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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莊珮君賴建旭侯弘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222 號、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108 年度偵字

第2696號、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8、1058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0589號
                                     108年度偵字第2696號
                                     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
                                    107年度偵字第21222號
                                     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
                                    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
                                    108年度偵緝字第585號
    被      告  陳暐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
                          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王翔志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  俁律師(108年1月30日解除委任)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林永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吳俊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鄭鎧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
                          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陳昱誠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裕雄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蕭世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及張瑋
    宸(已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共同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7月間某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
    織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該組織內可再分為網路流分工
    集團、資金流分工集團、機房等,分工模式如下),渠等另
    共同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工具對於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電腦手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以
    skype 暱稱「水滸傳」(帳號:coxx7702 、 coxx9453 、
    coxx55661 等)或「富貴」(帳號:coxx8802 、 coxx8899
    等)主持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即負責金流控
    管及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
    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並擔任出資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
    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
    銷等資金,同時接洽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
    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
    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與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合作之詐騙機房(俗稱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
    實行詐騙者)計有附表一所示機房,分別負責一、二、三線
    之詐騙工作(一、二、三線線分工方式如下)。
  ㈡張瑋宸承租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700號之「沐旅民宿」
    設立「五芒星詐騙機房」,並擔任該詐騙機房之管理人員,
    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張瑋宸乃陸續召募具有犯意
    聯絡之陳緒扈(原名:李啟龍,於108年10月18日更名)、王
    酩喬、高偉泰、謝岡諺、林翰廷、黃宥嘉加入上開詐騙機房
    犯罪組織,以專務共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
    財犯罪(陳緒扈等6人為五芒星機房成員,業經臺灣澎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
    其詐騙方式為,由張瑋宸向「水滸傳系統商」聯繫以使用群
    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le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於每
    日早上8點到下午5點,由「水滸傳系統商」操作群發多通網
    路電話訊息予在日本境內之大陸地區民眾,並播放虛偽之「
    通信管理局」、「大陸駐日本大使館」語音檔,謊稱受話大
    陸民眾有門號未繳費,或護照遭冒用,誘騙受話大陸民眾按
    指定數字轉接另設在「敖雄機房」或「火狼機房」假冒客服
    人員之姓名年籍不詳一線機手手機(以平板、手機之通訊軟
    體Bria Mobile對話),一線機手接聽後即開始假扮客服人員
    念稿謊稱受話大陸民眾遭冒名申用門號或護照有問題,恐個
    資外洩,並協助受話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五芒星機房」
    或「富貴機房」內假冒「上海普陀區公安局」之二線機手續
    騙,謊稱受話大陸民眾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
    續後才能免繳冒申電話欠費,及系統發現受話大陸民眾名下
    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完成
    二線詐騙流程後將被害人背景狀況、個資等KEY入雲端硬碟
    報表中,再由假冒「上海公安局調查科科長」或「檢察官」
    之「五芒星機房」或「富貴機房」內之三線機手續騙,要求
    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或放置在
    指定之日本地鐵置物櫃內以供監管。若收訊民眾因此陷於錯
    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或放置置物櫃
    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
  ㈢在詐騙機房以上開方式成功詐騙被害人後,詐騙機房會聯繫
    詐欺金流分工集團(俗稱車商),由車商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
    至人頭帳戶或詐騙所得放置置物櫃或被害人當面交付後,由
    車商聯繫車手頭陳暐誠等人指示在日本的車手提領取贓,並
    將款項匯回臺灣。水滸傳系統商下合作之車商計有「曼赫
    3.0」、「Gold3.0」、「金牌1.3」、「甲賀3.5」、「鵬程
    1.2」、「金強1.3」等人,王翔志則擔任「曼赫3.0」車商
    之角色。
  ㈣上開組織及分工既成,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蕭世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林永丞、吳俊穎、鄭鎧逸、陳昱
    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即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幫助)詐
    騙被害人,共詐騙所得日幣1億6千5百日圓,其中一線、二
    線及三線機手分別可分得詐騙金額7%、8%及6%。(被害人遭
    詐騙時間、機房名稱、車商名稱、車手、詐騙金額詳如附表
    三)
二、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在順利詐得
    周金佳、王萍萍、賈志潔、白焱等人款項後,均明知該等款
    項為詐欺集團在日本地區施詐後所取得之款項,為求避免贓
    款遭到追查,竟意圖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
    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將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詐得款項直接
    轉匯,或指示在日本車手鄭鎧逸、陳昱誠直接取款外,另亦
    指示不知情之有購買日圓現鈔需求之陳玉英、葉家榕(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下列行為:
  ㈠陳玉英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
    地區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拿取周金佳遭詐騙款
    項現金650萬日圓及1500元美金,另於107年8月4日,在上開
    寄物櫃,拿取現金周金佳遭詐之2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4
    -3、4-4)。嗣陳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之林星佑(另
    為不起訴處分)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
    新台幣24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
    文;另1500美元部分,陳玉英則在返台後,囑託葉家榕轉交
    王昭文。陳俊廷、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
    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
    點,藉此牟利。
  ㈡陳玉英於107年8月13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偕同葉家榕一起
    前往王萍萍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1000萬日圓,及於107年8月14日,由葉家榕在上開住處前,
    拿取現金5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5-1、5-2)。嗣陳玉英取
    得款項後,由葉家榕於107年8月14日以賀興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賀興公司)帳戶匯款新臺幣137萬8500元予林星佑,並由
    陳玉英指示在台灣地區之林星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
    「李先生」取款新臺幣28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
    臺幣後,由林星佑將全部金額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
    、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
    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㈢陳玉英於107年8月17日,經王昭文通知陳玉英後,陳玉英指
    示葉家榕後再指示不知情之蔣超(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被
    害人賈志潔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57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1-1)。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先
    向臺灣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李先生」、「邱太
    太」、「魏先生」調取新臺幣639萬元、400萬元、275萬元
    ,並由自己或委託葉家榕前往拿取新臺幣,復自賀興公司之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49萬100元
    後交付葉家榕,又向賀興公司調取貨款200萬元,將上述日
    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共計1563萬100元,陳玉英指示葉家榕
    分別在新北市○○區○○○路○號賀興公司倉庫及不詳地點
    ,將上開現金當面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
    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
    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㈣陳玉英於107年8月21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地區東京
    新宿車站2255號置物櫃,拿取白焱遭詐騙款項現金200萬日
    圓(即附表三編號2-2)。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
    之林星佑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或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新台幣
    55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文。陳俊
    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
    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
    藉此牟利。
三、嗣鄭鎧逸、陳昱誠分別於107年8月20日、8月23日向賈志潔
    、李丹拿取日圓詐騙款之際,遭日本警方當場逮捕查獲後,
    陳昱誠起訴後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於108年3月25日判決3
    年9月懲役定讞服刑,鄭鎧逸起訴後於107年11月13日經日本
    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懲役2年6月緩刑,並於同年11月14日遭
    遣返入境高雄小港機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
    四隊、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成立專案
    小組持拘票到高雄小港機場拘提鄭鎧逸到案,並據鄭鎧逸持
    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WECHAT」及「FACETIME」通訊紀錄,
    循線始查悉上情,並經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搜索票至附表
    四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四、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吳俊穎於警詢及偵查│我認識鄭鎧逸、林永丞及陳俊廷,│
│      │中之證述及供述        │不認識王翔志,107年8月29日2時 │
│      │                      │,鄭鎧逸、林永丞、吳俊穎、陳俊│
│      │                      │廷與蕭世龍、王翔志一起去KTV, │
│      │                      │由蕭世龍、王翔志交待鄭鎧逸去日│
│      │                      │本進行詐騙,我有協助鄭鎧逸整理│
│      │                      │行李,後來當天6時,陳俊廷、林 │
│      │                      │永丞與我主動載鄭鎧逸去機場搭機│
│      │                      │,由陳俊廷去機場櫃台兌換日幣予│
│      │                      │鄭鎧逸等語。                  │
├───┼───────────┼───────────────┤
│(二)  │被告林永丞於警詢及偵查│當時陳俊廷說王翔志問蕭世龍是否│
│      │中之證述及供述        │有人可以去日本工作,因為當時鄭│
│      │                      │鎧逸沒有工作,所以我介紹他去,│
│      │                      │107年8月19日2時許,我跟蕭世龍 │
│      │                      │、王翔志、陳俊廷、吳俊穎及鄭鎧│
│      │                      │逸有去KTV飲酒唱歌,蕭世龍、王 │
│      │                      │翔志與陳俊廷跟鄭鎧逸在講去日本│
│      │                      │工作的事,我不知道工作內容,後│
│      │                      │來覺得他的工作有風險,才跟他說│
│      │                      │如果出事全部推給我;107年8月19│
│      │                      │日6時許我跟陳俊廷、吳俊穎陪鄭 │
│      │                      │鎧逸去機場搭機等語。          │
├───┼───────────┼───────────────┤
│(三)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當時蕭世龍要我介紹朋友去日本當│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車手取被害人的贓款,後來介紹鄭│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鎧逸去,曾聽到蕭世龍跟鄭鎧逸介│
│      │述                    │紹工作內容及酬勞,之後蕭世龍要│
│      │                      │我載鄭鎧逸去王翔志家跟他拿機票│
│      │                      │及食宿費用,後來蕭世龍邀我、鄭│
│      │                      │鎧逸、林永丞、吳俊穎及王翔志一│
│      │                      │起去 KTV,王翔志跟鄭鎧逸交待去│
│      │                      │日本工作的細節,後來我、林永丞│
│      │                      │及吳俊穎陪同鄭鎧逸前去機場搭機│
│      │                      │,我並協助鄭鎧逸兌換日幣等語。│
├───┼───────────┼───────────────┤
│(四)  │被告王翔志於警詢及偵查│⒈我在酒店認識「水哥」,透過他│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介紹後,用手機申設 skype 帳 │
│      │                      │  號,從事與「五芒星」、「富貴│
│      │                      │  」機房、水滸傳系統商、「水哥│
│      │                      │  」間聯絡者,我不知道詐騙機房│
│      │                      │  到底幾人等語。              │
│      │                      │⒉由機房聯繫我被害人款項放置位│
│      │                      │  置,我再通知系統商及「水哥」│
│      │                      │  ,由系統商及「水哥」聯繫車手│
│      │                      │  前去取款,等詐騙款項到手後再│
│      │                      │  向機房回報得手金額;後來「水│
│      │                      │  哥」叫我直接找人去日本當車手│
│      │                      │  取款,直接聯絡才不會拖到時間│
│      │                      │  ,所以我才找陳俊廷去找鄭鎧逸│
│      │                      │  來當車手,後來「水哥」叫我先│
│      │                      │  拿2萬元給鄭鎧逸,後來107年8 │
│      │                      │  月19日2時許,蕭世龍有叫我去 │
│      │                      │  KTV跟鄭鎧逸認識一下,後來鄭 │
│      │                      │  鎧逸被日本警方抓後,我就聯絡│
│      │                      │  不到「水哥」等語。          │
│      │                      │⒊附表三編號1-1、5-1、5-2之被 │
│      │                      │  害人的款項,是富貴機房聯繫我│
│      │                      │  有關被害人的交款地點,再由我│
│      │                      │  聯繫「水哥」前去取款,取款成│
│      │                      │  功後再由「水哥」告知我後再通│
│      │                      │  知機房,如何取款我不知道等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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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案被告林翰廷於警詢中│⒈「五芒星詐騙機房」是由張瑋宸│
│      │之證述                │  管理,被害人周金佳是由我負責│
│      │                      │  二線及謝岡諺負責三線、被害人│
│      │                      │  白焱是由謝岡諺負責二線及我負│
│      │                      │  責三線進行詐騙;其餘的被害人│
│      │                      │  是由其他機房進行詐騙之事實。│
│      │                      │⒉機手沒有固定底薪,2、3線機手│
│      │                      │  分別抽成7%、6%詐騙得手金額,│
│      │                      │  是張瑋宸以現金給我們之事實。│
│      │                      │⒊三線機手會向車商轉達被害人的│
│      │                      │  詐騙金額,並詢問以何方式交款│
│      │                      │  ,不管以面交、放寄物櫃或提供│
│      │                      │  人頭帳戶轉帳等方式,三線機手│
│      │                      │  都會持續監控被害人並與車商保│
│      │                      │  持聯繫,直到取款成功等語。  │
├───┼───────────┼───────────────┤
│(六)  │同案被告張瑋宸於警詢中│⒈坦承擔任「五芒星詐騙機房」的│
│      │之供述                │  管理者,外號「至尊」,每月固│
│      │                      │  定底薪 5 萬元,二線及三線機 │
│      │                      │  手獲利分別為詐騙得手金額的7%│
│      │                      │  、6%,都是系統商的發射手以現│
│      │                      │  金交付;詐騙機房使用之手機及│
│      │                      │  行動網卡都是由系統商統一購買│
│      │                      │  後再轉寄給我們使用,跟老闆「│
│      │                      │  阿志」聯絡都要透過系統商「水│
│      │                      │  滸傳」以 skyp 聯絡之事實。  │
│      │                      │⒉被害人周金佳、白焱是由「五芒│
│      │                      │  星詐騙機房」詐騙得手,二、三│
│      │                      │  線手分別是謝岡諺、林翰廷,我│
│      │                      │  不清楚後續的取款過程,其餘被│
│      │                      │  害人王萍萍、賈志潔、李丹是由│
│      │                      │  其他詐騙機房實施詐騙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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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⒈曾在蝦皮購物以新臺幣 1200 元│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  購買 0000000000 號門號使用,│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之後再註冊 SKYPE 帳號:     │
│      │述                    │  coxx7702 、 coxx9453 、     │
│      │                      │  coxx8802 、 coxx8899 、     │
│      │                      │  coxx5566 等帳號,再以一個帳 │
│      │                      │  號新臺幣 700 元賣給網路客戶 │
│      │                      │  ,不知道是誰買,因為 SKYPE  │
│      │                      │  有綁門號需要認證,我會協助等│
│      │                      │  語。                        │
│      │                      │⒉我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曾在│
│      │                      │  107年9月10日發送訊息「五芒星│
│      │                      │  先刪」,因為在群裡有人說要趕│
│      │                      │  快轉發該訊息我才轉發,我不知│
│      │                      │  道我賣出去的SKYPE帳號是做何 │
│      │                      │  使用,也不知道詐騙集團的詐騙│
│      │                      │  手法等語。⒊坦承其持有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惟帳戶內17萬元匯款係│
│      │                      │  陳暐誠之還款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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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告陳暐誠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蘇裕雄、陳俊廷、王翔志之│
│      │述                    │  事實。                      │
│      │                      │⒉曾向蘇裕雄表示要找人去日本看│
│      │                      │  錶,但沒有提供機票及指示人去│
│      │                      │  日本取款,也沒有聯繫蘇裕雄等│
│      │                      │  人在日本取款或地下匯兌事宜,│
│      │                      │  也沒有提供江偉彰名下玉山銀行│
│      │                      │  高雄分行帳戶及陳俊廷名下中國│
│      │                      │  信託博愛分行帳戶予蘇裕雄轉給│
│      │                      │  王昭文再轉傳給葉家榕、陳玉英│
│      │                      │  匯款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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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證人陳英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王昭文、葉家榕、蔣超,王│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昭文是認識7、8年在日本作地下│
│      │                      │  匯兌的客戶,葉家榕是在日本合│
│      │                      │  夥TOHO公司,蔣超是日本認識的│
│      │                      │  房仲之事實。                │
│      │                      │⒉我不認識蘇裕雄,是王昭文聯絡│
│      │                      │  我說她有日幣要賣,他們的人把│
│      │                      │  錢放在置物櫃,我作貿易剛好需│
│      │                      │  要日幣,故於4-3、4-4時、地去│
│      │                      │  拿取被害人款項,650萬、200萬│
│      │                      │  日圓換算約新臺幣240萬元,我 │
│      │                      │  請林星佑在台交給王昭文;另外│
│      │                      │  1500元美金回台我請葉家榕轉交│
│      │                      │  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⒊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時、地取 │
│      │                      │  得被害人5700萬日圓後,我於  │
│      │                      │  107年8月18日前往蔣超住處取得│
│      │                      │  款項後,再給蔣超2萬元日圓交 │
│      │                      │  通費,嗣後再請葉家榕在台向客│
│      │                      │  戶收取新臺幣1560萬元,分2次 │
│      │                      │  交給王昭文,王昭文說該些日圓│
│      │                      │  都是正常生意錢之事實。      │
│      │                      │⒋王昭文聯繫我後,我於附表三編│
│      │                      │  號5-1、5-2時、地與葉家榕向被│
│      │                      │  害人取款;嗣後500萬日圓由被告│
│      │                      │  葉家榕換算等值新臺幣137萬850│
│      │                      │  0元予林星佑,另外1000萬日圓 │
│      │                      │  請客戶拿等值新臺幣280萬元予 │
│      │                      │  林星佑,再由林星佑一起交給王│
│      │                      │  昭文之事實。                │
│      │                      │⒌附表三編號 2-2被害人之款項是│
│      │                      │  由王昭文聯繫我去取款之事實。│
├───┼───────────┼───────────────┤
│(十)  │證人葉家榕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陳玉英、王昭文及蔣超,陳│
│      │述及證述              │  玉英和我在日本設立TOHO公司,│
│      │                      │  購買日本用品回台銷售,為了節│
│      │                      │  省匯差及一些費用,才會使用地│
│      │                      │  下匯兌方式;蔣超是陳玉英介紹│
│      │                      │  在日本不動產仲介,不認識詐騙│
│      │                      │  機房其相關人員,也不知道轉手│
│      │                      │  的款項是詐騙款項之事實。    │
│      │                      │⒉向賀興公司負責人吳敏男借用該│
│      │                      │  公司名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合│
│      │                      │  作金庫銀行帳戶,作為日本進貨│
│      │                      │  資金調度之用,對外掛名賀興企│
│      │                      │  業公司經理,吳敏男不知上開2 │
│      │                      │  個帳戶有作地下匯兌之事實。  │
│      │                      │⒊經王昭文指示陳玉英與我聯繫後│
│      │                      │  ,我再與蔣超聯繫附表三編號1 │
│      │                      │  -1收款地點,後來於107年8月17│
│      │                      │  日因故無法聯繫蔣超,後由王昭│
│      │                      │  文直接聯繫蔣超,由蔣超於附表│
│      │                      │  三編號1-1地點向被害人取款, │
│      │                      │  並於107年8月18日由陳玉英前往│
│      │                      │  蔣超住家取款,嗣後再依陳英│
│      │                      │  指示在台向客戶收取新臺幣,再│
│      │                      │  把錢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⒋對於附表三編號4-3、4-4之650 │
│      │                      │  萬、200萬日圓不知陳玉英如何 │
│      │                      │  交予王昭文,僅有赴日找陳玉英│
│      │                      │  時,她有拿1500元美金交給我回│
│      │                      │  台後轉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⒌曾於附表三編號5-1時、地與陳 │
│      │                      │  玉英一同向被害人取款;再於附│
│      │                      │  表三編號5-2時、地,經由王昭 │
│      │                      │  文透過陳玉英聯繫我去向被害人│
│      │                      │  取款,之後陳玉英指示我以賀興│
│      │                      │  公司500萬日圓等值的新臺幣約 │
│      │                      │  137萬元予林星佑,然後林星佑 │
│      │                      │  再去台北的客戶收1000萬日圓等│
│      │                      │  值的新臺幣之事實。          │
├───┼───────────┼───────────────┤
│(十一)│被告王昭文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陳玉英、葉家榕,知道陳│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英在日本開餐廳,並兼職地下匯│
│      │                      │  兌生意,另葉家榕是陳英地下│
│      │                      │  匯兌的生意夥伴,負責在台交付│
│      │                      │  新臺幣之事實。              │
│      │                      │⒉綽號「古錐」男子請我幫忙取賭│
│      │                      │  博款項,是陳暐誠指示「古錐」│
│      │                      │  聯繫我後,我聯繫陳英,陳│
│      │                      │  英再聯繫蔣超,之後我直接聯繫│
│      │                      │  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地點取得 │
│      │                      │  附表三編號1 -1款項,陳玉英再│
│      │                      │  去跟蔣超拿款項,後來陳玉英請│
│      │                      │  葉家榕分別拿約900萬、600萬元│
│      │                      │  新臺幣給我,綽號「古錐」男子│
│      │                      │  再於板橋高鐵站跟我取款之事實│
│      │                      │  。                          │
│      │                      │3.綽號「古錐」男子傳車站寄物櫃│
│      │                      │  的QRCODE及取款金額給我,我再│
│      │                      │  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4-3、4│
│      │                      │  -4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4-3、4-4│
│      │                      │  取得款項,650萬及200萬日圓換│
│      │                      │  算約240萬元新臺幣由葉家榕交 │
│      │                      │  給我;另外1500元美金是陳玉英│
│      │                      │  於107年8月初回台交給我,我之│
│      │                      │  後於板橋高鐵站將款項交給「古│
│      │                      │  錐」男子之事實。            │
│      │                      │⒋綽號「古錐」男子提供附表三編│
│      │                      │  號5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額,我 │
│      │                      │  再聯繫陳英於附表三編號5-1 │
│      │                      │  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5 -1款項;│
│      │                      │  附表三編號5-2款項應該陳玉英 │
│      │                      │  指示葉家榕前往取款之事實。  │
│      │                      │5.綽號「古錐」、「饅頭」男子即│
│      │                      │  蘇裕雄,是蘇裕雄要我交付被害│
│      │                      │  人周金佳、賈志潔及王萍萍詐騙│
│      │                      │  款項給他,但他告訴我是賭博的│
│      │                      │  錢之事實。                  │
├───┼───────────┼───────────────┤
│(十二)│被告蘇裕雄於警詢及偵查│⒈我認識王昭文、陳暐誠、陳昱誠│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及王翔志;107年7、8月,陳暐 │
│      │                      │  誠問我有沒有辦法將在日本的錢│
│      │                      │  換成台幣匯回台灣,說是賭博的│
│      │                      │  錢,我就介紹王昭文給陳暐誠;│
│      │                      │  另陳昱誠是我介紹他去日本工作│
│      │                      │  ,直到陳昱誠有天說陳暐誠傳了│
│      │                      │  大陸檢察官的資料給他,叫他拿│
│      │                      │  錢時拿給對方看,我叫陳昱誠趕│
│      │                      │  快回台,結果隔2天陳昱誠就被 │
│      │                      │  日本警方抓等語。            │
│      │                      │⒉我幫陳暐誠聯繫王昭文將款項透│
│      │                      │  過地下匯兌匯回台灣,再由王昭│
│      │                      │  文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2-2 │
│      │                      │  、4-3、4-4之地點取得附表三編│
│      │                      │  號2-2、4 -3、4-4之款項後,再│
│      │                      │  由陳玉英請友人即林星佑將換算│
│      │                      │  成新臺幣交由王昭文,再由王昭│
│      │                      │  文交由陳暐誠指派之人員,後續│
│      │                      │  款項流向要問陳暐誠,惟辯稱:│
│      │                      │  陳暐誠跟我說這是博弈款項,我│
│      │                      │  不知道這是詐騙款項,直到陳昱│
│      │                      │  誠被查獲後,我才知道可能是詐│
│      │                      │  騙款項云云。                │
│      │                      │⒊我不知陳昱誠為何稱其「林丞佑│
│      │                      │  」,稱陳暐誠為「陳瑋」,其微│
│      │                      │  信帳號名稱為「饅頭」,當時是│
│      │                      │  陳暐誠拜託我後我找陳昱誠去日│
│      │                      │  本幫他買手錶,而陳昱誠第1次 │
│      │                      │  取款1500萬元日圓是我聯繫,後│
│      │                      │  來我把陳昱誠的微信帳號給陳暐│
│      │                      │  誠,之後就由陳暐誠直接聯繫陳│
│      │                      │  昱誠取款事宜之事實。        │
├───┼───────────┼───────────────┤
│(十三)│被告鄭鎧逸於警詢及偵查│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中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透過陳俊廷引介參與赴日從事詐│
│      │                      │  欺取款,赴日交通、食宿是由王│
│      │                      │  翔志出資新臺幣2萬元,並由王 │
│      │                      │  翔志指揮我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
│      │                      │  項,約定酬勞新臺幣約20萬元事│
│      │                      │  成後回台領取之事實。        │
│      │                      │⒉由陳俊廷於108年8月18日駕駛蕭│
│      │                      │  世龍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
│      │                      │  車搭載我前去旅行社購買赴日機│
│      │                      │  票,於同年8月19日凌晨,林永 │
│      │                      │  丞、陳俊廷、吳俊穎、王翔志及│
│      │                      │  蕭龍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複合式│
│      │                      │  KTV與我洽談赴日本詐欺取款事 │
│      │                      │  宜,之後當天由吳俊穎、林永丞│
│      │                      │  及陳俊廷陪同前往高雄小港機場│
│      │                      │  搭機,並由吳俊穎、陳俊廷幫忙│
│      │                      │  兌換日幣予我;另林永丞曾教導│
│      │                      │  如在日本被逮捕就推說是他介紹│
│      │                      │  加入詐騙犯行之事實。        │
│      │                      │⒊ 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江戶川 │
│      │                      │   區向被害人賈志潔收取5000萬 │
│      │                      │   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   逮捕之事實。               │
├───┼───────────┼───────────────┤
│(十四)│被告陳昱誠於調查筆錄之│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供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依照「陳偉」及「饅頭」指示,│
│      │                      │  於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中野區│
│      │                      │  之白焱家前收取1500萬日圓,再│
│      │                      │  於新宿JR西口站前交給某不詳男│
│      │                      │  子之事實。                  │
│      │                      │⒉107年8月22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分2次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 │
│      │                      │  之380萬、100萬日圓,並在上野│
│      │                      │  車站將380萬日圓交給某不詳女 │
│      │                      │  子之事實。                  │
│      │                      │⒊107年8月23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之200 │
│      │                      │  萬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逮捕之事實。                │
├───┼───────────┼───────────────┤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李丹於警詢│證明被害人李丹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                      │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3-1│
│      │                      │至 3-2金額之經過。            │
├───┼───────────┼───────────────┤
│(十六)│被害人李丹提供與微信暱│證明被害人李丹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稱「韓東誠」之詐騙集團│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成員對話紀錄1份       │                              │
├───┼───────────┼───────────────┤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賈志潔於警│證明被害人賈志潔在臺北駐日經濟│
│      │詢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1│
│      │                      │-1至 1-2金額之經過。          │
├───┼───────────┼───────────────┤
│(十八)│被害人賈志潔受騙領款之│證明被害人賈志潔遭本件電信機房│
│      │三菱銀行及三井位友銀行│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交易明細表3紙       │                              │
├───┼───────────┼───────────────┤
│(十九)│⒈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於警│證明被害人白焱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  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⒉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提供│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2-1 │
│      │  之陳述書            │至2-2金額之經過。             │
├───┼───────────┼───────────────┤
│(廿)  │被害人白焱提供手機通話│證明被害人白焱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紀錄及與微信暱稱「學軍│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
│      │錄1份                 │                              │
├───┼───────────┼───────────────┤
│(廿一)│⒈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於│證明被害人王萍萍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5 │
│      │⒉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提│-1至5-2金額之經過。           │
│      │  供之供述書          │                              │
├───┼───────────┼───────────────┤
│(廿二)│⒈被害人王萍萍受騙領款│證明被害人王萍萍遭本件電信機房│
│      │  之 MIZUHO 銀行交易明│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  細表1份             │                              │
│      │⒉被害人王萍萍提供與微│                              │
│      │  信暱稱「韓東誠」之詐│                              │
│      │  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 │                              │
│      │  份                  │                              │
├───┼───────────┼───────────────┤
│(廿三)│⒈證人即被害人周金佳於│證明被害人周金佳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之│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證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4 │
│      │⒉被害人周金佳之日本警│-1至4-6金額之經過。           │
│      │  方供述調書          │                              │
├───┼───────────┼───────────────┤
│(廿四)│被告王翔志持用門號    │證明被告王翔志擔任詐騙集團之車│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商負責居間聯繫之事實。        │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五)│同案被告黃宥嘉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黃宥嘉擔任「五芒星│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  │機房」成員之犯罪事實。        │
│      │SKYPE擷圖照片         │                              │
├───┼───────────┼───────────────┤
│(廿六)│同案被告張瑋宸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負責詐騙集團│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中之「五芒星詐騙機房」之犯罪事│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實。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七)│被告鄭鎧逸持用        │證明被告王翔志傳送日本東京搭車│
│      │0000000000門號內之通訊│資訊等及被告鄭鎧逸遭日本警方查│
│      │軟體「Facetime」及「  │獲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
│      │Wechat」通訊紀錄、日本│日本法院判決2年6月緩刑之事實。│
│      │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狀  │                              │
├───┼───────────┼───────────────┤
│(廿八)│被告陳昱誠之日本東京地│證明被告陳昱誠遭日本警方查獲擔│
│      │方檢察廳起訴狀        │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日本│
│      │                      │法院判決3年9月有期徒,目前仍在│
│      │                      │日本服刑之事實。              │
├───┼───────────┼───────────────┤
│(廿九)│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7 │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等人之犯罪事│
│      │年度偵字第542、700號、│實。                          │
│      │108年度偵字第35號起訴 │                              │
│      │書                    │                              │
└───┴───────────┴───────────────┘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
    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
    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
    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
    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
    ,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
    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
    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
    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
    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
    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
    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
    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即有過度評價之疑。又刑罰責
    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
    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
    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
    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
    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
    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
    ,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
    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
    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
    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
三、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是詐欺取財行
    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封包者即被害人之
    人數計數;至於針對同一被害人,倘有前後多次詐騙行為,
    且所實施詐騙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進行,彼
    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此等前後均侵
    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始
    符合詐欺取財罪處罰之初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218、103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另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
    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
    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
    ,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
    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
    」。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
    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
    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
    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
    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
    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
    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
    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
    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
    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
    ;(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
    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
    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
    飾不法所得去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
    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
    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
    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
    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
    圍。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
    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
    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
    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
    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
    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
    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
    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
    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
    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
    ,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
    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
    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
    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
    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
    第2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案王昭文等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不知情之陳玉英、葉家榕在日本拿取日幣後,佯稱販售
    日幣予陳玉英,由陳玉英另行在台灣交付同額之新臺幣予王
    昭文,所為顯係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揆諸前
    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五、所犯法條:
  ㈠所犯法條及罪數:
  ①核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及陳暐誠
    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
    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核被告蘇裕雄、王昭文所為,均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鄭鎧逸、陳昱誠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罪嫌。另被告陳昱誠因
    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日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
    在日本服刑中,此有上揭日本法院判決書等在卷可憑,亦請
    審酌刑法第9條規定,判處適當之刑。
  ②被告蕭世龍、林永丞、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穎就協助搭載車手鄭鎧逸出境日本提領被害人款項之部
    分,均係涉犯同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嫌。被告林永丞等4人提供其助力予上開
    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係
    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強制工作:
    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等7人分別因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而涉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已
    如前述,是就其所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均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108年度
    臺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昭文等人所有本案供犯罪所
    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查
    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本件犯罪所得詳如
    附表三所示,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㈤具體求刑:
    本件詐欺集團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
    主要劇本,藉被害人對於公部門之信賴與無端涉入犯罪之恐
    慌,以層層虛構之案情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箝制而詐取財物,
    此為國際公約明訂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
    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國際間均認應受到與其
    嚴重性相當之制裁,為刑之裁量時應適時考慮震懾此種犯罪
    之必要性,且近年來我國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越演越烈,大量詐欺犯在世界各地設點,以行騙為能事,
    經國際媒體反覆披載,堪稱國恥,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
    交流秩序至深。請鈞院依被告等人涉案之參與角色分工、涉
    案期間、供述同案被告等人參與情節及刑法第57條等科刑標
    準,各量處適當之刑度,以昭炯戒,並惕來茲。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    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  西  卿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系統商機房名稱│負責1線   │負責2、3線  │
├───────┼─────┼──────┤
│敖雄機房      │V         │            │
├───────┼─────┼──────┤
│富貴機房      │          │V           │
├───────┼─────┼──────┤
│火狼機房      │V         │            │
├───────┼─────┼──────┤
│五芒星機房    │          │V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                      │被害金額│行為人  │備註  │
├──┼───┼───────────────┼────┼────┼───┤
│1   │賈志潔│㈠王翔志擔任「曼赫 3.0 」車商 │日幣    │陳俊廷( │      │
│    │      │  ,為順利取得詐騙機房所詐騙之│5700 萬 │即水滸傳│      │
│    │      │  款項,於108年8月18日16時許,│元      │系統商,│      │
│    │      │  其透過陳俊廷(國民身分證字號 │        │國民身分│      │
│    │      │  :Z000000000號,以下㈠)均同)│        │證字號:│      │
│    │      │  、林永丞招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        │Z000000 │      │
│    │      │  手工作,並允諾事成後給予30萬│        │000     │      │
│    │      │  新台幣報酬,同日18時許,陳俊│        │號)、「 │      │
│    │      │  廷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富貴星機│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房」成員│      │
│    │      │  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車商「│      │
│    │      │  號自用小客車(蕭世龍所有)前往│        │曼赫3.0 │      │
│    │      │  王翔志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明昌街│        │」即王翔│      │
│    │      │  36號住處,由王翔志出資約新台│        │志、陳暐│      │
│    │      │  幣2萬元予鄭鎧逸作為購買赴日 │        │誠、蘇裕│      │
│    │      │  機票費用,同日19時許,陳俊廷│        │雄、王昭│      │
│    │      │  開車搭載鄭鎧逸至高雄市三民區│        │文、陳俊│      │
│    │      │  澄清路666號燦星旅行社新澄清 │        │廷(國民 │      │
│    │      │  門市,由陳俊廷持上開現金購買│        │身分證字│      │
│    │      │  鄭鎧逸赴日機票,鄭鎧逸隨即返│        │號:Z000│      │
│    │      │  回住處休息。同日23時許,林永│        │000000  │      │
│    │      │  丞、吳俊穎至鄭鎧逸住處通知鄭│        │號)、林 │      │
│    │      │  鎧逸前往與王翔志見面,翌(19)│        │永丞、吳│      │
│    │      │  日2時,王翔志、林永丞、吳俊 │        │俊穎、鄭│      │
│    │      │  穎、陳俊廷及蕭世龍相約在高雄│        │鎧逸、蕭│      │
│    │      │  市○○區○○街000號大八卦釣 │        │世龍    │      │
│    │      │  蝦場附設KTV的V5號包廂見面, │        │        │      │
│    │      │  王翔志告知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        │        │      │
│    │      │  工作細節,約定由王翔志以微信│        │        │      │
│    │      │  、Facetime聯繫指揮鄭鎧逸在日│        │        │      │
│    │      │  本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項,並交│        │        │      │
│    │      │  付赴日之生活費用新台幣2萬元 │        │        │      │
│    │      │  予鄭鎧逸,蕭世龍明知王翔志招│        │        │      │
│    │      │  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工作,仍│        │        │      │
│    │      │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告知鄭鎧│        │        │      │
│    │      │  逸:未來會接手王翔志的詐欺生│        │        │      │
│    │      │  意,去日本很安全不必擔心,然│        │        │      │
│    │      │  取款成功之報酬,因鳳東路456 │        │        │      │
│    │      │  號有負擔去日本的部分開銷,報│        │        │      │
│    │      │  酬可能縮減至18萬元,回國之後│        │        │      │
│    │      │  再細談,如在日本錢不夠花,可│        │        │      │
│    │      │  連絡林永丞、陳俊廷、王翔志等│        │        │      │
│    │      │  人,會再匯款等語,穩定鄭凱逸│        │        │      │
│    │      │  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        │        │      │
│    │      │  決心。鄭鎧逸離去包廂時,林永│        │        │      │
│    │      │  丞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告知鄭鎧逸:如在日本│        │        │      │
│    │      │  被抓,要跟日本警察講說是伊介│        │        │      │
│    │      │  紹去日本工作,關於從事詐欺取│        │        │      │
│    │      │  款違法的事一概都向日本警察說│        │        │      │
│    │      │  不知情,日本警察才會盡快釋放│        │        │      │
│    │      │  等語,並在同日3時35分許以微 │        │        │      │
│    │      │  信傳送訊息給鄭鎧逸:「你到日│        │        │      │
│    │      │  本就陪我老闆跑行程講生意他叫│        │        │      │
│    │      │  你幹嘛就幹嘛」等語,同日5時 │        │        │      │
│    │      │  23分許,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        │        │      │
│    │      │  走店開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        │        │      │
│    │      │  「@kai(鄭鎧逸)有事密俊穎或在│        │        │      │
│    │      │  群組」、「不要洗掉我跟你的對│        │        │      │
│    │      │  話」等語,穩定鄭凱逸赴日本從│        │        │      │
│    │      │  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決心,同│        │        │      │
│    │      │  日4時許,陳俊廷開車搭載鄭鎧 │        │        │      │
│    │      │  逸前往小港機場搭機,因鄭鎧逸│        │        │      │
│    │      │  將機票遺忘在場子(即高雄市○ │        │        │      │
│    │      │  ○區○○路000號)且未攜帶護照│        │        │      │
│    │      │  及役男出國證明等資料,陳俊廷│        │        │      │
│    │      │  聯繫林永丞、吳俊穎去拿取鄭鎧│        │        │      │
│    │      │  逸護照等資料,陳俊廷及鄭鎧逸│        │        │      │
│    │      │  拿取機票,四人會合後,由陳俊│        │        │      │
│    │      │  廷開車一同前往小港機場,吳俊│        │        │      │
│    │      │  穎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協助鄭鎧逸將王翔志所│        │        │      │
│    │      │  交付之新台幣1萬9000元兌換成 │        │        │      │
│    │      │  日幣6萬6000元,同日6時27分許│        │        │      │
│    │      │  ,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走店開│        │        │      │
│    │      │  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兄弟│        │        │      │
│    │      │  」、「加油」、「0000000000我│        │        │      │
│    │      │  電話還是記者好了有個萬一還能│        │        │      │
│    │      │  用公共電話」等語,並上傳登機│        │        │      │
│    │      │  前陳俊廷摸鄭凱逸頭道別的影片│        │        │      │
│    │      │  ,林永丞亦傳訊息:「        │        │        │      │
│    │      │  0000000000」,以此方式穩定鄭│        │        │      │
│    │      │  凱逸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        │        │      │
│    │      │  加其決心,鄭鎧逸隨即搭機前往│        │        │      │
│    │      │  日本,等待王翔志指示為詐欺犯│        │        │      │
│    │      │  行。                        │        │        │      │
│    │      │㈡嗣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 │        │        │      │
│    │      │  之水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6│        │        │      │
│    │      │  日上午9時28分許,以上揭方式 │        │        │      │
│    │      │  聯繫賈志潔,由「富貴機房」之│        │        │      │
│    │      │  不詳成員(代號【茂】、【超】)│        │        │      │
│    │      │  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擔任三│        │        │      │
│    │      │  線機手(代號【P】),佯稱:名 │        │        │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        │        │      │
│    │      │  云,致賈志潔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                        │        │        │      │
│    │      │⑴賈志潔用三菱UFJ銀行帳戶351  │        │        │      │
│    │      │  -0000000提款卡在瑞江支店提領│        │        │      │
│    │      │  日幣2000萬,再去神保町支店提│        │        │      │
│    │      │  領日幣1500萬,又用三井住友銀│        │        │      │
│    │      │  行五反田支店帳戶0000000提款 │        │        │      │
│    │      │  卡至神保町支店提領日幣2200萬│        │        │      │
│    │      │  ,合計日幣5700萬元,「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知悉賈志潔業已提領│        │        │      │
│    │      │  款項,遂聯繫車商「曼赫3.0」 │        │        │      │
│    │      │  即王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陳暐│        │        │      │
│    │      │  誠,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        │        │      │
│    │      │  文,再由王昭文透過不知情之陳│        │        │      │
│    │      │  英介紹不知情之蔣超(2人均另│        │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由王昭文直接 │        │        │      │
│    │      │  聯繫蔣超告知被害人住址及領款│        │        │      │
│    │      │  金額,107年8月17日14時25分許│        │        │      │
│    │      │  ,賈志潔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        │        │      │
│    │      │  南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附近超商│        │        │      │
│    │      │  ,將放置於黑色包包內之日幣  │        │        │      │
│    │      │  5700萬元交付蔣超,蔣超取得前│        │        │      │
│    │      │  揭款項後,翌(18)日凌晨0時30 │        │        │      │
│    │      │  分許,在日本千葉縣松戶市住處│        │        │      │
│    │      │  附近,在陳英所駕駛之白色自│        │        │      │
│    │      │  用小客車內交付前揭款項予陳│        │        │      │
│    │      │  英,陳英並給付日幣2萬元報 │        │        │      │
│    │      │  酬予蔣超。                  │        │        │      │
│    │      │⑵賈志潔交付上揭日幣5700萬元後│        │        │      │
│    │      │  ,打電話向上海普陀妥公安局求│        │        │      │
│    │      │  證,驚覺受騙,遂於107年8月17│        │        │      │
│    │      │  日23時許向小松川警察署報案,│        │        │      │
│    │      │  再與日本警方配合,依該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7年8月20日12│        │        │      │
│    │      │  時許,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南│        │        │      │
│    │      │  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前,將日本│        │        │      │
│    │      │  警方準備之假鈔日幣5000萬元,│        │        │      │
│    │      │  交付依王翔志指示前來取款之鄭│        │        │      │
│    │      │  鎧逸,鄭鎧逸隨即遭日本警方逮│        │        │      │
│    │      │  捕。                        │        │        │      │
│    │      │                              │        │        │      │
├──┼───┼───────────────┼────┼────┼───┤
│2   │白焱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7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9日某時│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白焱,由「五│        │國民身分│      │
│    │      │芒星機房」成員謝岡諺(代號【樂 │        │證字號:│      │
│    │      │】)擔任二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 │        │Z000000 │      │
│    │      │線機手(代號【勇】),佯稱:名下│        │000     │      │
│    │      │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白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白焱│        │房」成員│      │
│    │      │  至銀行提領日幣1500萬元返回住│        │謝岡諺、│      │
│    │      │  處,「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車│        │林翰廷、│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車商「曼│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赫 3.0  │      │
│    │      │  蘇裕雄連繫陳昱誠之方式,由蘇│        │」即王翔│      │
│    │      │  裕雄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指│        │志、車商│      │
│    │      │  示陳昱誠,陳昱誠於同日下午16│        │「甲賀  │      │
│    │      │  時25分許,前往日本東京都中野│        │3.5 」陳│      │
│    │      │  區上高田4丁目17番1 -717號白 │        │暐誠、蘇│      │
│    │      │  焱住處樓下,拿取白焱所交付放│        │裕雄、陳│      │
│    │      │  置於紙袋之日幣1500萬元。陳昱│        │昱誠    │      │
│    │      │  誠取得款項後,依蘇裕雄指示至│        │        │      │
│    │      │  新宿JR西口站將裝有日幣1500萬│        │        │      │
│    │      │  元紙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      │㈡107年8月21日中午某時許,白焱│        │        │      │
│    │      │  至瑞穗銀行及三菱UFJ銀行提領 │        │        │      │
│    │      │  日幣200萬元,放置於東京新宿 │        │        │      │
│    │      │  車站東口之2255號電子置物櫃,│        │        │      │
│    │      │  將置物櫃位置及置物櫃上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傳送給「五│        │        │      │
│    │      │  芒星機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        │        │      │
│    │      │  聯繫車商「甲賀3.5」,該車商 │        │        │      │
│    │      │  聯繫陳暐誠後,陳暐誠透過蘇裕│        │        │      │
│    │      │  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陳玉英之方式,將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由車商│        │        │      │
│    │      │  轉傳至王昭文及陳玉英,再由陳│        │        │      │
│    │      │  玉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前揭│        │        │      │
│    │      │  款項。                      │        │        │      │
├──┼───┼───────────────┼────┼────┼───┤
│3   │李丹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480│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萬元(日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22日上午│本警方追│系統商,│      │
│    │      │11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李丹,由│回日幣  │國民身分│      │
│    │      │「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100 萬元│證字號:│      │
│    │      │茂】、【超】)擔任二線機手、不 │)       │Z000000 │      │
│    │      │詳成員擔任三線機手(代號【P】) │        │000     │      │
│    │      │,佯稱: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        │號)、「 │      │
│    │      │受調查云云,致李丹陷於錯誤,依│        │富貴機房│      │
│    │      │指示於:                      │        │」成員、│      │
│    │      │㈠107年8月22日下午15時許,至三│        │車商「甲│      │
│    │      │  菱UFJ銀行日暮里支店提領日幣 │        │賀 3.5  │      │
│    │      │  290萬元,再去郵貯銀行018支店│        │」陳暐誠│      │
│    │      │  提領日幣40萬元,加上手頭現金│        │、陳昱誠│      │
│    │      │  50萬元,共計日幣380萬元,於 │        │        │      │
│    │      │  同日下午15時34分許,將上揭款│        │        │      │
│    │      │  項放置於JR日暮里車站剪票口外│        │        │      │
│    │      │  1077號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位│        │        │      │
│    │      │  置及密碼420116拍照傳送給「富│        │        │      │
│    │      │  貴機房」成員,「富貴機房」成│        │        │      │
│    │      │  員表示金額不足,李丹再次前往│        │        │      │
│    │      │  三菱UFJ銀行日暮里之店提領日 │        │        │      │
│    │      │  幣100萬元,同日下午17時44分 │        │        │      │
│    │      │  許,將100萬元再次放置於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77號置物櫃│        │        │      │
│    │      │  內,並將置物櫃位置及密碼    │        │        │      │
│    │      │  621739拍照傳送給「富貴機房」│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        │        │      │
│    │      │  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 │        │        │      │
│    │      │  ,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由陳│        │        │      │
│    │      │  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密碼│        │        │      │
│    │      │  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同日│        │        │      │
│    │      │  下午17時許,前往上開置物櫃拿│        │        │      │
│    │      │  取日幣480萬元,陳昱誠取得款 │        │        │      │
│    │      │  項後,隨即前往上野車站附近,│        │        │      │
│    │      │  依陳暐誠指示交付380萬給年籍 │        │        │      │
│    │      │  不詳騎乘粉紅色腳踏車前來之成│        │        │      │
│    │      │  年女子。                    │        │        │      │
│    │      │㈡李丹交付上揭日幣480萬元後與 │        │        │      │
│    │      │  家人討論,驚覺受騙,遂於107 │        │        │      │
│    │      │  年8月22日20時30分許向荒川警 │        │        │      │
│    │      │  察署報案,再與日本警方配合,│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        │        │      │
│    │      │  年8月23日10時54分許,在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57號置物櫃│        │        │      │
│    │      │  內,放置日本警方準備之假鈔日│        │        │      │
│    │      │  幣200萬元,並將置物櫃位置及 │        │        │      │
│    │      │  密碼432015拍照傳送給「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 │        │        │      │
│    │      │  暐誠,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        │        │      │
│    │      │  由陳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        │        │      │
│    │      │  密碼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        │        │      │
│    │      │  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上開置物│        │        │      │
│    │      │  櫃拿取日幣200萬元,陳昱誠隨 │        │        │      │
│    │      │  即遭日本警方逮捕,並在其身上│        │        │      │
│    │      │  查獲8月22日詐領日幣480萬元所│        │        │      │
│    │      │  剩餘之100萬元。             │        │        │      │
├──┼───┼───────────────┼────┼────┼───┤
│4   │周金佳│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約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7633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7月22日某時│5000 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周金佳,由「│        │國民身分│      │
│    │      │五芒星機房」成員林翰廷(代號【 │        │證字號:│      │
│    │      │勇】)擔任二線機手、謝岡諺擔任 │        │Z000000 │      │
│    │      │三線機手(代號【樂】),佯稱:名│        │000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周金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7月22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房」成員│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100萬元(折合日│        │林翰廷、│      │
│    │      │  幣約1667萬元),隨即遭詐騙集 │        │謝岡諺、│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車商「甲│      │
│    │      │㈡107年7月22日至26日間,詐欺集│        │賀 3.5  │      │
│    │      │  團成員佯稱開庭需要擔保金,要│        │」、「  │      │
│    │      │  求周金佳購買Android手機並下 │        │Gold3.0 │      │
│    │      │  載app軟體(以便機房犯嫌截取手│        │」、「金│      │
│    │      │  機短訊),周金佳存入名下所有 │        │牌 1.3  │      │
│    │      │  中國華夏銀行人民幣126萬(折合│        │」、陳暐│      │
│    │      │  日幣約2100萬),隨即遭詐騙集 │        │誠、蘇裕│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雄、王昭│      │
│    │      │㈢詐騙集團佯稱開庭擔保金不夠,│        │文、    │      │
│    │      │  107年7月26日18時41分許,周金│        │        │      │
│    │      │  佳將650萬日幣、美金1500元(折│        │        │      │
│    │      │  合約日幣16萬5000元),放置於 │        │        │      │
│    │      │  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        │        │      │
│    │      │  並將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        │        │      │
│    │      │  照片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        │        │      │
│    │      │  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再由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        │        │      │
│    │      │  之方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陸續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        │        │      │
│    │      │  英,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        │        │      │
│    │      │  其提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於同日19時53分許取得前揭款項│        │        │      │
│    │      │  ;                          │        │        │      │
│    │      │㈣詐騙集團佯稱另一個帳戶資金還│        │        │      │
│    │      │  須清查,周金佳依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名下在日本投資各國外幣及│        │        │      │
│    │      │  股票帳戶轉賣共2200萬日圓,  │        │        │      │
│    │      │  107年8月4日凌晨4時34分許,周│        │        │      │
│    │      │  金佳將200萬日幣,放置於東京 │        │        │      │
│    │      │  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        │        │      │
│    │      │  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再│        │        │      │
│    │      │  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3.5 │        │        │      │
│    │      │  」,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陳暐│        │        │      │
│    │      │  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        │        │      │
│    │      │  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        │        │      │
│    │      │  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        │        │      │
│    │      │  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英,│        │        │      │
│    │      │  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        │        │      │
│    │      │  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        │        │      │
│    │      │  前揭款項;                  │        │        │      │
│    │      │㈤周金佳復將剩餘之2000萬日圓,│        │        │      │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轉至三井住友│        │        │      │
│    │      │  銀行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BTK │        │        │      │
│    │      │  帳號,「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        │        │      │
│    │      │  車商「Gold3.0」,由「Gold3.0│        │        │      │
│    │      │  」教導機房成員指示被害人,將│        │        │      │
│    │      │  該帳戶其中100日圓轉至周金佳 │        │        │      │
│    │      │  名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        │        │      │
│    │      │  戶,剩餘1999萬9900元日圓則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㈥107年8月6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        │        │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30萬元(折合日 │        │        │      │
│    │      │  幣約500萬元),再由機房成員聯│        │        │      │
│    │      │  繫車商「金牌1.3」,將該款項 │        │        │      │
│    │      │  轉走。                      │        │        │      │
├──┼───┼───────────────┼────┼────┼───┤
│5   │王萍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5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3日上午│元      │系統商,│      │
│    │      │10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王萍萍,│        │國民身分│      │
│    │      │由「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        │證字號:│      │
│    │      │【海】)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 │        │Z000000 │      │
│    │      │擔任三線機手(代號【刀】),佯稱│        │000     │      │
│    │      │: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        │號)、「 │      │
│    │      │云云,致王萍萍陷於錯誤,依指示│        │富貴星機│      │
│    │      │於:                          │        │房」成員│      │
│    │      │㈠107年8月13日下午14時許,王萍│        │、車商「│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1000萬元返回│        │曼赫 3.0│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即王翔│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志、陳暐│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誠、蘇裕│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雄、王昭│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文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陳英、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        │        │      │
│    │      │  川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        │        │      │
│    │      │  拿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      │㈡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許,王萍│        │        │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500萬元返回 │        │        │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        │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        │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        │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然陳英因當日有事,再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川│        │        │      │
│    │      │  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拿│        │        │      │
│    │      │  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6   │田靜  │陳俊廷擔任成員之一之水滸傳系統│日幣 888│陳俊廷( │      │
│    │      │商,於107年8月24日前某時許,以│萬元    │即水滸傳│      │
│    │      │上揭方式聯繫田靜,由「五芒星機│        │系統商,│      │
│    │      │房」之黃宥嘉(代號【順】)擔任二│        │國民身分│      │
│    │      │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線機手(代 │        │證字號:│      │
│    │      │號【勇】),佯稱:名下銀行卡協 │        │Z000000 │      │
│    │      │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致田靜陷│        │000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            │        │號)、「 │      │
│    │      │㈠107年8月24日,「五芒星機房」│        │五芒星機│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房」成員│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綽號「小│        │黃宥嘉、│      │
│    │      │  陳」,由「小陳」透過不知情之│        │林翰廷、│      │
│    │      │  陳俊宇、呂凱智、柯丹尼等人之│        │車商「曼│      │
│    │      │  關係,借得石田倫介(日本籍)名│        │赫 3.0  │      │
│    │      │  下三菱銀行帳戶,田靜則依指示│        │」即王翔│      │
│    │      │  匯入800萬日圓至該帳戶(陳俊宇│        │志      │      │
│    │      │  、呂凱智、柯丹尼均另為不起訴│        │        │      │
│    │      │  處分);                     │        │        │      │
│    │      │㈡107年8月26日,「五芒星機房」│        │        │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        │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提供不詳帳號│        │        │      │
│    │      │  ,田靜則依指示匯入88萬日圓至│        │        │      │
│    │      │  該不詳帳戶。                │        │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受騙時間          │一線機手  │機房名稱  │二線機手  │三線機手  │車商名稱    │車手    │詐騙金額          │既遂次數│備註                        │
├──┼────┼─┬───────┼─────┼─────┼─────┼─────┼──────┼────┼─────────┼────┼──────────────┤
│1   │賈志潔  │1 │107年8月17日  │「玄」    │「富貴」  │「超」/「 │「P6」    │「曼赫」    │蔣超    │5700萬元日圓      │1       │葉家榕、王昭文傳送被害人賈志│
│    │        │  │              │          │          │茂」      │          │            │        │                  │        │潔地址予蔣超,蔣超再依陳英│
│    │        │  │              │          │          │          │          │            │        │                  │        │指示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後蔣│
│    │        │  │              │          │          │          │          │            │        │                  │        │超遭日本警方以詐欺罪逮捕,最│
│    │        │  │              │          │          │          │          │            │        │                  │        │後為東京地方檢察廳為不起訴處│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0日  │          │          │          │          │            │鄭鎧逸  │5000 萬元日圓(假鈔│        │鄭鎧逸在被害人住處取款 5000 │
│    │        │  │              │          │          │          │          │            │        │)                 │        │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當場逮│
│    │        │  │              │          │          │          │          │            │        │                  │        │捕,後經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
│    │        │  │              │          │          │          │          │            │        │                  │        │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2年6│
│    │        │  │              │          │          │          │          │            │        │                  │        │月緩刑                      │
├──┼────┼─┼───────┼─────┼─────┼─────┼─────┼──────┼────┼─────────┼────┼──────────────┤
│2   │白焱    │1 │107年8月20日  │「水」    │「五芒星」│謝岡諺「樂│林翰廷「勇│「曼赫」    │陳昱誠  │1500萬元日圓      │1       │在被害人家前收取款項後,在新│
│    │        │  │              │          │          │」        │」        │            │        │                  │        │宿 JR 西站口交給不詳男子    │
│    │        ├─┼───────┤          │          │          │          ├──────┼────┼─────────┼────┼──────────────┤
│    │        │2 │107年8月21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                  │        │新宿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物櫃上│
│    │        │  │              │          │          │          │          │            │        │                  │        │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成員,│
│    │        │  │              │          │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再由│
│    │        │  │              │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          │          │            │        │                  │        │再由王昭文連繫陳玉英,陳玉│
│    │        │  │              │          │          │          │          │            │        │                  │        │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          │          │            │        │                  │        │QRCODE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項  │
├──┼────┼─┼───────┼─────┼─────┼─────┼─────┼──────┼────┼─────────┼────┼──────────────┤
│3   │李丹    │1 │107年8月22日  │「磊」    │「富貴」  │「超」/「 │「P6」    │「甲賀」    │陳昱誠  │380萬元日圓       │1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拿│
│    │        │  │              │          │          │茂」      │          │            ├────┼─────────┤        │取被害人放置之詐騙款項480萬 │
│    │        │  │              │          │          │          │          │            │陳昱誠  │100萬元日圓       │        │日圓,再交予不詳女子380萬日 │
│    │        │  │              │          │          │          │          │            │        │                  │        │圓,自留100萬日圓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3日  │          │          │          │          │            │陳昱誠  │200萬元日圓(假鈔) │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取│
│    │        │  │              │          │          │          │          │            │        │                  │        │款200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 │
│    │        │  │              │          │          │          │          │            │        │                  │        │當場逮捕                    │
├──┼────┼─┼───────┼─────┼─────┼─────┼─────┼──────┼────┼─────────┼────┼──────────────┤
│4   │周金佳  │1 │107年7月22日  │「程」    │「五芒星」│林翰廷「勇│謝岡諺「樂│不明        │X       │人民幣100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1167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2 │107年7月22日至│          │          │          │          │「金牌」    │X       │人民幣126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26日間        │          │          │          │          │            │        │2100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3 │107年7月26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650萬元日圓、1500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元美金(折合16萬日 │        │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
│    │        │  │              │          │          │          │          │            │        │圓)               │        │物櫃上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
│    │        │  │              │          │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
│    │        │  │              │          │          │          │          │            │        │                  │        │,再由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
│    │        │  │              │          │          │          │          │            │        │                  │        │昭文,再由王昭文連繫陳英,│
│    │        │  │              │          │          │          │          │            │        │                  │        │陳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
│    │        │  │              │          │          │          │          │            │        │                  │        │之 QRCODE 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
│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4 │107年8月4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同上                        │
│    │        ├─┼───────┤          │          │          │          ├──────┼────┼─────────┼────┼──────────────┤
│    │        │5 │107年8月4日   │          │          │          │          │「金牌」    │X       │1999萬9900元日圓  │1       │被害人依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          │          │          │            │        │                  │        │2000 萬日圓轉至二井住友銀行 │
│    │        │  │              │          │          │          │          │            │        │                  │        │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 BTK 帳 │
│    │        │  │              │          │          │          │          │            │        │                  │        │號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
│    │        │  │              │          │          │          │          │            │        │                  │        │害人 100 元日圓轉至被害人名 │
│    │        │  │              │          │          │          │          │            │        │                  │        │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戶│
│    │        │  │              │          │          │          │          │            │        │                  │        │,其餘 1999 萬 9900 元日圓遭│
│    │        │  │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          ├──────┼────┼─────────┼────┼──────────────┤
│    │        │6 │107年8月6日   │          │          │          │          │不明        │X       │人民幣30萬元(折合 │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日幣500萬元)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5   │王萍萍  │1 │107年8月13日  │「生」「展│「富貴」  │「海」    │「刀」    │「曼赫」    │陳玉英  │1000萬元日圓      │1       │蘇裕雄提供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
│    │        │  │              │」        │          │          │          │            │        │                  │        │額予王昭文,再由王昭文聯繫陳│
│    │        │  │              │          │          │          │          │            │        │                  │        │玉英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14日  │          │          │          │          │「曼赫」    │葉家榕  │500萬元日圓       │1       │陳玉英聯繫葉家榕前往被害人住│
│    │        │  │              │          │          │          │          │            │        │                  │        │處取款                      │
├──┼────┼─┼───────┼─────┼─────┼─────┼─────┼──────┼────┼─────────┼────┼──────────────┤
│6   │田靜    │1 │107年8月24日  │「程」    │「五芒星」│黃宥嘉「順│林翰廷「勇│「曼赫」    │X       │800萬元日圓       │        │係被告陳俊宇借日籍石田倫介名│
│    │        │  │              │          │          │」        │」        │            │        │                  │        │下銀行帳戶匯款,後該帳戶被凍│
│    │        │  │              │          │          │          │          │            │        │                  │        │結無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25日  │          │          │          │          │「曼赫」    │X       │88萬元日圓        │        │                            │
└──┴────┴─┴───────┴─────┴─────┴─────┴─────┴──────┴────┴─────────┴────┴──────────────┘
附表四:
┌──────┬──────────┬─────────┬──────────────────┬───────┐
│姓名        │搜索時間            │地點              │扣押物品                            │備註          │
├──────┼──────────┼─────────┼──────────────────┼───────┤
│王昭文      │108年1月30日13時許  │新北市土城區○○路│黑色皮夾1個(含港幣佰元鈔X2、貳拾元鈔│              │
│            │                    │○○號○○樓      │X2、人民幣壹元鈔X3、拾元鈔X6、貳拾元│              │
│            │                    │                  │鈔X2、伍拾元鈔X2、佰元鈔X14、中國建 │              │
│            │                    │                  │設銀行信用卡1張、交通銀行信用卡1張、│              │
│            │                    │                  │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王昭文中國機動車 │              │
│            │                    │                  │駕車1張)、Kipling皮夾包1個(含美金壹 │              │
│            │                    │                  │元鈔X7、伍元鈔X1、拾元鈔X4、伍拾元鈔│              │
│            │                    │                  │X1、壹佰元鈔X7、歐元伍元鈔X2、拾元鈔│              │
│            │                    │                  │X7、貳拾元鈔X6、伍拾元鈔X7)、Angel  │              │
│            │                    │                  │Clover手錶1支、珠寶項鍊1條、16G隨身 │              │
│            │                    │                  │碟1個、教戰手冊3張、湯志勇借款契約書│              │
│            │                    │                  │1份、商業本票簿2本、玉手鐲1只、手鍊2│              │
│            │                    │                  │條、項鍊1條、戒指11只、手錶收納盒1盒│              │
│            │                    │                  │、CHENHUI手錶1支、透明背蓋機械錶1支 │              │
│            │                    │                  │、BALMER手錶1支、SWAROVSKI手錶1支、 │              │
│            │                    │                  │BVLGARI手錶1支、CHANEL手錶1支、     │              │
│            │                    │                  │CARTIER手錶1支、ROLEX銀錶帶黑底手錶1│              │
│            │                    │                  │支、ROLEX銀邊金底手錶1支、ROLEX黑皮 │              │
│            │                    │                  │錶帶黑底手錶1支、ROLEX紅皮錶帶金底手│              │
│            │                    │                  │錶1支、ROLEX錶帶白底手錶1支、ROLEX銀│              │
│            │                    │                  │錶帶銀底手錶1支、ROLEX黑皮錶帶白底手│              │
│            │                    │                  │錶1支、RADO褐皮帶金底手錶1支、RADO白│              │
│            │                    │                  │底金屬錶帶手錶1支、TAG HEUER手錶1支 │              │
│            │                    │                  │、SEIKO手錶1支、王昭文名下第一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號存簿1本、王昭文名下臺│              │
│            │                    │                  │灣企業帳號00000000000帳存簿及金融卡1│              │
│            │                    │                  │組、王昭文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              │
│            │                    │                  │1本、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1張、中華電信│              │
│            │                    │                  │及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李皓哲及林家億│              │
│            │                    │                  │護照及日本行程影本1份、中國信託新臺 │              │
│            │                    │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張、便條紙1本、新臺│              │
│            │                    │                  │幣10萬6100元(仟元鈔X55、佰元鈔X511) │              │
│            │                    │                  │、日幣3000元(仟元鈔X3)、澳幣260元(伍│              │
│            │                    │                  │拾元鈔X5、拾元鈔X1)、馬來西亞幣2元( │              │
│            │                    │                  │壹元鈔X2)、新幾內亞幣252元(貳元鈔X1 │              │
│            │                    │                  │、伍元鈔X1、拾元鈔X1、貳拾元鈔X2、伍│              │
│            │                    │                  │拾元鈔X1、佰元鈔X1)、菲律賓幣11920元│              │
│            │                    │                  │(貳拾元鈔X1、佰元鈔X1、伍佰元鈔X1、 │              │
│            │                    │                  │仟元鈔X1)、美金2721元(壹元鈔X11、伍 │              │
│            │                    │                  │元鈔X6、拾元鈔X23、貳拾元鈔X10、伍拾│              │
│            │                    │                  │元鈔X5、佰元鈔X20)、IPAD MINI平板1台│              │
│            │                    │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              │
│            ├──────────┼─────────┼──────────────────┼───────┤
│            │108年1月30日12時33分│新北市土城區○○路│TP-LINK WIFI分享器1台、IPOD1台、    │              │
│            │許                  │○○巷○○號前    │IPHONE X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0支、字條3張、賓士牌│              │
│            │                    │                  │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新臺幣24萬│              │
│            │                    │                  │9400元                              │              │
│            ├──────────┼─────────┼──────────────────┼───────┤
│            │108年1月30日9時40分 │基隆市信義區○○路│玫瑰金IPHONE 7 PLUS手機1支(門號     │              │
│            │許                  │○○巷○○弄○○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王昭文名│              │
│            │                    │○樓              │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王昭文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存摺、王昭文名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白色│              │
│            │                    │                  │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電源線)│              │
│            │                    │                  │1台                                 │              │
├──────┼──────────┼─────────┼──────────────────┼───────┤
│王翔志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新臺幣30萬8400元、新臺幣26萬2000元、│              │
│            │                    │○○號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IPHONE A1700、白色華為手機(門號     │              │
│            │                    │                  │0000000000) 0支、中國信託帳號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台灣大哥大  │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台灣大哥大│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中華人民共│              │
│            │                    │                  │和國居民身分證陳帥1張               │              │
├──────┼──────────┼─────────┼──────────────────┼───────┤
│連苡婷(王翔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IPHONE粉紅手機1支、IPHONE白色手機(門│              │
│志之妻)     │                    │○○號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PAD平板1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存簿2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              │
│            │                    │                  │0000000000號存簿3本、玉山銀行帳號000│              │
│            │                    │                  │-0000000000000號存簿2本、玉山銀行外 │              │
│            │                    │                  │匯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合作金│              │
│            │                    │                  │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              │
├──────┼──────────┼─────────┼──────────────────┼───────┤
│陳俊廷(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支│              │
│Z000000000) │                    │○○號            │、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0 │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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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穎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巷○○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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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鎧逸      │107年11月14日15時50 │高雄市小港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分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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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家榕      │108年2月28日22時35分│台北市松山區○○路│三星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NOKIA │              │
│            │許                  │○○號(松山機場)  │手機1支、翻譯日本逮捕事由5張、臺灣企│              │
│            │                    │                  │銀存摺3本、ACER筆記型電腦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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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廷(Z0000│108年5月9日11時45分 │高雄市鼓山區○○路│未扣到物品                          │              │
│00000)      │許                  │○○號○樓之1     │                                    │              │
│            ├──────────┼─────────┼──────────────────┼───────┤
│            │108年5月9日13時45分 │屏東縣屏東市○○路│IPHONE 6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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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暐誠      │108年6月6日14時30分 │高雄市新興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號            │000000000000000)0支、IPHONE手機(門號│              │
│            │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支、華為手機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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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