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仁興
- 被告
- 蔡以謙
- 選任辯護人
- 蘇淑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5 月5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均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原判決認定被告傅仁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1,295元(見判決書理由五(二)所載),然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將沒收金額誤載為「11,314元」,此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然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