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于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傳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傳智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罪名,並考量二次犯行之時間,依該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二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民國)  │            │(民國)  │
├─┼─────┼───────┼──────┼──────┼─────┼──────┼─────┤
│1 │夜間侵入住│有期徒刑6 月,│99.4.9      │本院99年度審│99.12.1   │本院99年度審│99.12.20  │
│  │宅竊盜    │如易科罰金,以│            │簡字第4126號│          │簡字第4126號│          │
│  │          │新臺幣1,000 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2 │共同攜帶兇│有期徒刑6 月,│99年5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109.2.18  │本院108 年度│109.3.25  │
│  │器竊盜    │如易科罰金,以│晚間至5 月7 │審易字第1293│          │審易字第1293│          │
│  │          │新臺幣1,000 元│日天亮前某時│號          │          │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備註: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