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于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冠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冠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並考量各次犯行之時間,依該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民國)  │            │(民國)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 月,│108.9.25    │本院108 年度│108.12.23 │本院108 年度│109.2.25  │
│  │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4286號│          │簡字第4286號│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4 月,│108.11.4    │本院109 年度│109.2.27  │本院109 年度│109.4.24  │
│  │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118 號│          │簡字第118 號│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3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4 月,│109.1.18    │本院109 年度│109.4.15  │本院109 年度│109.6.11  │
│  │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1138號│          │簡字第1138號│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 月,│108.10.21   │本院109 年度│109.5.26  │本院109 年度│109.6.24  │
│  │毒品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1276號│          │簡字第1276號│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4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