯繫
詐欺金流分工集團(俗稱車商),由車商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
至人頭帳戶或詐騙所得放置置物櫃或被害人當面交付後,由
車商聯繫車手頭陳暐誠等人指示在日本的車手提領取贓,並
將款項匯回臺灣。水滸傳系統商下合作之車商計有「曼赫
3.0」、「Gold3.0」、「金牌1.3」、「甲賀3.5」、「鵬程
1.2」、「金強1.3」等人,王翔志則擔任「曼赫3.0」車商
之角色。
㈣上開組織及分工既成,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蕭世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林永丞、吳俊穎、鄭鎧逸、陳昱
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即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幫助)詐
騙被害人,共詐騙所得日幣1億6千5百日圓,其中一線、二
線及三線機手分別可分得詐騙金額7%、8%及6%。(被害人遭
詐騙時間、機房名稱、車商名稱、車手、詐騙金額詳如附表
三)
二、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在順利詐得
周金佳、王萍萍、賈志潔、白焱等人款項後,均明知該等款
項為詐欺集團在日本地區施詐後所取得之款項,為求避免贓
款遭到追查,竟意圖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
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將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詐得款項直接
轉匯,或指示在日本車手鄭鎧逸、陳昱誠直接取款外,另亦
指示不知情之有購買日圓現鈔需求之陳玉英、葉家榕(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下列行為:
㈠陳玉英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
地區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拿取周金佳遭詐騙款
項現金650萬日圓及1500元美金,另於107年8月4日,在上開
寄物櫃,拿取現金周金佳遭詐之2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4
-3、4-4)。嗣陳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之林星佑(另
為不起訴處分)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
新台幣24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
文;另1500美元部分,陳玉英則在返台後,囑託葉家榕轉交
王昭文。陳俊廷、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
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
點,藉此牟利。
㈡陳玉英於107年8月13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偕同葉家榕一起
前往王萍萍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1000萬日圓,及於107年8月14日,由葉家榕在上開住處前,
拿取現金5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5-1、5-2)。嗣陳玉英取
得款項後,由葉家榕於107年8月14日以賀興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賀興公司)帳戶匯款新臺幣137萬8500元予林星佑,並由
陳玉英指示在台灣地區之林星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
「李先生」取款新臺幣28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
臺幣後,由林星佑將全部金額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
、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
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㈢陳玉英於107年8月17日,經王昭文通知陳玉英後,陳玉英指
示葉家榕後再指示不知情之蔣超(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被
害人賈志潔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57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1-1)。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先
向臺灣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李先生」、「邱太
太」、「魏先生」調取新臺幣639萬元、400萬元、275萬元
,並由自己或委託葉家榕前往拿取新臺幣,復自賀興公司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49萬100元
後交付葉家榕,又向賀興公司調取貨款200萬元,將上述日
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共計1563萬100元,陳玉英指示葉家榕
分別在新北市○○區○○○路○號賀興公司倉庫及不詳地點
,將上開現金當面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
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
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㈣陳玉英於107年8月21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地區東京
新宿車站2255號置物櫃,拿取白焱遭詐騙款項現金200萬日
圓(即附表三編號2-2)。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
之林星佑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或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新台幣
55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文。陳俊
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
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
藉此牟利。
三、嗣鄭鎧逸、陳昱誠分別於107年8月20日、8月23日向賈志潔
、李丹拿取日圓詐騙款之際,遭日本警方當場逮捕查獲後,
陳昱誠起訴後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於108年3月25日判決3
年9月懲役定讞服刑,鄭鎧逸起訴後於107年11月13日經日本
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懲役2年6月緩刑,並於同年11月14日遭
遣返入境高雄小港機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
四隊、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成立專案
小組持拘票到高雄小港機場拘提鄭鎧逸到案,並據鄭鎧逸持
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WECHAT」及「FACETIME」通訊紀錄,
循線始查悉上情,並經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搜索票至附表
四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四、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吳俊穎於警詢及偵查│我認識鄭鎧逸、林永丞及陳俊廷,│
│ │中之證述及供述 │不認識王翔志,107年8月29日2時 │
│ │ │,鄭鎧逸、林永丞、吳俊穎、陳俊│
│ │ │廷與蕭世龍、王翔志一起去KTV, │
│ │ │由蕭世龍、王翔志交待鄭鎧逸去日│
│ │ │本進行詐騙,我有協助鄭鎧逸整理│
│ │ │行李,後來當天6時,陳俊廷、林 │
│ │ │永丞與我主動載鄭鎧逸去機場搭機│
│ │ │,由陳俊廷去機場櫃台兌換日幣予│
│ │ │鄭鎧逸等語。 │
├───┼───────────┼───────────────┤
│(二) │被告林永丞於警詢及偵查│當時陳俊廷說王翔志問蕭世龍是否│
│ │中之證述及供述 │有人可以去日本工作,因為當時鄭│
│ │ │鎧逸沒有工作,所以我介紹他去,│
│ │ │107年8月19日2時許,我跟蕭世龍 │
│ │ │、王翔志、陳俊廷、吳俊穎及鄭鎧│
│ │ │逸有去KTV飲酒唱歌,蕭世龍、王 │
│ │ │翔志與陳俊廷跟鄭鎧逸在講去日本│
│ │ │工作的事,我不知道工作內容,後│
│ │ │來覺得他的工作有風險,才跟他說│
│ │ │如果出事全部推給我;107年8月19│
│ │ │日6時許我跟陳俊廷、吳俊穎陪鄭 │
│ │ │鎧逸去機場搭機等語。 │
├───┼───────────┼───────────────┤
│(三)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當時蕭世龍要我介紹朋友去日本當│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車手取被害人的贓款,後來介紹鄭│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鎧逸去,曾聽到蕭世龍跟鄭鎧逸介│
│ │述 │紹工作內容及酬勞,之後蕭世龍要│
│ │ │我載鄭鎧逸去王翔志家跟他拿機票│
│ │ │及食宿費用,後來蕭世龍邀我、鄭│
│ │ │鎧逸、林永丞、吳俊穎及王翔志一│
│ │ │起去 KTV,王翔志跟鄭鎧逸交待去│
│ │ │日本工作的細節,後來我、林永丞│
│ │ │及吳俊穎陪同鄭鎧逸前去機場搭機│
│ │ │,我並協助鄭鎧逸兌換日幣等語。│
├───┼───────────┼───────────────┤
│(四) │被告王翔志於警詢及偵查│⒈我在酒店認識「水哥」,透過他│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介紹後,用手機申設 skype 帳 │
│ │ │ 號,從事與「五芒星」、「富貴│
│ │ │ 」機房、水滸傳系統商、「水哥│
│ │ │ 」間聯絡者,我不知道詐騙機房│
│ │ │ 到底幾人等語。 │
│ │ │⒉由機房聯繫我被害人款項放置位│
│ │ │ 置,我再通知系統商及「水哥」│
│ │ │ ,由系統商及「水哥」聯繫車手│
│ │ │ 前去取款,等詐騙款項到手後再│
│ │ │ 向機房回報得手金額;後來「水│
│ │ │ 哥」叫我直接找人去日本當車手│
│ │ │ 取款,直接聯絡才不會拖到時間│
│ │ │ ,所以我才找陳俊廷去找鄭鎧逸│
│ │ │ 來當車手,後來「水哥」叫我先│
│ │ │ 拿2萬元給鄭鎧逸,後來107年8 │
│ │ │ 月19日2時許,蕭世龍有叫我去 │
│ │ │ KTV跟鄭鎧逸認識一下,後來鄭 │
│ │ │ 鎧逸被日本警方抓後,我就聯絡│
│ │ │ 不到「水哥」等語。 │
│ │ │⒊附表三編號1-1、5-1、5-2之被 │
│ │ │ 害人的款項,是富貴機房聯繫我│
│ │ │ 有關被害人的交款地點,再由我│
│ │ │ 聯繫「水哥」前去取款,取款成│
│ │ │ 功後再由「水哥」告知我後再通│
│ │ │ 知機房,如何取款我不知道等語│
│ │ │ 。 │
├───┼───────────┼───────────────┤
│(五) │同案被告林翰廷於警詢中│⒈「五芒星詐騙機房」是由張瑋宸│
│ │之證述 │ 管理,被害人周金佳是由我負責│
│ │ │ 二線及謝岡諺負責三線、被害人│
│ │ │ 白焱是由謝岡諺負責二線及我負│
│ │ │ 責三線進行詐騙;其餘的被害人│
│ │ │ 是由其他機房進行詐騙之事實。│
│ │ │⒉機手沒有固定底薪,2、3線機手│
│ │ │ 分別抽成7%、6%詐騙得手金額,│
│ │ │ 是張瑋宸以現金給我們之事實。│
│ │ │⒊三線機手會向車商轉達被害人的│
│ │ │ 詐騙金額,並詢問以何方式交款│
│ │ │ ,不管以面交、放寄物櫃或提供│
│ │ │ 人頭帳戶轉帳等方式,三線機手│
│ │ │ 都會持續監控被害人並與車商保│
│ │ │ 持聯繫,直到取款成功等語。 │
├───┼───────────┼───────────────┤
│(六) │同案被告張瑋宸於警詢中│⒈坦承擔任「五芒星詐騙機房」的│
│ │之供述 │ 管理者,外號「至尊」,每月固│
│ │ │ 定底薪 5 萬元,二線及三線機 │
│ │ │ 手獲利分別為詐騙得手金額的7%│
│ │ │ 、6%,都是系統商的發射手以現│
│ │ │ 金交付;詐騙機房使用之手機及│
│ │ │ 行動網卡都是由系統商統一購買│
│ │ │ 後再轉寄給我們使用,跟老闆「│
│ │ │ 阿志」聯絡都要透過系統商「水│
│ │ │ 滸傳」以 skyp 聯絡之事實。 │
│ │ │⒉被害人周金佳、白焱是由「五芒│
│ │ │ 星詐騙機房」詐騙得手,二、三│
│ │ │ 線手分別是謝岡諺、林翰廷,我│
│ │ │ 不清楚後續的取款過程,其餘被│
│ │ │ 害人王萍萍、賈志潔、李丹是由│
│ │ │ 其他詐騙機房實施詐騙等語。 │
├───┼───────────┼───────────────┤
│(七)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⒈曾在蝦皮購物以新臺幣 1200 元│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 購買 0000000000 號門號使用,│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之後再註冊 SKYPE 帳號: │
│ │述 │ coxx7702 、 coxx9453 、 │
│ │ │ coxx8802 、 coxx8899 、 │
│ │ │ coxx5566 等帳號,再以一個帳 │
│ │ │ 號新臺幣 700 元賣給網路客戶 │
│ │ │ ,不知道是誰買,因為 SKYPE │
│ │ │ 有綁門號需要認證,我會協助等│
│ │ │ 語。 │
│ │ │⒉我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曾在│
│ │ │ 107年9月10日發送訊息「五芒星│
│ │ │ 先刪」,因為在群裡有人說要趕│
│ │ │ 快轉發該訊息我才轉發,我不知│
│ │ │ 道我賣出去的SKYPE帳號是做何 │
│ │ │ 使用,也不知道詐騙集團的詐騙│
│ │ │ 手法等語。⒊坦承其持有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惟帳戶內17萬元匯款係│
│ │ │ 陳暐誠之還款等語。 │
├───┼───────────┼───────────────┤
│(八) │被告陳暐誠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蘇裕雄、陳俊廷、王翔志之│
│ │述 │ 事實。 │
│ │ │⒉曾向蘇裕雄表示要找人去日本看│
│ │ │ 錶,但沒有提供機票及指示人去│
│ │ │ 日本取款,也沒有聯繫蘇裕雄等│
│ │ │ 人在日本取款或地下匯兌事宜,│
│ │ │ 也沒有提供江偉彰名下玉山銀行│
│ │ │ 高雄分行帳戶及陳俊廷名下中國│
│ │ │ 信託博愛分行帳戶予蘇裕雄轉給│
│ │ │ 王昭文再轉傳給葉家榕、陳玉英│
│ │ │ 匯款等語。 │
├───┼───────────┼───────────────┤
│(九) │證人陳英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王昭文、葉家榕、蔣超,王│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昭文是認識7、8年在日本作地下│
│ │ │ 匯兌的客戶,葉家榕是在日本合│
│ │ │ 夥TOHO公司,蔣超是日本認識的│
│ │ │ 房仲之事實。 │
│ │ │⒉我不認識蘇裕雄,是王昭文聯絡│
│ │ │ 我說她有日幣要賣,他們的人把│
│ │ │ 錢放在置物櫃,我作貿易剛好需│
│ │ │ 要日幣,故於4-3、4-4時、地去│
│ │ │ 拿取被害人款項,650萬、200萬│
│ │ │ 日圓換算約新臺幣240萬元,我 │
│ │ │ 請林星佑在台交給王昭文;另外│
│ │ │ 1500元美金回台我請葉家榕轉交│
│ │ │ 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⒊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時、地取 │
│ │ │ 得被害人5700萬日圓後,我於 │
│ │ │ 107年8月18日前往蔣超住處取得│
│ │ │ 款項後,再給蔣超2萬元日圓交 │
│ │ │ 通費,嗣後再請葉家榕在台向客│
│ │ │ 戶收取新臺幣1560萬元,分2次 │
│ │ │ 交給王昭文,王昭文說該些日圓│
│ │ │ 都是正常生意錢之事實。 │
│ │ │⒋王昭文聯繫我後,我於附表三編│
│ │ │ 號5-1、5-2時、地與葉家榕向被│
│ │ │ 害人取款;嗣後500萬日圓由被告│
│ │ │ 葉家榕換算等值新臺幣137萬850│
│ │ │ 0元予林星佑,另外1000萬日圓 │
│ │ │ 請客戶拿等值新臺幣280萬元予 │
│ │ │ 林星佑,再由林星佑一起交給王│
│ │ │ 昭文之事實。 │
│ │ │⒌附表三編號 2-2被害人之款項是│
│ │ │ 由王昭文聯繫我去取款之事實。│
├───┼───────────┼───────────────┤
│(十) │證人葉家榕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陳玉英、王昭文及蔣超,陳│
│ │述及證述 │ 玉英和我在日本設立TOHO公司,│
│ │ │ 購買日本用品回台銷售,為了節│
│ │ │ 省匯差及一些費用,才會使用地│
│ │ │ 下匯兌方式;蔣超是陳玉英介紹│
│ │ │ 在日本不動產仲介,不認識詐騙│
│ │ │ 機房其相關人員,也不知道轉手│
│ │ │ 的款項是詐騙款項之事實。 │
│ │ │⒉向賀興公司負責人吳敏男借用該│
│ │ │ 公司名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合│
│ │ │ 作金庫銀行帳戶,作為日本進貨│
│ │ │ 資金調度之用,對外掛名賀興企│
│ │ │ 業公司經理,吳敏男不知上開2 │
│ │ │ 個帳戶有作地下匯兌之事實。 │
│ │ │⒊經王昭文指示陳玉英與我聯繫後│
│ │ │ ,我再與蔣超聯繫附表三編號1 │
│ │ │ -1收款地點,後來於107年8月17│
│ │ │ 日因故無法聯繫蔣超,後由王昭│
│ │ │ 文直接聯繫蔣超,由蔣超於附表│
│ │ │ 三編號1-1地點向被害人取款, │
│ │ │ 並於107年8月18日由陳玉英前往│
│ │ │ 蔣超住家取款,嗣後再依陳英│
│ │ │ 指示在台向客戶收取新臺幣,再│
│ │ │ 把錢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⒋對於附表三編號4-3、4-4之650 │
│ │ │ 萬、200萬日圓不知陳玉英如何 │
│ │ │ 交予王昭文,僅有赴日找陳玉英│
│ │ │ 時,她有拿1500元美金交給我回│
│ │ │ 台後轉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⒌曾於附表三編號5-1時、地與陳 │
│ │ │ 玉英一同向被害人取款;再於附│
│ │ │ 表三編號5-2時、地,經由王昭 │
│ │ │ 文透過陳玉英聯繫我去向被害人│
│ │ │ 取款,之後陳玉英指示我以賀興│
│ │ │ 公司500萬日圓等值的新臺幣約 │
│ │ │ 137萬元予林星佑,然後林星佑 │
│ │ │ 再去台北的客戶收1000萬日圓等│
│ │ │ 值的新臺幣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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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王昭文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陳玉英、葉家榕,知道陳│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英在日本開餐廳,並兼職地下匯│
│ │ │ 兌生意,另葉家榕是陳英地下│
│ │ │ 匯兌的生意夥伴,負責在台交付│
│ │ │ 新臺幣之事實。 │
│ │ │⒉綽號「古錐」男子請我幫忙取賭│
│ │ │ 博款項,是陳暐誠指示「古錐」│
│ │ │ 聯繫我後,我聯繫陳英,陳│
│ │ │ 英再聯繫蔣超,之後我直接聯繫│
│ │ │ 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地點取得 │
│ │ │ 附表三編號1 -1款項,陳玉英再│
│ │ │ 去跟蔣超拿款項,後來陳玉英請│
│ │ │ 葉家榕分別拿約900萬、600萬元│
│ │ │ 新臺幣給我,綽號「古錐」男子│
│ │ │ 再於板橋高鐵站跟我取款之事實│
│ │ │ 。 │
│ │ │3.綽號「古錐」男子傳車站寄物櫃│
│ │ │ 的QRCODE及取款金額給我,我再│
│ │ │ 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4-3、4│
│ │ │ -4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4-3、4-4│
│ │ │ 取得款項,650萬及200萬日圓換│
│ │ │ 算約240萬元新臺幣由葉家榕交 │
│ │ │ 給我;另外1500元美金是陳玉英│
│ │ │ 於107年8月初回台交給我,我之│
│ │ │ 後於板橋高鐵站將款項交給「古│
│ │ │ 錐」男子之事實。 │
│ │ │⒋綽號「古錐」男子提供附表三編│
│ │ │ 號5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額,我 │
│ │ │ 再聯繫陳英於附表三編號5-1 │
│ │ │ 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5 -1款項;│
│ │ │ 附表三編號5-2款項應該陳玉英 │
│ │ │ 指示葉家榕前往取款之事實。 │
│ │ │5.綽號「古錐」、「饅頭」男子即│
│ │ │ 蘇裕雄,是蘇裕雄要我交付被害│
│ │ │ 人周金佳、賈志潔及王萍萍詐騙│
│ │ │ 款項給他,但他告訴我是賭博的│
│ │ │ 錢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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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被告蘇裕雄於警詢及偵查│⒈我認識王昭文、陳暐誠、陳昱誠│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及王翔志;107年7、8月,陳暐 │
│ │ │ 誠問我有沒有辦法將在日本的錢│
│ │ │ 換成台幣匯回台灣,說是賭博的│
│ │ │ 錢,我就介紹王昭文給陳暐誠;│
│ │ │ 另陳昱誠是我介紹他去日本工作│
│ │ │ ,直到陳昱誠有天說陳暐誠傳了│
│ │ │ 大陸檢察官的資料給他,叫他拿│
│ │ │ 錢時拿給對方看,我叫陳昱誠趕│
│ │ │ 快回台,結果隔2天陳昱誠就被 │
│ │ │ 日本警方抓等語。 │
│ │ │⒉我幫陳暐誠聯繫王昭文將款項透│
│ │ │ 過地下匯兌匯回台灣,再由王昭│
│ │ │ 文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2-2 │
│ │ │ 、4-3、4-4之地點取得附表三編│
│ │ │ 號2-2、4 -3、4-4之款項後,再│
│ │ │ 由陳玉英請友人即林星佑將換算│
│ │ │ 成新臺幣交由王昭文,再由王昭│
│ │ │ 文交由陳暐誠指派之人員,後續│
│ │ │ 款項流向要問陳暐誠,惟辯稱:│
│ │ │ 陳暐誠跟我說這是博弈款項,我│
│ │ │ 不知道這是詐騙款項,直到陳昱│
│ │ │ 誠被查獲後,我才知道可能是詐│
│ │ │ 騙款項云云。 │
│ │ │⒊我不知陳昱誠為何稱其「林丞佑│
│ │ │ 」,稱陳暐誠為「陳瑋」,其微│
│ │ │ 信帳號名稱為「饅頭」,當時是│
│ │ │ 陳暐誠拜託我後我找陳昱誠去日│
│ │ │ 本幫他買手錶,而陳昱誠第1次 │
│ │ │ 取款1500萬元日圓是我聯繫,後│
│ │ │ 來我把陳昱誠的微信帳號給陳暐│
│ │ │ 誠,之後就由陳暐誠直接聯繫陳│
│ │ │ 昱誠取款事宜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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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告鄭鎧逸於警詢及偵查│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中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透過陳俊廷引介參與赴日從事詐│
│ │ │ 欺取款,赴日交通、食宿是由王│
│ │ │ 翔志出資新臺幣2萬元,並由王 │
│ │ │ 翔志指揮我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
│ │ │ 項,約定酬勞新臺幣約20萬元事│
│ │ │ 成後回台領取之事實。 │
│ │ │⒉由陳俊廷於108年8月18日駕駛蕭│
│ │ │ 世龍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
│ │ │ 車搭載我前去旅行社購買赴日機│
│ │ │ 票,於同年8月19日凌晨,林永 │
│ │ │ 丞、陳俊廷、吳俊穎、王翔志及│
│ │ │ 蕭龍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複合式│
│ │ │ KTV與我洽談赴日本詐欺取款事 │
│ │ │ 宜,之後當天由吳俊穎、林永丞│
│ │ │ 及陳俊廷陪同前往高雄小港機場│
│ │ │ 搭機,並由吳俊穎、陳俊廷幫忙│
│ │ │ 兌換日幣予我;另林永丞曾教導│
│ │ │ 如在日本被逮捕就推說是他介紹│
│ │ │ 加入詐騙犯行之事實。 │
│ │ │⒊ 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江戶川 │
│ │ │ 區向被害人賈志潔收取5000萬 │
│ │ │ 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 逮捕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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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告陳昱誠於調查筆錄之│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供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依照「陳偉」及「饅頭」指示,│
│ │ │ 於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中野區│
│ │ │ 之白焱家前收取1500萬日圓,再│
│ │ │ 於新宿JR西口站前交給某不詳男│
│ │ │ 子之事實。 │
│ │ │⒉107年8月22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分2次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 │
│ │ │ 之380萬、100萬日圓,並在上野│
│ │ │ 車站將380萬日圓交給某不詳女 │
│ │ │ 子之事實。 │
│ │ │⒊107年8月23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之200 │
│ │ │ 萬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逮捕之事實。 │
├───┼───────────┼───────────────┤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李丹於警詢│證明被害人李丹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 │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3-1│
│ │ │至 3-2金額之經過。 │
├───┼───────────┼───────────────┤
│(十六)│被害人李丹提供與微信暱│證明被害人李丹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稱「韓東誠」之詐騙集團│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成員對話紀錄1份 │ │
├───┼───────────┼───────────────┤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賈志潔於警│證明被害人賈志潔在臺北駐日經濟│
│ │詢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1│
│ │ │-1至 1-2金額之經過。 │
├───┼───────────┼───────────────┤
│(十八)│被害人賈志潔受騙領款之│證明被害人賈志潔遭本件電信機房│
│ │三菱銀行及三井位友銀行│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交易明細表3紙 │ │
├───┼───────────┼───────────────┤
│(十九)│⒈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於警│證明被害人白焱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 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⒉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提供│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2-1 │
│ │ 之陳述書 │至2-2金額之經過。 │
├───┼───────────┼───────────────┤
│(廿) │被害人白焱提供手機通話│證明被害人白焱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紀錄及與微信暱稱「學軍│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
│ │錄1份 │ │
├───┼───────────┼───────────────┤
│(廿一)│⒈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於│證明被害人王萍萍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5 │
│ │⒉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提│-1至5-2金額之經過。 │
│ │ 供之供述書 │ │
├───┼───────────┼───────────────┤
│(廿二)│⒈被害人王萍萍受騙領款│證明被害人王萍萍遭本件電信機房│
│ │ 之 MIZUHO 銀行交易明│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 細表1份 │ │
│ │⒉被害人王萍萍提供與微│ │
│ │ 信暱稱「韓東誠」之詐│ │
│ │ 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 │ │
│ │ 份 │ │
├───┼───────────┼───────────────┤
│(廿三)│⒈證人即被害人周金佳於│證明被害人周金佳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之│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證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4 │
│ │⒉被害人周金佳之日本警│-1至4-6金額之經過。 │
│ │ 方供述調書 │ │
├───┼───────────┼───────────────┤
│(廿四)│被告王翔志持用門號 │證明被告王翔志擔任詐騙集團之車│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商負責居間聯繫之事實。 │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五)│同案被告黃宥嘉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黃宥嘉擔任「五芒星│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 │機房」成員之犯罪事實。 │
│ │SKYPE擷圖照片 │ │
├───┼───────────┼───────────────┤
│(廿六)│同案被告張瑋宸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負責詐騙集團│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中之「五芒星詐騙機房」之犯罪事│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實。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七)│被告鄭鎧逸持用 │證明被告王翔志傳送日本東京搭車│
│ │0000000000門號內之通訊│資訊等及被告鄭鎧逸遭日本警方查│
│ │軟體「Facetime」及「 │獲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
│ │Wechat」通訊紀錄、日本│日本法院判決2年6月緩刑之事實。│
│ │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狀 │ │
├───┼───────────┼───────────────┤
│(廿八)│被告陳昱誠之日本東京地│證明被告陳昱誠遭日本警方查獲擔│
│ │方檢察廳起訴狀 │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日本│
│ │ │法院判決3年9月有期徒,目前仍在│
│ │ │日本服刑之事實。 │
├───┼───────────┼───────────────┤
│(廿九)│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7 │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等人之犯罪事│
│ │年度偵字第542、700號、│實。 │
│ │108年度偵字第35號起訴 │ │
│ │書 │ │
└───┴───────────┴───────────────┘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
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
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
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
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
,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
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
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
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
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
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
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
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即有過度評價之疑。又刑罰責
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
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
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
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
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
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
,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
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
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
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
三、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是詐欺取財行
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封包者即被害人之
人數計數;至於針對同一被害人,倘有前後多次詐騙行為,
且所實施詐騙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進行,彼
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此等前後均侵
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始
符合詐欺取財罪處罰之初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218、103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另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
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
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
,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
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
」。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
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
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
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
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
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
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
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
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
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
;(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
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
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
飾不法所得去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
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
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
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
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
圍。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
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
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
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
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
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
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
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
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
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
,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
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
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
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
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
第2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案王昭文等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不知情之陳玉英、葉家榕在日本拿取日幣後,佯稱販售
日幣予陳玉英,由陳玉英另行在台灣交付同額之新臺幣予王
昭文,所為顯係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揆諸前
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五、所犯法條:
㈠所犯法條及罪數:
①核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及陳暐誠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
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核被告蘇裕雄、王昭文所為,均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鄭鎧逸、陳昱誠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罪嫌。另被告陳昱誠因
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日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
在日本服刑中,此有上揭日本法院判決書等在卷可憑,亦請
審酌刑法第9條規定,判處適當之刑。
②被告蕭世龍、林永丞、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穎就協助搭載車手鄭鎧逸出境日本提領被害人款項之部
分,均係涉犯同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嫌。被告林永丞等4人提供其助力予上開
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係
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強制工作:
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等7人分別因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而涉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已
如前述,是就其所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均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108年度
臺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昭文等人所有本案供犯罪所
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查
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本件犯罪所得詳如
附表三所示,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㈤具體求刑:
本件詐欺集團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
主要劇本,藉被害人對於公部門之信賴與無端涉入犯罪之恐
慌,以層層虛構之案情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箝制而詐取財物,
此為國際公約明訂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
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國際間均認應受到與其
嚴重性相當之制裁,為刑之裁量時應適時考慮震懾此種犯罪
之必要性,且近年來我國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越演越烈,大量詐欺犯在世界各地設點,以行騙為能事,
經國際媒體反覆披載,堪稱國恥,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
交流秩序至深。請鈞院依被告等人涉案之參與角色分工、涉
案期間、供述同案被告等人參與情節及刑法第57條等科刑標
準,各量處適當之刑度,以昭炯戒,並惕來茲。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 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 西 卿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系統商機房名稱│負責1線 │負責2、3線 │
├───────┼─────┼──────┤
│敖雄機房 │V │ │
├───────┼─────┼──────┤
│富貴機房 │ │V │
├───────┼─────┼──────┤
│火狼機房 │V │ │
├───────┼─────┼──────┤
│五芒星機房 │ │V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 │被害金額│行為人 │備註 │
├──┼───┼───────────────┼────┼────┼───┤
│1 │賈志潔│㈠王翔志擔任「曼赫 3.0 」車商 │日幣 │陳俊廷( │ │
│ │ │ ,為順利取得詐騙機房所詐騙之│5700 萬 │即水滸傳│ │
│ │ │ 款項,於108年8月18日16時許,│元 │系統商,│ │
│ │ │ 其透過陳俊廷(國民身分證字號 │ │國民身分│ │
│ │ │ :Z000000000號,以下㈠)均同)│ │證字號:│ │
│ │ │ 、林永丞招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 │Z000000 │ │
│ │ │ 手工作,並允諾事成後給予30萬│ │000 │ │
│ │ │ 新台幣報酬,同日18時許,陳俊│ │號)、「 │ │
│ │ │ 廷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富貴星機│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房」成員│ │
│ │ │ 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車商「│ │
│ │ │ 號自用小客車(蕭世龍所有)前往│ │曼赫3.0 │ │
│ │ │ 王翔志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明昌街│ │」即王翔│ │
│ │ │ 36號住處,由王翔志出資約新台│ │志、陳暐│ │
│ │ │ 幣2萬元予鄭鎧逸作為購買赴日 │ │誠、蘇裕│ │
│ │ │ 機票費用,同日19時許,陳俊廷│ │雄、王昭│ │
│ │ │ 開車搭載鄭鎧逸至高雄市三民區│ │文、陳俊│ │
│ │ │ 澄清路666號燦星旅行社新澄清 │ │廷(國民 │ │
│ │ │ 門市,由陳俊廷持上開現金購買│ │身分證字│ │
│ │ │ 鄭鎧逸赴日機票,鄭鎧逸隨即返│ │號:Z000│ │
│ │ │ 回住處休息。同日23時許,林永│ │000000 │ │
│ │ │ 丞、吳俊穎至鄭鎧逸住處通知鄭│ │號)、林 │ │
│ │ │ 鎧逸前往與王翔志見面,翌(19)│ │永丞、吳│ │
│ │ │ 日2時,王翔志、林永丞、吳俊 │ │俊穎、鄭│ │
│ │ │ 穎、陳俊廷及蕭世龍相約在高雄│ │鎧逸、蕭│ │
│ │ │ 市○○區○○街000號大八卦釣 │ │世龍 │ │
│ │ │ 蝦場附設KTV的V5號包廂見面, │ │ │ │
│ │ │ 王翔志告知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 │ │ │
│ │ │ 工作細節,約定由王翔志以微信│ │ │ │
│ │ │ 、Facetime聯繫指揮鄭鎧逸在日│ │ │ │
│ │ │ 本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項,並交│ │ │ │
│ │ │ 付赴日之生活費用新台幣2萬元 │ │ │ │
│ │ │ 予鄭鎧逸,蕭世龍明知王翔志招│ │ │ │
│ │ │ 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工作,仍│ │ │ │
│ │ │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告知鄭鎧│ │ │ │
│ │ │ 逸:未來會接手王翔志的詐欺生│ │ │ │
│ │ │ 意,去日本很安全不必擔心,然│ │ │ │
│ │ │ 取款成功之報酬,因鳳東路456 │ │ │ │
│ │ │ 號有負擔去日本的部分開銷,報│ │ │ │
│ │ │ 酬可能縮減至18萬元,回國之後│ │ │ │
│ │ │ 再細談,如在日本錢不夠花,可│ │ │ │
│ │ │ 連絡林永丞、陳俊廷、王翔志等│ │ │ │
│ │ │ 人,會再匯款等語,穩定鄭凱逸│ │ │ │
│ │ │ 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 │ │ │
│ │ │ 決心。鄭鎧逸離去包廂時,林永│ │ │ │
│ │ │ 丞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告知鄭鎧逸:如在日本│ │ │ │
│ │ │ 被抓,要跟日本警察講說是伊介│ │ │ │
│ │ │ 紹去日本工作,關於從事詐欺取│ │ │ │
│ │ │ 款違法的事一概都向日本警察說│ │ │ │
│ │ │ 不知情,日本警察才會盡快釋放│ │ │ │
│ │ │ 等語,並在同日3時35分許以微 │ │ │ │
│ │ │ 信傳送訊息給鄭鎧逸:「你到日│ │ │ │
│ │ │ 本就陪我老闆跑行程講生意他叫│ │ │ │
│ │ │ 你幹嘛就幹嘛」等語,同日5時 │ │ │ │
│ │ │ 23分許,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 │ │ │
│ │ │ 走店開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 │ │ │
│ │ │ 「@kai(鄭鎧逸)有事密俊穎或在│ │ │ │
│ │ │ 群組」、「不要洗掉我跟你的對│ │ │ │
│ │ │ 話」等語,穩定鄭凱逸赴日本從│ │ │ │
│ │ │ 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決心,同│ │ │ │
│ │ │ 日4時許,陳俊廷開車搭載鄭鎧 │ │ │ │
│ │ │ 逸前往小港機場搭機,因鄭鎧逸│ │ │ │
│ │ │ 將機票遺忘在場子(即高雄市○ │ │ │ │
│ │ │ ○區○○路000號)且未攜帶護照│ │ │ │
│ │ │ 及役男出國證明等資料,陳俊廷│ │ │ │
│ │ │ 聯繫林永丞、吳俊穎去拿取鄭鎧│ │ │ │
│ │ │ 逸護照等資料,陳俊廷及鄭鎧逸│ │ │ │
│ │ │ 拿取機票,四人會合後,由陳俊│ │ │ │
│ │ │ 廷開車一同前往小港機場,吳俊│ │ │ │
│ │ │ 穎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協助鄭鎧逸將王翔志所│ │ │ │
│ │ │ 交付之新台幣1萬9000元兌換成 │ │ │ │
│ │ │ 日幣6萬6000元,同日6時27分許│ │ │ │
│ │ │ ,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走店開│ │ │ │
│ │ │ 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兄弟│ │ │ │
│ │ │ 」、「加油」、「0000000000我│ │ │ │
│ │ │ 電話還是記者好了有個萬一還能│ │ │ │
│ │ │ 用公共電話」等語,並上傳登機│ │ │ │
│ │ │ 前陳俊廷摸鄭凱逸頭道別的影片│ │ │ │
│ │ │ ,林永丞亦傳訊息:「 │ │ │ │
│ │ │ 0000000000」,以此方式穩定鄭│ │ │ │
│ │ │ 凱逸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 │ │ │
│ │ │ 加其決心,鄭鎧逸隨即搭機前往│ │ │ │
│ │ │ 日本,等待王翔志指示為詐欺犯│ │ │ │
│ │ │ 行。 │ │ │ │
│ │ │㈡嗣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 │ │ │ │
│ │ │ 之水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6│ │ │ │
│ │ │ 日上午9時28分許,以上揭方式 │ │ │ │
│ │ │ 聯繫賈志潔,由「富貴機房」之│ │ │ │
│ │ │ 不詳成員(代號【茂】、【超】)│ │ │ │
│ │ │ 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擔任三│ │ │ │
│ │ │ 線機手(代號【P】),佯稱:名 │ │ │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 │ │ │
│ │ │ 云,致賈志潔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 │ │ │ │
│ │ │⑴賈志潔用三菱UFJ銀行帳戶351 │ │ │ │
│ │ │ -0000000提款卡在瑞江支店提領│ │ │ │
│ │ │ 日幣2000萬,再去神保町支店提│ │ │ │
│ │ │ 領日幣1500萬,又用三井住友銀│ │ │ │
│ │ │ 行五反田支店帳戶0000000提款 │ │ │ │
│ │ │ 卡至神保町支店提領日幣2200萬│ │ │ │
│ │ │ ,合計日幣5700萬元,「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知悉賈志潔業已提領│ │ │ │
│ │ │ 款項,遂聯繫車商「曼赫3.0」 │ │ │ │
│ │ │ 即王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陳暐│ │ │ │
│ │ │ 誠,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 │ │ │
│ │ │ 文,再由王昭文透過不知情之陳│ │ │ │
│ │ │ 英介紹不知情之蔣超(2人均另│ │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由王昭文直接 │ │ │ │
│ │ │ 聯繫蔣超告知被害人住址及領款│ │ │ │
│ │ │ 金額,107年8月17日14時25分許│ │ │ │
│ │ │ ,賈志潔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 │ │ │
│ │ │ 南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附近超商│ │ │ │
│ │ │ ,將放置於黑色包包內之日幣 │ │ │ │
│ │ │ 5700萬元交付蔣超,蔣超取得前│ │ │ │
│ │ │ 揭款項後,翌(18)日凌晨0時30 │ │ │ │
│ │ │ 分許,在日本千葉縣松戶市住處│ │ │ │
│ │ │ 附近,在陳英所駕駛之白色自│ │ │ │
│ │ │ 用小客車內交付前揭款項予陳│ │ │ │
│ │ │ 英,陳英並給付日幣2萬元報 │ │ │ │
│ │ │ 酬予蔣超。 │ │ │ │
│ │ │⑵賈志潔交付上揭日幣5700萬元後│ │ │ │
│ │ │ ,打電話向上海普陀妥公安局求│ │ │ │
│ │ │ 證,驚覺受騙,遂於107年8月17│ │ │ │
│ │ │ 日23時許向小松川警察署報案,│ │ │ │
│ │ │ 再與日本警方配合,依該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7年8月20日12│ │ │ │
│ │ │ 時許,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南│ │ │ │
│ │ │ 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前,將日本│ │ │ │
│ │ │ 警方準備之假鈔日幣5000萬元,│ │ │ │
│ │ │ 交付依王翔志指示前來取款之鄭│ │ │ │
│ │ │ 鎧逸,鄭鎧逸隨即遭日本警方逮│ │ │ │
│ │ │ 捕。 │ │ │ │
│ │ │ │ │ │ │
├──┼───┼───────────────┼────┼────┼───┤
│2 │白焱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7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9日某時│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白焱,由「五│ │國民身分│ │
│ │ │芒星機房」成員謝岡諺(代號【樂 │ │證字號:│ │
│ │ │】)擔任二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 │ │Z000000 │ │
│ │ │線機手(代號【勇】),佯稱:名下│ │000 │ │
│ │ │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白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白焱│ │房」成員│ │
│ │ │ 至銀行提領日幣1500萬元返回住│ │謝岡諺、│ │
│ │ │ 處,「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車│ │林翰廷、│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車商「曼│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赫 3.0 │ │
│ │ │ 蘇裕雄連繫陳昱誠之方式,由蘇│ │」即王翔│ │
│ │ │ 裕雄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指│ │志、車商│ │
│ │ │ 示陳昱誠,陳昱誠於同日下午16│ │「甲賀 │ │
│ │ │ 時25分許,前往日本東京都中野│ │3.5 」陳│ │
│ │ │ 區上高田4丁目17番1 -717號白 │ │暐誠、蘇│ │
│ │ │ 焱住處樓下,拿取白焱所交付放│ │裕雄、陳│ │
│ │ │ 置於紙袋之日幣1500萬元。陳昱│ │昱誠 │ │
│ │ │ 誠取得款項後,依蘇裕雄指示至│ │ │ │
│ │ │ 新宿JR西口站將裝有日幣1500萬│ │ │ │
│ │ │ 元紙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 │㈡107年8月21日中午某時許,白焱│ │ │ │
│ │ │ 至瑞穗銀行及三菱UFJ銀行提領 │ │ │ │
│ │ │ 日幣200萬元,放置於東京新宿 │ │ │ │
│ │ │ 車站東口之2255號電子置物櫃,│ │ │ │
│ │ │ 將置物櫃位置及置物櫃上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傳送給「五│ │ │ │
│ │ │ 芒星機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 │ │ │
│ │ │ 聯繫車商「甲賀3.5」,該車商 │ │ │ │
│ │ │ 聯繫陳暐誠後,陳暐誠透過蘇裕│ │ │ │
│ │ │ 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陳玉英之方式,將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由車商│ │ │ │
│ │ │ 轉傳至王昭文及陳玉英,再由陳│ │ │ │
│ │ │ 玉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前揭│ │ │ │
│ │ │ 款項。 │ │ │ │
├──┼───┼───────────────┼────┼────┼───┤
│3 │李丹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480│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萬元(日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22日上午│本警方追│系統商,│ │
│ │ │11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李丹,由│回日幣 │國民身分│ │
│ │ │「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100 萬元│證字號:│ │
│ │ │茂】、【超】)擔任二線機手、不 │) │Z000000 │ │
│ │ │詳成員擔任三線機手(代號【P】) │ │000 │ │
│ │ │,佯稱: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 │號)、「 │ │
│ │ │受調查云云,致李丹陷於錯誤,依│ │富貴機房│ │
│ │ │指示於: │ │」成員、│ │
│ │ │㈠107年8月22日下午15時許,至三│ │車商「甲│ │
│ │ │ 菱UFJ銀行日暮里支店提領日幣 │ │賀 3.5 │ │
│ │ │ 290萬元,再去郵貯銀行018支店│ │」陳暐誠│ │
│ │ │ 提領日幣40萬元,加上手頭現金│ │、陳昱誠│ │
│ │ │ 50萬元,共計日幣380萬元,於 │ │ │ │
│ │ │ 同日下午15時34分許,將上揭款│ │ │ │
│ │ │ 項放置於JR日暮里車站剪票口外│ │ │ │
│ │ │ 1077號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位│ │ │ │
│ │ │ 置及密碼420116拍照傳送給「富│ │ │ │
│ │ │ 貴機房」成員,「富貴機房」成│ │ │ │
│ │ │ 員表示金額不足,李丹再次前往│ │ │ │
│ │ │ 三菱UFJ銀行日暮里之店提領日 │ │ │ │
│ │ │ 幣100萬元,同日下午17時44分 │ │ │ │
│ │ │ 許,將100萬元再次放置於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77號置物櫃│ │ │ │
│ │ │ 內,並將置物櫃位置及密碼 │ │ │ │
│ │ │ 621739拍照傳送給「富貴機房」│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 │ │ │
│ │ │ 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 │ │ │ │
│ │ │ ,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由陳│ │ │ │
│ │ │ 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密碼│ │ │ │
│ │ │ 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同日│ │ │ │
│ │ │ 下午17時許,前往上開置物櫃拿│ │ │ │
│ │ │ 取日幣480萬元,陳昱誠取得款 │ │ │ │
│ │ │ 項後,隨即前往上野車站附近,│ │ │ │
│ │ │ 依陳暐誠指示交付380萬給年籍 │ │ │ │
│ │ │ 不詳騎乘粉紅色腳踏車前來之成│ │ │ │
│ │ │ 年女子。 │ │ │ │
│ │ │㈡李丹交付上揭日幣480萬元後與 │ │ │ │
│ │ │ 家人討論,驚覺受騙,遂於107 │ │ │ │
│ │ │ 年8月22日20時30分許向荒川警 │ │ │ │
│ │ │ 察署報案,再與日本警方配合,│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 │ │ │
│ │ │ 年8月23日10時54分許,在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57號置物櫃│ │ │ │
│ │ │ 內,放置日本警方準備之假鈔日│ │ │ │
│ │ │ 幣200萬元,並將置物櫃位置及 │ │ │ │
│ │ │ 密碼432015拍照傳送給「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 │ │ │ │
│ │ │ 暐誠,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 │ │ │
│ │ │ 由陳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 │ │ │
│ │ │ 密碼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 │ │ │
│ │ │ 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上開置物│ │ │ │
│ │ │ 櫃拿取日幣200萬元,陳昱誠隨 │ │ │ │
│ │ │ 即遭日本警方逮捕,並在其身上│ │ │ │
│ │ │ 查獲8月22日詐領日幣480萬元所│ │ │ │
│ │ │ 剩餘之100萬元。 │ │ │ │
├──┼───┼───────────────┼────┼────┼───┤
│4 │周金佳│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約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7633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7月22日某時│5000 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周金佳,由「│ │國民身分│ │
│ │ │五芒星機房」成員林翰廷(代號【 │ │證字號:│ │
│ │ │勇】)擔任二線機手、謝岡諺擔任 │ │Z000000 │ │
│ │ │三線機手(代號【樂】),佯稱:名│ │000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周金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7月22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房」成員│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100萬元(折合日│ │林翰廷、│ │
│ │ │ 幣約1667萬元),隨即遭詐騙集 │ │謝岡諺、│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車商「甲│ │
│ │ │㈡107年7月22日至26日間,詐欺集│ │賀 3.5 │ │
│ │ │ 團成員佯稱開庭需要擔保金,要│ │」、「 │ │
│ │ │ 求周金佳購買Android手機並下 │ │Gold3.0 │ │
│ │ │ 載app軟體(以便機房犯嫌截取手│ │」、「金│ │
│ │ │ 機短訊),周金佳存入名下所有 │ │牌 1.3 │ │
│ │ │ 中國華夏銀行人民幣126萬(折合│ │」、陳暐│ │
│ │ │ 日幣約2100萬),隨即遭詐騙集 │ │誠、蘇裕│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雄、王昭│ │
│ │ │㈢詐騙集團佯稱開庭擔保金不夠,│ │文、 │ │
│ │ │ 107年7月26日18時41分許,周金│ │ │ │
│ │ │ 佳將650萬日幣、美金1500元(折│ │ │ │
│ │ │ 合約日幣16萬5000元),放置於 │ │ │ │
│ │ │ 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 │ │ │
│ │ │ 並將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 │ │ │
│ │ │ 照片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 │ │ │
│ │ │ 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再由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 │ │ │
│ │ │ 之方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陸續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 │ │ │
│ │ │ 英,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 │ │ │
│ │ │ 其提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於同日19時53分許取得前揭款項│ │ │ │
│ │ │ ; │ │ │ │
│ │ │㈣詐騙集團佯稱另一個帳戶資金還│ │ │ │
│ │ │ 須清查,周金佳依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名下在日本投資各國外幣及│ │ │ │
│ │ │ 股票帳戶轉賣共2200萬日圓, │ │ │ │
│ │ │ 107年8月4日凌晨4時34分許,周│ │ │ │
│ │ │ 金佳將200萬日幣,放置於東京 │ │ │ │
│ │ │ 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 │ │ │
│ │ │ 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再│ │ │ │
│ │ │ 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3.5 │ │ │ │
│ │ │ 」,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陳暐│ │ │ │
│ │ │ 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 │ │ │
│ │ │ 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 │ │ │
│ │ │ 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 │ │ │
│ │ │ 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英,│ │ │ │
│ │ │ 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 │ │ │
│ │ │ 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 │ │ │
│ │ │ 前揭款項; │ │ │ │
│ │ │㈤周金佳復將剩餘之2000萬日圓,│ │ │ │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轉至三井住友│ │ │ │
│ │ │ 銀行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BTK │ │ │ │
│ │ │ 帳號,「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 │ │ │
│ │ │ 車商「Gold3.0」,由「Gold3.0│ │ │ │
│ │ │ 」教導機房成員指示被害人,將│ │ │ │
│ │ │ 該帳戶其中100日圓轉至周金佳 │ │ │ │
│ │ │ 名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 │ │ │
│ │ │ 戶,剩餘1999萬9900元日圓則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㈥107年8月6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 │ │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30萬元(折合日 │ │ │ │
│ │ │ 幣約500萬元),再由機房成員聯│ │ │ │
│ │ │ 繫車商「金牌1.3」,將該款項 │ │ │ │
│ │ │ 轉走。 │ │ │ │
├──┼───┼───────────────┼────┼────┼───┤
│5 │王萍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5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3日上午│元 │系統商,│ │
│ │ │10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王萍萍,│ │國民身分│ │
│ │ │由「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 │證字號:│ │
│ │ │【海】)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 │ │Z000000 │ │
│ │ │擔任三線機手(代號【刀】),佯稱│ │000 │ │
│ │ │: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 │號)、「 │ │
│ │ │云云,致王萍萍陷於錯誤,依指示│ │富貴星機│ │
│ │ │於: │ │房」成員│ │
│ │ │㈠107年8月13日下午14時許,王萍│ │、車商「│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1000萬元返回│ │曼赫 3.0│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即王翔│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志、陳暐│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誠、蘇裕│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雄、王昭│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文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陳英、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 │ │ │
│ │ │ 川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 │ │ │
│ │ │ 拿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 │㈡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許,王萍│ │ │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500萬元返回 │ │ │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 │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 │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 │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然陳英因當日有事,再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川│ │ │ │
│ │ │ 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拿│ │ │ │
│ │ │ 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6 │田靜 │陳俊廷擔任成員之一之水滸傳系統│日幣 888│陳俊廷( │ │
│ │ │商,於107年8月24日前某時許,以│萬元 │即水滸傳│ │
│ │ │上揭方式聯繫田靜,由「五芒星機│ │系統商,│ │
│ │ │房」之黃宥嘉(代號【順】)擔任二│ │國民身分│ │
│ │ │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線機手(代 │ │證字號:│ │
│ │ │號【勇】),佯稱:名下銀行卡協 │ │Z000000 │ │
│ │ │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致田靜陷│ │000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 │ │號)、「 │ │
│ │ │㈠107年8月24日,「五芒星機房」│ │五芒星機│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房」成員│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綽號「小│ │黃宥嘉、│ │
│ │ │ 陳」,由「小陳」透過不知情之│ │林翰廷、│ │
│ │ │ 陳俊宇、呂凱智、柯丹尼等人之│ │車商「曼│ │
│ │ │ 關係,借得石田倫介(日本籍)名│ │赫 3.0 │ │
│ │ │ 下三菱銀行帳戶,田靜則依指示│ │」即王翔│ │
│ │ │ 匯入800萬日圓至該帳戶(陳俊宇│ │志 │ │
│ │ │ 、呂凱智、柯丹尼均另為不起訴│ │ │ │
│ │ │ 處分); │ │ │ │
│ │ │㈡107年8月26日,「五芒星機房」│ │ │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 │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提供不詳帳號│ │ │ │
│ │ │ ,田靜則依指示匯入88萬日圓至│ │ │ │
│ │ │ 該不詳帳戶。 │ │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受騙時間 │一線機手 │機房名稱 │二線機手 │三線機手 │車商名稱 │車手 │詐騙金額 │既遂次數│備註 │
├──┼────┼─┬───────┼─────┼─────┼─────┼─────┼──────┼────┼─────────┼────┼──────────────┤
│1 │賈志潔 │1 │107年8月17日 │「玄」 │「富貴」 │「超」/「 │「P6」 │「曼赫」 │蔣超 │5700萬元日圓 │1 │葉家榕、王昭文傳送被害人賈志│
│ │ │ │ │ │ │茂」 │ │ │ │ │ │潔地址予蔣超,蔣超再依陳英│
│ │ │ │ │ │ │ │ │ │ │ │ │指示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後蔣│
│ │ │ │ │ │ │ │ │ │ │ │ │超遭日本警方以詐欺罪逮捕,最│
│ │ │ │ │ │ │ │ │ │ │ │ │後為東京地方檢察廳為不起訴處│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0日 │ │ │ │ │ │鄭鎧逸 │5000 萬元日圓(假鈔│ │鄭鎧逸在被害人住處取款 5000 │
│ │ │ │ │ │ │ │ │ │ │) │ │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當場逮│
│ │ │ │ │ │ │ │ │ │ │ │ │捕,後經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
│ │ │ │ │ │ │ │ │ │ │ │ │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2年6│
│ │ │ │ │ │ │ │ │ │ │ │ │月緩刑 │
├──┼────┼─┼───────┼─────┼─────┼─────┼─────┼──────┼────┼─────────┼────┼──────────────┤
│2 │白焱 │1 │107年8月20日 │「水」 │「五芒星」│謝岡諺「樂│林翰廷「勇│「曼赫」 │陳昱誠 │1500萬元日圓 │1 │在被害人家前收取款項後,在新│
│ │ │ │ │ │ │」 │」 │ │ │ │ │宿 JR 西站口交給不詳男子 │
│ │ ├─┼───────┤ │ │ │ ├──────┼────┼─────────┼────┼──────────────┤
│ │ │2 │107年8月21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 │ │新宿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物櫃上│
│ │ │ │ │ │ │ │ │ │ │ │ │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成員,│
│ │ │ │ │ │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再由│
│ │ │ │ │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 │ │ │ │ │ │再由王昭文連繫陳玉英,陳玉│
│ │ │ │ │ │ │ │ │ │ │ │ │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 │ │ │ │ │ │QRCODE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項 │
├──┼────┼─┼───────┼─────┼─────┼─────┼─────┼──────┼────┼─────────┼────┼──────────────┤
│3 │李丹 │1 │107年8月22日 │「磊」 │「富貴」 │「超」/「 │「P6」 │「甲賀」 │陳昱誠 │380萬元日圓 │1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拿│
│ │ │ │ │ │ │茂」 │ │ ├────┼─────────┤ │取被害人放置之詐騙款項480萬 │
│ │ │ │ │ │ │ │ │ │陳昱誠 │100萬元日圓 │ │日圓,再交予不詳女子380萬日 │
│ │ │ │ │ │ │ │ │ │ │ │ │圓,自留100萬日圓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3日 │ │ │ │ │ │陳昱誠 │200萬元日圓(假鈔) │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取│
│ │ │ │ │ │ │ │ │ │ │ │ │款200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 │
│ │ │ │ │ │ │ │ │ │ │ │ │當場逮捕 │
├──┼────┼─┼───────┼─────┼─────┼─────┼─────┼──────┼────┼─────────┼────┼──────────────┤
│4 │周金佳 │1 │107年7月22日 │「程」 │「五芒星」│林翰廷「勇│謝岡諺「樂│不明 │X │人民幣100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1167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2 │107年7月22日至│ │ │ │ │「金牌」 │X │人民幣126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26日間 │ │ │ │ │ │ │2100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3 │107年7月26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650萬元日圓、1500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元美金(折合16萬日 │ │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
│ │ │ │ │ │ │ │ │ │ │圓) │ │物櫃上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
│ │ │ │ │ │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
│ │ │ │ │ │ │ │ │ │ │ │ │,再由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
│ │ │ │ │ │ │ │ │ │ │ │ │昭文,再由王昭文連繫陳英,│
│ │ │ │ │ │ │ │ │ │ │ │ │陳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
│ │ │ │ │ │ │ │ │ │ │ │ │之 QRCODE 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
│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4 │107年8月4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同上 │
│ │ ├─┼───────┤ │ │ │ ├──────┼────┼─────────┼────┼──────────────┤
│ │ │5 │107年8月4日 │ │ │ │ │「金牌」 │X │1999萬9900元日圓 │1 │被害人依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 │ │ │ │ │ │ │2000 萬日圓轉至二井住友銀行 │
│ │ │ │ │ │ │ │ │ │ │ │ │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 BTK 帳 │
│ │ │ │ │ │ │ │ │ │ │ │ │號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
│ │ │ │ │ │ │ │ │ │ │ │ │害人 100 元日圓轉至被害人名 │
│ │ │ │ │ │ │ │ │ │ │ │ │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戶│
│ │ │ │ │ │ │ │ │ │ │ │ │,其餘 1999 萬 9900 元日圓遭│
│ │ │ │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 ├──────┼────┼─────────┼────┼──────────────┤
│ │ │6 │107年8月6日 │ │ │ │ │不明 │X │人民幣30萬元(折合 │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日幣500萬元)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5 │王萍萍 │1 │107年8月13日 │「生」「展│「富貴」 │「海」 │「刀」 │「曼赫」 │陳玉英 │1000萬元日圓 │1 │蘇裕雄提供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
│ │ │ │ │」 │ │ │ │ │ │ │ │額予王昭文,再由王昭文聯繫陳│
│ │ │ │ │ │ │ │ │ │ │ │ │玉英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14日 │ │ │ │ │「曼赫」 │葉家榕 │500萬元日圓 │1 │陳玉英聯繫葉家榕前往被害人住│
│ │ │ │ │ │ │ │ │ │ │ │ │處取款 │
├──┼────┼─┼───────┼─────┼─────┼─────┼─────┼──────┼────┼─────────┼────┼──────────────┤
│6 │田靜 │1 │107年8月24日 │「程」 │「五芒星」│黃宥嘉「順│林翰廷「勇│「曼赫」 │X │800萬元日圓 │ │係被告陳俊宇借日籍石田倫介名│
│ │ │ │ │ │ │」 │」 │ │ │ │ │下銀行帳戶匯款,後該帳戶被凍│
│ │ │ │ │ │ │ │ │ │ │ │ │結無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25日 │ │ │ │ │「曼赫」 │X │88萬元日圓 │ │ │
└──┴────┴─┴───────┴─────┴─────┴─────┴─────┴──────┴────┴─────────┴────┴──────────────┘
附表四:
┌──────┬──────────┬─────────┬──────────────────┬───────┐
│姓名 │搜索時間 │地點 │扣押物品 │備註 │
├──────┼──────────┼─────────┼──────────────────┼───────┤
│王昭文 │108年1月30日13時許 │新北市土城區○○路│黑色皮夾1個(含港幣佰元鈔X2、貳拾元鈔│ │
│ │ │○○號○○樓 │X2、人民幣壹元鈔X3、拾元鈔X6、貳拾元│ │
│ │ │ │鈔X2、伍拾元鈔X2、佰元鈔X14、中國建 │ │
│ │ │ │設銀行信用卡1張、交通銀行信用卡1張、│ │
│ │ │ │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王昭文中國機動車 │ │
│ │ │ │駕車1張)、Kipling皮夾包1個(含美金壹 │ │
│ │ │ │元鈔X7、伍元鈔X1、拾元鈔X4、伍拾元鈔│ │
│ │ │ │X1、壹佰元鈔X7、歐元伍元鈔X2、拾元鈔│ │
│ │ │ │X7、貳拾元鈔X6、伍拾元鈔X7)、Angel │ │
│ │ │ │Clover手錶1支、珠寶項鍊1條、16G隨身 │ │
│ │ │ │碟1個、教戰手冊3張、湯志勇借款契約書│ │
│ │ │ │1份、商業本票簿2本、玉手鐲1只、手鍊2│ │
│ │ │ │條、項鍊1條、戒指11只、手錶收納盒1盒│ │
│ │ │ │、CHENHUI手錶1支、透明背蓋機械錶1支 │ │
│ │ │ │、BALMER手錶1支、SWAROVSKI手錶1支、 │ │
│ │ │ │BVLGARI手錶1支、CHANEL手錶1支、 │ │
│ │ │ │CARTIER手錶1支、ROLEX銀錶帶黑底手錶1│ │
│ │ │ │支、ROLEX銀邊金底手錶1支、ROLEX黑皮 │ │
│ │ │ │錶帶黑底手錶1支、ROLEX紅皮錶帶金底手│ │
│ │ │ │錶1支、ROLEX錶帶白底手錶1支、ROLEX銀│ │
│ │ │ │錶帶銀底手錶1支、ROLEX黑皮錶帶白底手│ │
│ │ │ │錶1支、RADO褐皮帶金底手錶1支、RADO白│ │
│ │ │ │底金屬錶帶手錶1支、TAG HEUER手錶1支 │ │
│ │ │ │、SEIKO手錶1支、王昭文名下第一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號存簿1本、王昭文名下臺│ │
│ │ │ │灣企業帳號00000000000帳存簿及金融卡1│ │
│ │ │ │組、王昭文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 │
│ │ │ │1本、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1張、中華電信│ │
│ │ │ │及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李皓哲及林家億│ │
│ │ │ │護照及日本行程影本1份、中國信託新臺 │ │
│ │ │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張、便條紙1本、新臺│ │
│ │ │ │幣10萬6100元(仟元鈔X55、佰元鈔X511) │ │
│ │ │ │、日幣3000元(仟元鈔X3)、澳幣260元(伍│ │
│ │ │ │拾元鈔X5、拾元鈔X1)、馬來西亞幣2元( │ │
│ │ │ │壹元鈔X2)、新幾內亞幣252元(貳元鈔X1 │ │
│ │ │ │、伍元鈔X1、拾元鈔X1、貳拾元鈔X2、伍│ │
│ │ │ │拾元鈔X1、佰元鈔X1)、菲律賓幣11920元│ │
│ │ │ │(貳拾元鈔X1、佰元鈔X1、伍佰元鈔X1、 │ │
│ │ │ │仟元鈔X1)、美金2721元(壹元鈔X11、伍 │ │
│ │ │ │元鈔X6、拾元鈔X23、貳拾元鈔X10、伍拾│ │
│ │ │ │元鈔X5、佰元鈔X20)、IPAD MINI平板1台│ │
│ │ │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 │
│ ├──────────┼─────────┼──────────────────┼───────┤
│ │108年1月30日12時33分│新北市土城區○○路│TP-LINK WIFI分享器1台、IPOD1台、 │ │
│ │許 │○○巷○○號前 │IPHONE X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0支、字條3張、賓士牌│ │
│ │ │ │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新臺幣24萬│ │
│ │ │ │9400元 │ │
│ ├──────────┼─────────┼──────────────────┼───────┤
│ │108年1月30日9時40分 │基隆市信義區○○路│玫瑰金IPHONE 7 PLUS手機1支(門號 │ │
│ │許 │○○巷○○弄○○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王昭文名│ │
│ │ │○樓 │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王昭文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存摺、王昭文名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白色│ │
│ │ │ │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電源線)│ │
│ │ │ │1台 │ │
├──────┼──────────┼─────────┼──────────────────┼───────┤
│王翔志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新臺幣30萬8400元、新臺幣26萬2000元、│ │
│ │ │○○號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IPHONE A1700、白色華為手機(門號 │ │
│ │ │ │0000000000) 0支、中國信託帳號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台灣大哥大 │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台灣大哥大│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中華人民共│ │
│ │ │ │和國居民身分證陳帥1張 │ │
├──────┼──────────┼─────────┼──────────────────┼───────┤
│連苡婷(王翔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IPHONE粉紅手機1支、IPHONE白色手機(門│ │
│志之妻) │ │○○號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PAD平板1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存簿2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 │
│ │ │ │0000000000號存簿3本、玉山銀行帳號000│ │
│ │ │ │-0000000000000號存簿2本、玉山銀行外 │ │
│ │ │ │匯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合作金│ │
│ │ │ │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 │
├──────┼──────────┼─────────┼──────────────────┼───────┤
│陳俊廷(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支│ │
│Z000000000) │ │○○號 │、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0 │ │
│ │ │ │支 │ │
├──────┼──────────┼─────────┼──────────────────┼───────┤
│吳俊穎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巷○○號 │ │ │
├──────┼──────────┼─────────┼──────────────────┼───────┤
│鄭鎧逸 │107年11月14日15時50 │高雄市小港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分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
│葉家榕 │108年2月28日22時35分│台北市松山區○○路│三星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NOKIA │ │
│ │許 │○○號(松山機場) │手機1支、翻譯日本逮捕事由5張、臺灣企│ │
│ │ │ │銀存摺3本、ACER筆記型電腦1台 │ │
├──────┼──────────┼─────────┼──────────────────┼───────┤
│陳俊廷(Z0000│108年5月9日11時45分 │高雄市鼓山區○○路│未扣到物品 │ │
│00000) │許 │○○號○樓之1 │ │ │
│ ├──────────┼─────────┼──────────────────┼───────┤
│ │108年5月9日13時45分 │屏東縣屏東市○○路│IPHONE 6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
│陳暐誠 │108年6月6日14時30分 │高雄市新興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號 │000000000000000)0支、IPHONE手機(門號│ │
│ │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支、華為手機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