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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9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209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黄仲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黃仲源」,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黄仲源」之姓名誤載為「黃仲源」,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均應更正為「黄仲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9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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