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暐誠、被告陳俊廷、被告王翔志、被告林永丞、被告吳俊穎、被告鄭鎧逸、被告陳昱誠、蘇裕雄、被告王昭文、被告蕭世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222 號、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108 年度偵字第2696號、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85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8、10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侯弘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雅惠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88號109年度偵字第10589號108年度偵字第2696號108年度偵字第2676號107年度偵字第21222號108年度偵字第9416號108年度偵字第1024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85號被 告 陳暐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1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王翔志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 俁律師(108年1月30日解除委任)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林永丞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吳俊穎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鄭鎧逸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被 告 陳昱誠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裕雄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王昭文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奕全律師 被 告 蕭世龍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及張瑋宸(已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為貪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7月間某日共同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 織之跨境詐騙電信分工集團(該組織內可再分為網路流分工 集團、資金流分工集團、機房等,分工模式如下),渠等另 共同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工具對於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電腦手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以 skype 暱稱「水滸傳」(帳號:coxx7702 、 coxx9453 、 coxx55661 等)或「富貴」(帳號:coxx8802 、 coxx8899 等)主持詐欺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即負責金流控 管及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 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並擔任出資金主,提供詐騙機房成員所需之電腦、手機設備、租賃房屋資金及機房成員生活開銷等資金,同時接洽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 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與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合作之詐騙機房(俗稱桶子,即負責撥打電話實行詐騙者)計有附表一所示機房,分別負責一、二、三線 之詐騙工作(一、二、三線線分工方式如下)。 ㈡張瑋宸承租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700號之「沐旅民宿」 設立「五芒星詐騙機房」,並擔任該詐騙機房之管理人員,負責召募及指揮詐騙機房成員。張瑋宸乃陸續召募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緒扈(原名:李啟龍,於108年10月18日更名)、王 酩喬、高偉泰、謝岡諺、林翰廷、黃宥嘉加入上開詐騙機房犯罪組織,以專務共同以「假檢警真詐財」手法實施詐欺取財犯罪(陳緒扈等6人為五芒星機房成員,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中), 其詐騙方式為,由張瑋宸向「水滸傳系統商」聯繫以使用群呼系統及存放在google雲端帳戶之詐騙教戰手冊例稿,於每日早上8點到下午5點,由「水滸傳系統商」操作群發多通網路電話訊息予在日本境內之大陸地區民眾,並播放虛偽之「通信管理局」、「大陸駐日本大使館」語音檔,謊稱受話大陸民眾有門號未繳費,或護照遭冒用,誘騙受話大陸民眾按指定數字轉接另設在「敖雄機房」或「火狼機房」假冒客服人員之姓名年籍不詳一線機手手機(以平板、手機之通訊軟 體Bria Mobile對話),一線機手接聽後即開始假扮客服人員念稿謊稱受話大陸民眾遭冒名申用門號或護照有問題,恐個資外洩,並協助受話大陸民眾將電話轉接至「五芒星機房」或「富貴機房」內假冒「上海普陀區公安局」之二線機手續騙,謊稱受話大陸民眾個資外洩,需在電話線上完成報案手續後才能免繳冒申電話欠費,及系統發現受話大陸民眾名下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依法須凍結所有帳戶金錢云云,完成二線詐騙流程後將被害人背景狀況、個資等KEY入雲端硬碟 報表中,再由假冒「上海公安局調查科科長」或「檢察官」之「五芒星機房」或「富貴機房」內之三線機手續騙,要求受話大陸民眾將名下帳戶資金轉到指定金融帳戶內或放置在指定之日本地鐵置物櫃內以供監管。若收訊民眾因此陷於錯誤而接受電話指示將金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或放置置物櫃內,即可成功詐得款項。 ㈢在詐騙機房以上開方式成功詐騙被害人後,詐騙機房會聯繫詐欺金流分工集團(俗稱車商),由車商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或詐騙所得放置置物櫃或被害人當面交付後,由車商聯繫車手頭陳暐誠等人指示在日本的車手提領取贓,並將款項匯回臺灣。水滸傳系統商下合作之車商計有「曼赫 3.0」、「Gold3.0」、「金牌1.3」、「甲賀3.5」、「鵬程1.2」、「金強1.3」等人,王翔志則擔任「曼赫3.0」車商 之角色。 ㈣上開組織及分工既成,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陳暐誠、蕭世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林永丞、吳俊穎、鄭鎧逸、陳昱 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即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幫助)詐騙被害人,共詐騙所得日幣1億6千5百日圓,其中一線、二 線及三線機手分別可分得詐騙金額7%、8%及6%。(被害人遭 詐騙時間、機房名稱、車商名稱、車手、詐騙金額詳如附表三) 二、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等人在順利詐得周金佳、王萍萍、賈志潔、白焱等人款項後,均明知該等款項為詐欺集團在日本地區施詐後所取得之款項,為求避免贓款遭到追查,竟意圖掩飾、隱匿前開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除將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詐得款項直接轉匯,或指示在日本車手鄭鎧逸、陳昱誠直接取款外,另亦指示不知情之有購買日圓現鈔需求之陳玉英、葉家榕(另為 不起訴處分),為下列行為: ㈠陳玉英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地區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拿取周金佳遭詐騙款項現金650萬日圓及1500元美金,另於107年8月4日,在上開寄物櫃,拿取現金周金佳遭詐之2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4 -3、4-4)。嗣陳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之林星佑(另 為不起訴處分)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 新台幣24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 文;另1500美元部分,陳玉英則在返台後,囑託葉家榕轉交王昭文。陳俊廷、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㈡陳玉英於107年8月13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偕同葉家榕一起前往王萍萍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1000萬日圓,及於107年8月14日,由葉家榕在上開住處前,拿取現金5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5-1、5-2)。嗣陳玉英取 得款項後,由葉家榕於107年8月14日以賀興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賀興公司)帳戶匯款新臺幣137萬8500元予林星佑,並由陳玉英指示在台灣地區之林星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李先生」取款新臺幣280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 臺幣後,由林星佑將全部金額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㈢陳玉英於107年8月17日,經王昭文通知陳玉英後,陳玉英指示葉家榕後再指示不知情之蔣超(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被害人賈志潔位在日本地區住處前,拿取其遭詐騙款項現金 5700萬日圓(即附表三編號1-1)。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先 向臺灣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金主「李先生」、「邱太太」、「魏先生」調取新臺幣639萬元、400萬元、275萬元 ,並由自己或委託葉家榕前往拿取新臺幣,復自賀興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49萬100元後交付葉家榕,又向賀興公司調取貨款200萬元,將上述日 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共計1563萬100元,陳玉英指示葉家榕 分別在新北市○○區○○○路○號賀興公司倉庫及不詳地點,將上開現金當面交予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㈣陳玉英於107年8月21日,經王昭文通知後,在日本地區東京新宿車站2255號置物櫃,拿取白焱遭詐騙款項現金200萬日 圓(即附表三編號2-2)。嗣陳玉英取得款項後,指示不知情 之林星佑自陳玉英之台中銀行或聯邦銀行帳戶提領約新台幣55萬元,將上述日圓金額換算為新臺幣後交付王昭文。陳俊廷、王翔志、陳暐誠、蘇裕雄、王昭文以此方式移轉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製造資金流向斷點,藉此牟利。 三、嗣鄭鎧逸、陳昱誠分別於107年8月20日、8月23日向賈志潔 、李丹拿取日圓詐騙款之際,遭日本警方當場逮捕查獲後,陳昱誠起訴後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於108年3月25日判決3 年9月懲役定讞服刑,鄭鎧逸起訴後於107年11月13日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懲役2年6月緩刑,並於同年11月14日遭遣返入境高雄小港機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偵四隊、基隆市刑事警察大隊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成立專案小組持拘票到高雄小港機場拘提鄭鎧逸到案,並據鄭鎧逸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WECHAT」及「FACETIME」通訊紀錄,循線始查悉上情,並經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搜索票至附表四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四、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吳俊穎於警詢及偵查│我認識鄭鎧逸、林永丞及陳俊廷,│ │ │中之證述及供述 │不認識王翔志,107年8月29日2時 │ │ │ │,鄭鎧逸、林永丞、吳俊穎、陳俊│ │ │ │廷與蕭世龍、王翔志一起去KTV, │ │ │ │由蕭世龍、王翔志交待鄭鎧逸去日│ │ │ │本進行詐騙,我有協助鄭鎧逸整理│ │ │ │行李,後來當天6時,陳俊廷、林 │ │ │ │永丞與我主動載鄭鎧逸去機場搭機│ │ │ │,由陳俊廷去機場櫃台兌換日幣予│ │ │ │鄭鎧逸等語。 │ ├───┼───────────┼───────────────┤ │(二) │被告林永丞於警詢及偵查│當時陳俊廷說王翔志問蕭世龍是否│ │ │中之證述及供述 │有人可以去日本工作,因為當時鄭│ │ │ │鎧逸沒有工作,所以我介紹他去,│ │ │ │107年8月19日2時許,我跟蕭世龍 │ │ │ │、王翔志、陳俊廷、吳俊穎及鄭鎧│ │ │ │逸有去KTV飲酒唱歌,蕭世龍、王 │ │ │ │翔志與陳俊廷跟鄭鎧逸在講去日本│ │ │ │工作的事,我不知道工作內容,後│ │ │ │來覺得他的工作有風險,才跟他說│ │ │ │如果出事全部推給我;107年8月19│ │ │ │日6時許我跟陳俊廷、吳俊穎陪鄭 │ │ │ │鎧逸去機場搭機等語。 │ ├───┼───────────┼───────────────┤ │(三)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當時蕭世龍要我介紹朋友去日本當│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車手取被害人的贓款,後來介紹鄭│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鎧逸去,曾聽到蕭世龍跟鄭鎧逸介│ │ │述 │紹工作內容及酬勞,之後蕭世龍要│ │ │ │我載鄭鎧逸去王翔志家跟他拿機票│ │ │ │及食宿費用,後來蕭世龍邀我、鄭│ │ │ │鎧逸、林永丞、吳俊穎及王翔志一│ │ │ │起去 KTV,王翔志跟鄭鎧逸交待去│ │ │ │日本工作的細節,後來我、林永丞│ │ │ │及吳俊穎陪同鄭鎧逸前去機場搭機│ │ │ │,我並協助鄭鎧逸兌換日幣等語。│ ├───┼───────────┼───────────────┤ │(四) │被告王翔志於警詢及偵查│⒈我在酒店認識「水哥」,透過他│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介紹後,用手機申設 skype 帳 │ │ │ │ 號,從事與「五芒星」、「富貴│ │ │ │ 」機房、水滸傳系統商、「水哥│ │ │ │ 」間聯絡者,我不知道詐騙機房│ │ │ │ 到底幾人等語。 │ │ │ │⒉由機房聯繫我被害人款項放置位│ │ │ │ 置,我再通知系統商及「水哥」│ │ │ │ ,由系統商及「水哥」聯繫車手│ │ │ │ 前去取款,等詐騙款項到手後再│ │ │ │ 向機房回報得手金額;後來「水│ │ │ │ 哥」叫我直接找人去日本當車手│ │ │ │ 取款,直接聯絡才不會拖到時間│ │ │ │ ,所以我才找陳俊廷去找鄭鎧逸│ │ │ │ 來當車手,後來「水哥」叫我先│ │ │ │ 拿2萬元給鄭鎧逸,後來107年8 │ │ │ │ 月19日2時許,蕭世龍有叫我去 │ │ │ │ KTV跟鄭鎧逸認識一下,後來鄭 │ │ │ │ 鎧逸被日本警方抓後,我就聯絡│ │ │ │ 不到「水哥」等語。 │ │ │ │⒊附表三編號1-1、5-1、5-2之被 │ │ │ │ 害人的款項,是富貴機房聯繫我│ │ │ │ 有關被害人的交款地點,再由我│ │ │ │ 聯繫「水哥」前去取款,取款成│ │ │ │ 功後再由「水哥」告知我後再通│ │ │ │ 知機房,如何取款我不知道等語│ │ │ │ 。 │ ├───┼───────────┼───────────────┤ │(五) │同案被告林翰廷於警詢中│⒈「五芒星詐騙機房」是由張瑋宸│ │ │之證述 │ 管理,被害人周金佳是由我負責│ │ │ │ 二線及謝岡諺負責三線、被害人│ │ │ │ 白焱是由謝岡諺負責二線及我負│ │ │ │ 責三線進行詐騙;其餘的被害人│ │ │ │ 是由其他機房進行詐騙之事實。│ │ │ │⒉機手沒有固定底薪,2、3線機手│ │ │ │ 分別抽成7%、6%詐騙得手金額,│ │ │ │ 是張瑋宸以現金給我們之事實。│ │ │ │⒊三線機手會向車商轉達被害人的│ │ │ │ 詐騙金額,並詢問以何方式交款│ │ │ │ ,不管以面交、放寄物櫃或提供│ │ │ │ 人頭帳戶轉帳等方式,三線機手│ │ │ │ 都會持續監控被害人並與車商保│ │ │ │ 持聯繫,直到取款成功等語。 │ ├───┼───────────┼───────────────┤ │(六) │同案被告張瑋宸於警詢中│⒈坦承擔任「五芒星詐騙機房」的│ │ │之供述 │ 管理者,外號「至尊」,每月固│ │ │ │ 定底薪 5 萬元,二線及三線機 │ │ │ │ 手獲利分別為詐騙得手金額的7%│ │ │ │ 、6%,都是系統商的發射手以現│ │ │ │ 金交付;詐騙機房使用之手機及│ │ │ │ 行動網卡都是由系統商統一購買│ │ │ │ 後再轉寄給我們使用,跟老闆「│ │ │ │ 阿志」聯絡都要透過系統商「水│ │ │ │ 滸傳」以 skyp 聯絡之事實。 │ │ │ │⒉被害人周金佳、白焱是由「五芒│ │ │ │ 星詐騙機房」詐騙得手,二、三│ │ │ │ 線手分別是謝岡諺、林翰廷,我│ │ │ │ 不清楚後續的取款過程,其餘被│ │ │ │ 害人王萍萍、賈志潔、李丹是由│ │ │ │ 其他詐騙機房實施詐騙等語。 │ ├───┼───────────┼───────────────┤ │(七) │被告陳俊廷(國民身分證 │⒈曾在蝦皮購物以新臺幣 1200 元│ │ │統一編號:Z000000000 │ 購買 0000000000 號門號使用,│ │ │號)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之後再註冊 SKYPE 帳號: │ │ │述 │ coxx7702 、 coxx9453 、 │ │ │ │ coxx8802 、 coxx8899 、 │ │ │ │ coxx5566 等帳號,再以一個帳 │ │ │ │ 號新臺幣 700 元賣給網路客戶 │ │ │ │ ,不知道是誰買,因為 SKYPE │ │ │ │ 有綁門號需要認證,我會協助等│ │ │ │ 語。 │ │ │ │⒉我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曾在│ │ │ │ 107年9月10日發送訊息「五芒星│ │ │ │ 先刪」,因為在群裡有人說要趕│ │ │ │ 快轉發該訊息我才轉發,我不知│ │ │ │ 道我賣出去的SKYPE帳號是做何 │ │ │ │ 使用,也不知道詐騙集團的詐騙│ │ │ │ 手法等語。⒊坦承其持有中國信│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惟帳戶內17萬元匯款係│ │ │ │ 陳暐誠之還款等語。 │ ├───┼───────────┼───────────────┤ │(八) │被告陳暐誠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蘇裕雄、陳俊廷、王翔志之│ │ │述 │ 事實。 │ │ │ │⒉曾向蘇裕雄表示要找人去日本看│ │ │ │ 錶,但沒有提供機票及指示人去│ │ │ │ 日本取款,也沒有聯繫蘇裕雄等│ │ │ │ 人在日本取款或地下匯兌事宜,│ │ │ │ 也沒有提供江偉彰名下玉山銀行│ │ │ │ 高雄分行帳戶及陳俊廷名下中國│ │ │ │ 信託博愛分行帳戶予蘇裕雄轉給│ │ │ │ 王昭文再轉傳給葉家榕、陳玉英│ │ │ │ 匯款等語。 │ ├───┼───────────┼───────────────┤ │(九) │證人陳英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王昭文、葉家榕、蔣超,王│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昭文是認識7、8年在日本作地下│ │ │ │ 匯兌的客戶,葉家榕是在日本合│ │ │ │ 夥TOHO公司,蔣超是日本認識的│ │ │ │ 房仲之事實。 │ │ │ │⒉我不認識蘇裕雄,是王昭文聯絡│ │ │ │ 我說她有日幣要賣,他們的人把│ │ │ │ 錢放在置物櫃,我作貿易剛好需│ │ │ │ 要日幣,故於4-3、4-4時、地去│ │ │ │ 拿取被害人款項,650萬、200萬│ │ │ │ 日圓換算約新臺幣240萬元,我 │ │ │ │ 請林星佑在台交給王昭文;另外│ │ │ │ 1500元美金回台我請葉家榕轉交│ │ │ │ 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⒊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時、地取 │ │ │ │ 得被害人5700萬日圓後,我於 │ │ │ │ 107年8月18日前往蔣超住處取得│ │ │ │ 款項後,再給蔣超2萬元日圓交 │ │ │ │ 通費,嗣後再請葉家榕在台向客│ │ │ │ 戶收取新臺幣1560萬元,分2次 │ │ │ │ 交給王昭文,王昭文說該些日圓│ │ │ │ 都是正常生意錢之事實。 │ │ │ │⒋王昭文聯繫我後,我於附表三編│ │ │ │ 號5-1、5-2時、地與葉家榕向被│ │ │ │ 害人取款;嗣後500萬日圓由被告│ │ │ │ 葉家榕換算等值新臺幣137萬850│ │ │ │ 0元予林星佑,另外1000萬日圓 │ │ │ │ 請客戶拿等值新臺幣280萬元予 │ │ │ │ 林星佑,再由林星佑一起交給王│ │ │ │ 昭文之事實。 │ │ │ │⒌附表三編號 2-2被害人之款項是│ │ │ │ 由王昭文聯繫我去取款之事實。│ ├───┼───────────┼───────────────┤ │(十) │證人葉家榕於偵查中之供│⒈認識陳玉英、王昭文及蔣超,陳│ │ │述及證述 │ 玉英和我在日本設立TOHO公司,│ │ │ │ 購買日本用品回台銷售,為了節│ │ │ │ 省匯差及一些費用,才會使用地│ │ │ │ 下匯兌方式;蔣超是陳玉英介紹│ │ │ │ 在日本不動產仲介,不認識詐騙│ │ │ │ 機房其相關人員,也不知道轉手│ │ │ │ 的款項是詐騙款項之事實。 │ │ │ │⒉向賀興公司負責人吳敏男借用該│ │ │ │ 公司名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合│ │ │ │ 作金庫銀行帳戶,作為日本進貨│ │ │ │ 資金調度之用,對外掛名賀興企│ │ │ │ 業公司經理,吳敏男不知上開2 │ │ │ │ 個帳戶有作地下匯兌之事實。 │ │ │ │⒊經王昭文指示陳玉英與我聯繫後│ │ │ │ ,我再與蔣超聯繫附表三編號1 │ │ │ │ -1收款地點,後來於107年8月17│ │ │ │ 日因故無法聯繫蔣超,後由王昭│ │ │ │ 文直接聯繫蔣超,由蔣超於附表│ │ │ │ 三編號1-1地點向被害人取款, │ │ │ │ 並於107年8月18日由陳玉英前往│ │ │ │ 蔣超住家取款,嗣後再依陳英│ │ │ │ 指示在台向客戶收取新臺幣,再│ │ │ │ 把錢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⒋對於附表三編號4-3、4-4之650 │ │ │ │ 萬、200萬日圓不知陳玉英如何 │ │ │ │ 交予王昭文,僅有赴日找陳玉英│ │ │ │ 時,她有拿1500元美金交給我回│ │ │ │ 台後轉交給王昭文之事實。 │ │ │ │⒌曾於附表三編號5-1時、地與陳 │ │ │ │ 玉英一同向被害人取款;再於附│ │ │ │ 表三編號5-2時、地,經由王昭 │ │ │ │ 文透過陳玉英聯繫我去向被害人│ │ │ │ 取款,之後陳玉英指示我以賀興│ │ │ │ 公司500萬日圓等值的新臺幣約 │ │ │ │ 137萬元予林星佑,然後林星佑 │ │ │ │ 再去台北的客戶收1000萬日圓等│ │ │ │ 值的新臺幣之事實。 │ ├───┼───────────┼───────────────┤ │(十一)│被告王昭文於警詢及偵查│⒈認識陳玉英、葉家榕,知道陳│ │ │中之證述及供述 │ 英在日本開餐廳,並兼職地下匯│ │ │ │ 兌生意,另葉家榕是陳英地下│ │ │ │ 匯兌的生意夥伴,負責在台交付│ │ │ │ 新臺幣之事實。 │ │ │ │⒉綽號「古錐」男子請我幫忙取賭│ │ │ │ 博款項,是陳暐誠指示「古錐」│ │ │ │ 聯繫我後,我聯繫陳英,陳│ │ │ │ 英再聯繫蔣超,之後我直接聯繫│ │ │ │ 蔣超於附表三編號1-1地點取得 │ │ │ │ 附表三編號1 -1款項,陳玉英再│ │ │ │ 去跟蔣超拿款項,後來陳玉英請│ │ │ │ 葉家榕分別拿約900萬、600萬元│ │ │ │ 新臺幣給我,綽號「古錐」男子│ │ │ │ 再於板橋高鐵站跟我取款之事實│ │ │ │ 。 │ │ │ │3.綽號「古錐」男子傳車站寄物櫃│ │ │ │ 的QRCODE及取款金額給我,我再│ │ │ │ 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4-3、4│ │ │ │ -4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4-3、4-4│ │ │ │ 取得款項,650萬及200萬日圓換│ │ │ │ 算約240萬元新臺幣由葉家榕交 │ │ │ │ 給我;另外1500元美金是陳玉英│ │ │ │ 於107年8月初回台交給我,我之│ │ │ │ 後於板橋高鐵站將款項交給「古│ │ │ │ 錐」男子之事實。 │ │ │ │⒋綽號「古錐」男子提供附表三編│ │ │ │ 號5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額,我 │ │ │ │ 再聯繫陳英於附表三編號5-1 │ │ │ │ 地點取得附表三編號5 -1款項;│ │ │ │ 附表三編號5-2款項應該陳玉英 │ │ │ │ 指示葉家榕前往取款之事實。 │ │ │ │5.綽號「古錐」、「饅頭」男子即│ │ │ │ 蘇裕雄,是蘇裕雄要我交付被害│ │ │ │ 人周金佳、賈志潔及王萍萍詐騙│ │ │ │ 款項給他,但他告訴我是賭博的│ │ │ │ 錢之事實。 │ ├───┼───────────┼───────────────┤ │(十二)│被告蘇裕雄於警詢及偵查│⒈我認識王昭文、陳暐誠、陳昱誠│ │ │中之供述及證述 │ 及王翔志;107年7、8月,陳暐 │ │ │ │ 誠問我有沒有辦法將在日本的錢│ │ │ │ 換成台幣匯回台灣,說是賭博的│ │ │ │ 錢,我就介紹王昭文給陳暐誠;│ │ │ │ 另陳昱誠是我介紹他去日本工作│ │ │ │ ,直到陳昱誠有天說陳暐誠傳了│ │ │ │ 大陸檢察官的資料給他,叫他拿│ │ │ │ 錢時拿給對方看,我叫陳昱誠趕│ │ │ │ 快回台,結果隔2天陳昱誠就被 │ │ │ │ 日本警方抓等語。 │ │ │ │⒉我幫陳暐誠聯繫王昭文將款項透│ │ │ │ 過地下匯兌匯回台灣,再由王昭│ │ │ │ 文聯繫陳玉英於附表三編號2-2 │ │ │ │ 、4-3、4-4之地點取得附表三編│ │ │ │ 號2-2、4 -3、4-4之款項後,再│ │ │ │ 由陳玉英請友人即林星佑將換算│ │ │ │ 成新臺幣交由王昭文,再由王昭│ │ │ │ 文交由陳暐誠指派之人員,後續│ │ │ │ 款項流向要問陳暐誠,惟辯稱:│ │ │ │ 陳暐誠跟我說這是博弈款項,我│ │ │ │ 不知道這是詐騙款項,直到陳昱│ │ │ │ 誠被查獲後,我才知道可能是詐│ │ │ │ 騙款項云云。 │ │ │ │⒊我不知陳昱誠為何稱其「林丞佑│ │ │ │ 」,稱陳暐誠為「陳瑋」,其微│ │ │ │ 信帳號名稱為「饅頭」,當時是│ │ │ │ 陳暐誠拜託我後我找陳昱誠去日│ │ │ │ 本幫他買手錶,而陳昱誠第1次 │ │ │ │ 取款1500萬元日圓是我聯繫,後│ │ │ │ 來我把陳昱誠的微信帳號給陳暐│ │ │ │ 誠,之後就由陳暐誠直接聯繫陳│ │ │ │ 昱誠取款事宜之事實。 │ ├───┼───────────┼───────────────┤ │(十三)│被告鄭鎧逸於警詢及偵查│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中之供述及具結之證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透過陳俊廷引介參與赴日從事詐│ │ │ │ 欺取款,赴日交通、食宿是由王│ │ │ │ 翔志出資新臺幣2萬元,並由王 │ │ │ │ 翔志指揮我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 │ │ │ 項,約定酬勞新臺幣約20萬元事│ │ │ │ 成後回台領取之事實。 │ │ │ │⒉由陳俊廷於108年8月18日駕駛蕭│ │ │ │ 世龍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 │ │ │ 車搭載我前去旅行社購買赴日機│ │ │ │ 票,於同年8月19日凌晨,林永 │ │ │ │ 丞、陳俊廷、吳俊穎、王翔志及│ │ │ │ 蕭龍在高雄市鳳山區某複合式│ │ │ │ KTV與我洽談赴日本詐欺取款事 │ │ │ │ 宜,之後當天由吳俊穎、林永丞│ │ │ │ 及陳俊廷陪同前往高雄小港機場│ │ │ │ 搭機,並由吳俊穎、陳俊廷幫忙│ │ │ │ 兌換日幣予我;另林永丞曾教導│ │ │ │ 如在日本被逮捕就推說是他介紹│ │ │ │ 加入詐騙犯行之事實。 │ │ │ │⒊ 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江戶川 │ │ │ │ 區向被害人賈志潔收取5000萬 │ │ │ │ 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 逮捕之事實。 │ ├───┼───────────┼───────────────┤ │(十四)│被告陳昱誠於調查筆錄之│㈠坦承前往日本東京從事車手工作│ │ │供述 │ 向被害人取款之事實。 │ │ │ │㈡並供承下列事項: │ │ │ │⒈依照「陳偉」及「饅頭」指示,│ │ │ │ 於107年8月20日在東京都中野區│ │ │ │ 之白焱家前收取1500萬日圓,再│ │ │ │ 於新宿JR西口站前交給某不詳男│ │ │ │ 子之事實。 │ │ │ │⒉107年8月22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分2次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 │ │ │ │ 之380萬、100萬日圓,並在上野│ │ │ │ 車站將380萬日圓交給某不詳女 │ │ │ │ 子之事實。 │ │ │ │⒊107年8月23日在JR日暮里車站寄│ │ │ │ 物櫃拿取被害人李丹放置之200 │ │ │ │ 萬日圓假鈔之際為日本警方當場│ │ │ │ 逮捕之事實。 │ ├───┼───────────┼───────────────┤ │(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李丹於警詢│證明被害人李丹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 │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3-1│ │ │ │至 3-2金額之經過。 │ ├───┼───────────┼───────────────┤ │(十六)│被害人李丹提供與微信暱│證明被害人李丹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稱「韓東誠」之詐騙集團│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成員對話紀錄1份 │ │ ├───┼───────────┼───────────────┤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賈志潔於警│證明被害人賈志潔在臺北駐日經濟│ │ │詢及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 1│ │ │ │-1至 1-2金額之經過。 │ ├───┼───────────┼───────────────┤ │(十八)│被害人賈志潔受騙領款之│證明被害人賈志潔遭本件電信機房│ │ │三菱銀行及三井位友銀行│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交易明細表3紙 │ │ ├───┼───────────┼───────────────┤ │(十九)│⒈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於警│證明被害人白焱在臺北駐日經濟文│ │ │ 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本│ │ │⒉證人即被害人白焱提供│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2-1 │ │ │ 之陳述書 │至2-2金額之經過。 │ ├───┼───────────┼───────────────┤ │(廿) │被害人白焱提供手機通話│證明被害人白焱遭本件電信機房成│ │ │紀錄及與微信暱稱「學軍│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 │ │錄1份 │ │ ├───┼───────────┼───────────────┤ │(廿一)│⒈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於│證明被害人王萍萍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5 │ │ │⒉證人即被害人王萍萍提│-1至5-2金額之經過。 │ │ │ 供之供述書 │ │ ├───┼───────────┼───────────────┤ │(廿二)│⒈被害人王萍萍受騙領款│證明被害人王萍萍遭本件電信機房│ │ │ 之 MIZUHO 銀行交易明│成員共同詐騙款項之情形。 │ │ │ 細表1份 │ │ │ │⒉被害人王萍萍提供與微│ │ │ │ 信暱稱「韓東誠」之詐│ │ │ │ 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1 │ │ │ │ 份 │ │ ├───┼───────────┼───────────────┤ │(廿三)│⒈證人即被害人周金佳於│證明被害人周金佳在臺北駐日經濟│ │ │ 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之│文化代表處及親自搭機來台說明遭│ │ │ 證述 │本件電信機房成員共同詐騙附表4 │ │ │⒉被害人周金佳之日本警│-1至4-6金額之經過。 │ │ │ 方供述調書 │ │ ├───┼───────────┼───────────────┤ │(廿四)│被告王翔志持用門號 │證明被告王翔志擔任詐騙集團之車│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商負責居間聯繫之事實。 │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五)│同案被告黃宥嘉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黃宥嘉擔任「五芒星│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 │機房」成員之犯罪事實。 │ │ │SKYPE擷圖照片 │ │ ├───┼───────────┼───────────────┤ │(廿六)│同案被告張瑋宸持用門號│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負責詐騙集團│ │ │0000000000號手機內之相│中之「五芒星詐騙機房」之犯罪事│ │ │關照片及SKYPE通話紀錄 │實。 │ │ │之擷圖照片 │ │ ├───┼───────────┼───────────────┤ │(廿七)│被告鄭鎧逸持用 │證明被告王翔志傳送日本東京搭車│ │ │0000000000門號內之通訊│資訊等及被告鄭鎧逸遭日本警方查│ │ │軟體「Facetime」及「 │獲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 │ │Wechat」通訊紀錄、日本│日本法院判決2年6月緩刑之事實。│ │ │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狀 │ │ ├───┼───────────┼───────────────┤ │(廿八)│被告陳昱誠之日本東京地│證明被告陳昱誠遭日本警方查獲擔│ │ │方檢察廳起訴狀 │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經日本│ │ │ │法院判決3年9月有期徒,目前仍在│ │ │ │日本服刑之事實。 │ ├───┼───────────┼───────────────┤ │(廿九)│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7 │證明同案被告張瑋宸等人之犯罪事│ │ │年度偵字第542、700號、│實。 │ │ │108年度偵字第35號起訴 │ │ │ │書 │ │ └───┴───────────┴───────────────┘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即有過度評價之疑。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 。 三、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是詐欺取財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騙語音封包者即被害人之人數計數;至於針對同一被害人,倘有前後多次詐騙行為,且所實施詐騙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進行,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此等前後均侵害同一法益之多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始符合詐欺取財罪處罰之初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218、103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另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 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 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 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所在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圍。復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 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2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案王昭文等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不知情之陳玉英、葉家榕在日本拿取日幣後,佯稱販售日幣予陳玉英,由陳玉英另行在台灣交付同額之新臺幣予王昭文,所為顯係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揆諸前開說明,要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相合。 五、所犯法條: ㈠所犯法條及罪數: ①核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翔志及陳暐誠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核被告蘇裕雄、王昭文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鄭鎧逸、陳昱誠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罪嫌。另被告陳昱誠因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日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在日本服刑中,此有上揭日本法院判決書等在卷可憑,亦請審酌刑法第9條規定,判處適當之刑。 ②被告蕭世龍、林永丞、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俊穎就協助搭載車手鄭鎧逸出境日本提領被害人款項之部分,均係涉犯同法第30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嫌。被告林永丞等4人提供其助力予上開 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主觀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強制工作: 按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等7人分別因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而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是就其所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昭文等人所有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查被告陳俊廷(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本件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三所示,雖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具體求刑: 本件詐欺集團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主要劇本,藉被害人對於公部門之信賴與無端涉入犯罪之恐慌,以層層虛構之案情對被害人進行心理箝制而詐取財物,此為國際公約明訂應予打擊之跨國有組織犯罪(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2條參照),國際間均認應受到與其 嚴重性相當之制裁,為刑之裁量時應適時考慮震懾此種犯罪之必要性,且近年來我國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越演越烈,大量詐欺犯在世界各地設點,以行騙為能事,經國際媒體反覆披載,堪稱國恥,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請鈞院依被告等人涉案之參與角色分工、涉案期間、供述同案被告等人參與情節及刑法第57條等科刑標準,各量處適當之刑度,以昭炯戒,並惕來茲。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檢 察 官 許 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洪 西 卿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系統商機房名稱│負責1線 │負責2、3線 │ ├───────┼─────┼──────┤ │敖雄機房 │V │ │ ├───────┼─────┼──────┤ │富貴機房 │ │V │ ├───────┼─────┼──────┤ │火狼機房 │V │ │ ├───────┼─────┼──────┤ │五芒星機房 │ │V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 │被害金額│行為人 │備註 │ ├──┼───┼───────────────┼────┼────┼───┤ │1 │賈志潔│㈠王翔志擔任「曼赫 3.0 」車商 │日幣 │陳俊廷( │ │ │ │ │ ,為順利取得詐騙機房所詐騙之│5700 萬 │即水滸傳│ │ │ │ │ 款項,於108年8月18日16時許,│元 │系統商,│ │ │ │ │ 其透過陳俊廷(國民身分證字號 │ │國民身分│ │ │ │ │ :Z000000000號,以下㈠)均同)│ │證字號:│ │ │ │ │ 、林永丞招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 │Z000000 │ │ │ │ │ 手工作,並允諾事成後給予30萬│ │000 │ │ │ │ │ 新台幣報酬,同日18時許,陳俊│ │號)、「 │ │ │ │ │ 廷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富貴星機│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房」成員│ │ │ │ │ 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車商「│ │ │ │ │ 號自用小客車(蕭世龍所有)前往│ │曼赫3.0 │ │ │ │ │ 王翔志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明昌街│ │」即王翔│ │ │ │ │ 36號住處,由王翔志出資約新台│ │志、陳暐│ │ │ │ │ 幣2萬元予鄭鎧逸作為購買赴日 │ │誠、蘇裕│ │ │ │ │ 機票費用,同日19時許,陳俊廷│ │雄、王昭│ │ │ │ │ 開車搭載鄭鎧逸至高雄市三民區│ │文、陳俊│ │ │ │ │ 澄清路666號燦星旅行社新澄清 │ │廷(國民 │ │ │ │ │ 門市,由陳俊廷持上開現金購買│ │身分證字│ │ │ │ │ 鄭鎧逸赴日機票,鄭鎧逸隨即返│ │號:Z000│ │ │ │ │ 回住處休息。同日23時許,林永│ │000000 │ │ │ │ │ 丞、吳俊穎至鄭鎧逸住處通知鄭│ │號)、林 │ │ │ │ │ 鎧逸前往與王翔志見面,翌(19)│ │永丞、吳│ │ │ │ │ 日2時,王翔志、林永丞、吳俊 │ │俊穎、鄭│ │ │ │ │ 穎、陳俊廷及蕭世龍相約在高雄│ │鎧逸、蕭│ │ │ │ │ 市○○區○○街000號大八卦釣 │ │世龍 │ │ │ │ │ 蝦場附設KTV的V5號包廂見面, │ │ │ │ │ │ │ 王翔志告知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 │ │ │ │ │ │ 工作細節,約定由王翔志以微信│ │ │ │ │ │ │ 、Facetime聯繫指揮鄭鎧逸在日│ │ │ │ │ │ │ 本向被害人拿取詐騙款項,並交│ │ │ │ │ │ │ 付赴日之生活費用新台幣2萬元 │ │ │ │ │ │ │ 予鄭鎧逸,蕭世龍明知王翔志招│ │ │ │ │ │ │ 募鄭鎧逸赴日從事車手工作,仍│ │ │ │ │ │ │ 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告知鄭鎧│ │ │ │ │ │ │ 逸:未來會接手王翔志的詐欺生│ │ │ │ │ │ │ 意,去日本很安全不必擔心,然│ │ │ │ │ │ │ 取款成功之報酬,因鳳東路456 │ │ │ │ │ │ │ 號有負擔去日本的部分開銷,報│ │ │ │ │ │ │ 酬可能縮減至18萬元,回國之後│ │ │ │ │ │ │ 再細談,如在日本錢不夠花,可│ │ │ │ │ │ │ 連絡林永丞、陳俊廷、王翔志等│ │ │ │ │ │ │ 人,會再匯款等語,穩定鄭凱逸│ │ │ │ │ │ │ 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 │ │ │ │ │ │ 決心。鄭鎧逸離去包廂時,林永│ │ │ │ │ │ │ 丞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告知鄭鎧逸:如在日本│ │ │ │ │ │ │ 被抓,要跟日本警察講說是伊介│ │ │ │ │ │ │ 紹去日本工作,關於從事詐欺取│ │ │ │ │ │ │ 款違法的事一概都向日本警察說│ │ │ │ │ │ │ 不知情,日本警察才會盡快釋放│ │ │ │ │ │ │ 等語,並在同日3時35分許以微 │ │ │ │ │ │ │ 信傳送訊息給鄭鎧逸:「你到日│ │ │ │ │ │ │ 本就陪我老闆跑行程講生意他叫│ │ │ │ │ │ │ 你幹嘛就幹嘛」等語,同日5時 │ │ │ │ │ │ │ 23分許,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 │ │ │ │ │ │ 走店開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 │ │ │ │ │ │ 「@kai(鄭鎧逸)有事密俊穎或在│ │ │ │ │ │ │ 群組」、「不要洗掉我跟你的對│ │ │ │ │ │ │ 話」等語,穩定鄭凱逸赴日本從│ │ │ │ │ │ │ 事車手之不安並增加其決心,同│ │ │ │ │ │ │ 日4時許,陳俊廷開車搭載鄭鎧 │ │ │ │ │ │ │ 逸前往小港機場搭機,因鄭鎧逸│ │ │ │ │ │ │ 將機票遺忘在場子(即高雄市○ │ │ │ │ │ │ │ ○區○○路000號)且未攜帶護照│ │ │ │ │ │ │ 及役男出國證明等資料,陳俊廷│ │ │ │ │ │ │ 聯繫林永丞、吳俊穎去拿取鄭鎧│ │ │ │ │ │ │ 逸護照等資料,陳俊廷及鄭鎧逸│ │ │ │ │ │ │ 拿取機票,四人會合後,由陳俊│ │ │ │ │ │ │ 廷開車一同前往小港機場,吳俊│ │ │ │ │ │ │ 穎明知王翔志招募鄭鎧逸赴日本│ │ │ │ │ │ │ 從事車手工作,仍基於幫助詐欺│ │ │ │ │ │ │ 之犯意,協助鄭鎧逸將王翔志所│ │ │ │ │ │ │ 交付之新台幣1萬9000元兌換成 │ │ │ │ │ │ │ 日幣6萬6000元,同日6時27分許│ │ │ │ │ │ │ ,在微信群組「打架唱歌走店開│ │ │ │ │ │ │ 雜墨」傳訊息給鄭鎧逸:「兄弟│ │ │ │ │ │ │ 」、「加油」、「0000000000我│ │ │ │ │ │ │ 電話還是記者好了有個萬一還能│ │ │ │ │ │ │ 用公共電話」等語,並上傳登機│ │ │ │ │ │ │ 前陳俊廷摸鄭凱逸頭道別的影片│ │ │ │ │ │ │ ,林永丞亦傳訊息:「 │ │ │ │ │ │ │ 0000000000」,以此方式穩定鄭│ │ │ │ │ │ │ 凱逸赴日本從事車手之不安並增│ │ │ │ │ │ │ 加其決心,鄭鎧逸隨即搭機前往│ │ │ │ │ │ │ 日本,等待王翔志指示為詐欺犯│ │ │ │ │ │ │ 行。 │ │ │ │ │ │ │㈡嗣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 │ │ │ │ │ │ │ 之水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6│ │ │ │ │ │ │ 日上午9時28分許,以上揭方式 │ │ │ │ │ │ │ 聯繫賈志潔,由「富貴機房」之│ │ │ │ │ │ │ 不詳成員(代號【茂】、【超】)│ │ │ │ │ │ │ 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擔任三│ │ │ │ │ │ │ 線機手(代號【P】),佯稱:名 │ │ │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 │ │ │ │ │ │ 云,致賈志潔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 │ │ │ │ │ │ │⑴賈志潔用三菱UFJ銀行帳戶351 │ │ │ │ │ │ │ -0000000提款卡在瑞江支店提領│ │ │ │ │ │ │ 日幣2000萬,再去神保町支店提│ │ │ │ │ │ │ 領日幣1500萬,又用三井住友銀│ │ │ │ │ │ │ 行五反田支店帳戶0000000提款 │ │ │ │ │ │ │ 卡至神保町支店提領日幣2200萬│ │ │ │ │ │ │ ,合計日幣5700萬元,「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知悉賈志潔業已提領│ │ │ │ │ │ │ 款項,遂聯繫車商「曼赫3.0」 │ │ │ │ │ │ │ 即王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陳暐│ │ │ │ │ │ │ 誠,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 │ │ │ │ │ │ 文,再由王昭文透過不知情之陳│ │ │ │ │ │ │ 英介紹不知情之蔣超(2人均另│ │ │ │ │ │ │ 為不起訴處分),由王昭文直接 │ │ │ │ │ │ │ 聯繫蔣超告知被害人住址及領款│ │ │ │ │ │ │ 金額,107年8月17日14時25分許│ │ │ │ │ │ │ ,賈志潔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 │ │ │ │ │ │ 南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附近超商│ │ │ │ │ │ │ ,將放置於黑色包包內之日幣 │ │ │ │ │ │ │ 5700萬元交付蔣超,蔣超取得前│ │ │ │ │ │ │ 揭款項後,翌(18)日凌晨0時30 │ │ │ │ │ │ │ 分許,在日本千葉縣松戶市住處│ │ │ │ │ │ │ 附近,在陳英所駕駛之白色自│ │ │ │ │ │ │ 用小客車內交付前揭款項予陳│ │ │ │ │ │ │ 英,陳英並給付日幣2萬元報 │ │ │ │ │ │ │ 酬予蔣超。 │ │ │ │ │ │ │⑵賈志潔交付上揭日幣5700萬元後│ │ │ │ │ │ │ ,打電話向上海普陀妥公安局求│ │ │ │ │ │ │ 證,驚覺受騙,遂於107年8月17│ │ │ │ │ │ │ 日23時許向小松川警察署報案,│ │ │ │ │ │ │ 再與日本警方配合,依該詐欺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於107年8月20日12│ │ │ │ │ │ │ 時許,在日本東京都江戶川區南│ │ │ │ │ │ │ 筱崎町2丁目13番9號前,將日本│ │ │ │ │ │ │ 警方準備之假鈔日幣5000萬元,│ │ │ │ │ │ │ 交付依王翔志指示前來取款之鄭│ │ │ │ │ │ │ 鎧逸,鄭鎧逸隨即遭日本警方逮│ │ │ │ │ │ │ 捕。 │ │ │ │ │ │ │ │ │ │ │ ├──┼───┼───────────────┼────┼────┼───┤ │2 │白焱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7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9日某時│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白焱,由「五│ │國民身分│ │ │ │ │芒星機房」成員謝岡諺(代號【樂 │ │證字號:│ │ │ │ │】)擔任二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 │ │Z000000 │ │ │ │ │線機手(代號【勇】),佯稱:名下│ │000 │ │ │ │ │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白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白焱│ │房」成員│ │ │ │ │ 至銀行提領日幣1500萬元返回住│ │謝岡諺、│ │ │ │ │ 處,「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車│ │林翰廷、│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車商「曼│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赫 3.0 │ │ │ │ │ 蘇裕雄連繫陳昱誠之方式,由蘇│ │」即王翔│ │ │ │ │ 裕雄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指│ │志、車商│ │ │ │ │ 示陳昱誠,陳昱誠於同日下午16│ │「甲賀 │ │ │ │ │ 時25分許,前往日本東京都中野│ │3.5 」陳│ │ │ │ │ 區上高田4丁目17番1 -717號白 │ │暐誠、蘇│ │ │ │ │ 焱住處樓下,拿取白焱所交付放│ │裕雄、陳│ │ │ │ │ 置於紙袋之日幣1500萬元。陳昱│ │昱誠 │ │ │ │ │ 誠取得款項後,依蘇裕雄指示至│ │ │ │ │ │ │ 新宿JR西口站將裝有日幣1500萬│ │ │ │ │ │ │ 元紙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 │㈡107年8月21日中午某時許,白焱│ │ │ │ │ │ │ 至瑞穗銀行及三菱UFJ銀行提領 │ │ │ │ │ │ │ 日幣200萬元,放置於東京新宿 │ │ │ │ │ │ │ 車站東口之2255號電子置物櫃,│ │ │ │ │ │ │ 將置物櫃位置及置物櫃上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傳送給「五│ │ │ │ │ │ │ 芒星機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 │ │ │ │ │ │ 聯繫車商「甲賀3.5」,該車商 │ │ │ │ │ │ │ 聯繫陳暐誠後,陳暐誠透過蘇裕│ │ │ │ │ │ │ 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陳玉英之方式,將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由車商│ │ │ │ │ │ │ 轉傳至王昭文及陳玉英,再由陳│ │ │ │ │ │ │ 玉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前揭│ │ │ │ │ │ │ 款項。 │ │ │ │ ├──┼───┼───────────────┼────┼────┼───┤ │3 │李丹 │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480│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萬元(日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22日上午│本警方追│系統商,│ │ │ │ │11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李丹,由│回日幣 │國民身分│ │ │ │ │「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100 萬元│證字號:│ │ │ │ │茂】、【超】)擔任二線機手、不 │) │Z000000 │ │ │ │ │詳成員擔任三線機手(代號【P】) │ │000 │ │ │ │ │,佯稱: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 │號)、「 │ │ │ │ │受調查云云,致李丹陷於錯誤,依│ │富貴機房│ │ │ │ │指示於: │ │」成員、│ │ │ │ │㈠107年8月22日下午15時許,至三│ │車商「甲│ │ │ │ │ 菱UFJ銀行日暮里支店提領日幣 │ │賀 3.5 │ │ │ │ │ 290萬元,再去郵貯銀行018支店│ │」陳暐誠│ │ │ │ │ 提領日幣40萬元,加上手頭現金│ │、陳昱誠│ │ │ │ │ 50萬元,共計日幣380萬元,於 │ │ │ │ │ │ │ 同日下午15時34分許,將上揭款│ │ │ │ │ │ │ 項放置於JR日暮里車站剪票口外│ │ │ │ │ │ │ 1077號置物櫃內,並將置物櫃位│ │ │ │ │ │ │ 置及密碼420116拍照傳送給「富│ │ │ │ │ │ │ 貴機房」成員,「富貴機房」成│ │ │ │ │ │ │ 員表示金額不足,李丹再次前往│ │ │ │ │ │ │ 三菱UFJ銀行日暮里之店提領日 │ │ │ │ │ │ │ 幣100萬元,同日下午17時44分 │ │ │ │ │ │ │ 許,將100萬元再次放置於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77號置物櫃│ │ │ │ │ │ │ 內,並將置物櫃位置及密碼 │ │ │ │ │ │ │ 621739拍照傳送給「富貴機房」│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 │ │ │ │ │ │ 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 │ │ │ │ │ │ │ ,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由陳│ │ │ │ │ │ │ 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密碼│ │ │ │ │ │ │ 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同日│ │ │ │ │ │ │ 下午17時許,前往上開置物櫃拿│ │ │ │ │ │ │ 取日幣480萬元,陳昱誠取得款 │ │ │ │ │ │ │ 項後,隨即前往上野車站附近,│ │ │ │ │ │ │ 依陳暐誠指示交付380萬給年籍 │ │ │ │ │ │ │ 不詳騎乘粉紅色腳踏車前來之成│ │ │ │ │ │ │ 年女子。 │ │ │ │ │ │ │㈡李丹交付上揭日幣480萬元後與 │ │ │ │ │ │ │ 家人討論,驚覺受騙,遂於107 │ │ │ │ │ │ │ 年8月22日20時30分許向荒川警 │ │ │ │ │ │ │ 察署報案,再與日本警方配合,│ │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 │ │ │ │ │ │ 年8月23日10時54分許,在JR日 │ │ │ │ │ │ │ 暮里車站剪票口外1057號置物櫃│ │ │ │ │ │ │ 內,放置日本警方準備之假鈔日│ │ │ │ │ │ │ 幣200萬元,並將置物櫃位置及 │ │ │ │ │ │ │ 密碼432015拍照傳送給「富貴機│ │ │ │ │ │ │ 房」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甲賀3.5」,該車商聯繫陳 │ │ │ │ │ │ │ 暐誠,陳暐誠直接聯繫陳昱誠,│ │ │ │ │ │ │ 由陳暐誠提供置物箱位置及取款│ │ │ │ │ │ │ 密碼予陳昱誠之方式,陳昱誠於│ │ │ │ │ │ │ 同日中午12時許,前往上開置物│ │ │ │ │ │ │ 櫃拿取日幣200萬元,陳昱誠隨 │ │ │ │ │ │ │ 即遭日本警方逮捕,並在其身上│ │ │ │ │ │ │ 查獲8月22日詐領日幣480萬元所│ │ │ │ │ │ │ 剩餘之100萬元。 │ │ │ │ ├──┼───┼───────────────┼────┼────┼───┤ │4 │周金佳│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約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 │7633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7月22日某時│5000 元 │系統商,│ │ │ │ │許,以上揭方式聯繫周金佳,由「│ │國民身分│ │ │ │ │五芒星機房」成員林翰廷(代號【 │ │證字號:│ │ │ │ │勇】)擔任二線機手、謝岡諺擔任 │ │Z000000 │ │ │ │ │三線機手(代號【樂】),佯稱:名│ │000 │ │ │ │ │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 │號)、「 │ │ │ │ │,致周金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五芒星機│ │ │ │ │㈠107年7月22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房」成員│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100萬元(折合日│ │林翰廷、│ │ │ │ │ 幣約1667萬元),隨即遭詐騙集 │ │謝岡諺、│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車商「甲│ │ │ │ │㈡107年7月22日至26日間,詐欺集│ │賀 3.5 │ │ │ │ │ 團成員佯稱開庭需要擔保金,要│ │」、「 │ │ │ │ │ 求周金佳購買Android手機並下 │ │Gold3.0 │ │ │ │ │ 載app軟體(以便機房犯嫌截取手│ │」、「金│ │ │ │ │ 機短訊),周金佳存入名下所有 │ │牌 1.3 │ │ │ │ │ 中國華夏銀行人民幣126萬(折合│ │」、陳暐│ │ │ │ │ 日幣約2100萬),隨即遭詐騙集 │ │誠、蘇裕│ │ │ │ │ 團成員轉走款項; │ │雄、王昭│ │ │ │ │㈢詐騙集團佯稱開庭擔保金不夠,│ │文、 │ │ │ │ │ 107年7月26日18時41分許,周金│ │ │ │ │ │ │ 佳將650萬日幣、美金1500元(折│ │ │ │ │ │ │ 合約日幣16萬5000元),放置於 │ │ │ │ │ │ │ 東京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 │ │ │ │ │ │ 並將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 │ │ │ │ │ │ 照片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 │ │ │ │ │ │ 3.5」,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再由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 │ │ │ │ │ │ 之方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陸續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 │ │ │ │ │ │ 英,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 │ │ │ │ │ │ 其提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於同日19時53分許取得前揭款項│ │ │ │ │ │ │ ; │ │ │ │ │ │ │㈣詐騙集團佯稱另一個帳戶資金還│ │ │ │ │ │ │ 須清查,周金佳依詐騙集團指示│ │ │ │ │ │ │ ,將名下在日本投資各國外幣及│ │ │ │ │ │ │ 股票帳戶轉賣共2200萬日圓, │ │ │ │ │ │ │ 107年8月4日凌晨4時34分許,周│ │ │ │ │ │ │ 金佳將200萬日幣,放置於東京 │ │ │ │ │ │ │ 都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 │ │ │ │ │ │ 置物櫃上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 │ │ │ │ │ │ 傳送給「五芒星機房」成員,再│ │ │ │ │ │ │ 由機房成員聯繫車商「甲賀3.5 │ │ │ │ │ │ │ 」,該車商聯繫陳暐誠後,陳暐│ │ │ │ │ │ │ 誠透過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 │ │ │ │ │ │ 王昭文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 │ │ │ │ │ │ 式,將QRCODE二維條碼照片陸續│ │ │ │ │ │ │ 由車商轉傳至王昭文及陳英,│ │ │ │ │ │ │ 再由陳英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 │ │ │ │ │ │ 供之QRCODE二維條碼照片,取得│ │ │ │ │ │ │ 前揭款項; │ │ │ │ │ │ │㈤周金佳復將剩餘之2000萬日圓,│ │ │ │ │ │ │ 依詐騙集團指示,轉至三井住友│ │ │ │ │ │ │ 銀行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BTK │ │ │ │ │ │ │ 帳號,「五芒星機房」成員聯繫│ │ │ │ │ │ │ 車商「Gold3.0」,由「Gold3.0│ │ │ │ │ │ │ 」教導機房成員指示被害人,將│ │ │ │ │ │ │ 該帳戶其中100日圓轉至周金佳 │ │ │ │ │ │ │ 名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 │ │ │ │ │ │ 戶,剩餘1999萬9900元日圓則遭│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㈥107年8月6日存入名下所有中國 │ │ │ │ │ │ │ 華夏銀行人民幣30萬元(折合日 │ │ │ │ │ │ │ 幣約500萬元),再由機房成員聯│ │ │ │ │ │ │ 繫車商「金牌1.3」,將該款項 │ │ │ │ │ │ │ 轉走。 │ │ │ │ ├──┼───┼───────────────┼────┼────┼───┤ │5 │王萍萍│陳俊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日幣 │陳俊廷( │ │ │ │ │Z000000000 號)擔任成員之一之水│1500 萬 │即水滸傳│ │ │ │ │滸傳系統商,於107年8月13日上午│元 │系統商,│ │ │ │ │10時許,以上揭方式聯繫王萍萍,│ │國民身分│ │ │ │ │由「富貴機房」之不詳成員(代號 │ │證字號:│ │ │ │ │【海】)擔任二線機手、不詳成員 │ │Z000000 │ │ │ │ │擔任三線機手(代號【刀】),佯稱│ │000 │ │ │ │ │:名下銀行卡協助洗錢須接受調查│ │號)、「 │ │ │ │ │云云,致王萍萍陷於錯誤,依指示│ │富貴星機│ │ │ │ │於: │ │房」成員│ │ │ │ │㈠107年8月13日下午14時許,王萍│ │、車商「│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1000萬元返回│ │曼赫 3.0│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即王翔│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志、陳暐│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誠、蘇裕│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雄、王昭│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文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陳英、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 │ │ │ │ │ │ 川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 │ │ │ │ │ │ 拿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 │㈡107年8月14日上午10時許,王萍│ │ │ │ │ │ │ 萍至銀行提領日幣500萬元返回 │ │ │ │ │ │ │ 住處,「富貴機房」成員聯繫車│ │ │ │ │ │ │ 商「曼赫3.0」即王翔志,再由 │ │ │ │ │ │ │ 王翔志聯繫陳暐誠,陳暐誠透過│ │ │ │ │ │ │ 蘇裕雄連繫王昭文,再由王昭文│ │ │ │ │ │ │ 指示不知情之陳英之方式,由│ │ │ │ │ │ │ 王昭文提供取款地點及取款金額│ │ │ │ │ │ │ ,然陳英因當日有事,再指示│ │ │ │ │ │ │ 不知情之葉家榕前往日本神奈川│ │ │ │ │ │ │ 縣茅之茅崎市王萍萍住處前,拿│ │ │ │ │ │ │ 取該款項後離去。 │ │ │ │ ├──┼───┼───────────────┼────┼────┼───┤ │6 │田靜 │陳俊廷擔任成員之一之水滸傳系統│日幣 888│陳俊廷( │ │ │ │ │商,於107年8月24日前某時許,以│萬元 │即水滸傳│ │ │ │ │上揭方式聯繫田靜,由「五芒星機│ │系統商,│ │ │ │ │房」之黃宥嘉(代號【順】)擔任二│ │國民身分│ │ │ │ │線機手、林翰廷擔任三線機手(代 │ │證字號:│ │ │ │ │號【勇】),佯稱:名下銀行卡協 │ │Z000000 │ │ │ │ │助洗錢須接受調查云云,致田靜陷│ │000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 │ │號)、「 │ │ │ │ │㈠107年8月24日,「五芒星機房」│ │五芒星機│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房」成員│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聯繫綽號「小│ │黃宥嘉、│ │ │ │ │ 陳」,由「小陳」透過不知情之│ │林翰廷、│ │ │ │ │ 陳俊宇、呂凱智、柯丹尼等人之│ │車商「曼│ │ │ │ │ 關係,借得石田倫介(日本籍)名│ │赫 3.0 │ │ │ │ │ 下三菱銀行帳戶,田靜則依指示│ │」即王翔│ │ │ │ │ 匯入800萬日圓至該帳戶(陳俊宇│ │志 │ │ │ │ │ 、呂凱智、柯丹尼均另為不起訴│ │ │ │ │ │ │ 處分); │ │ │ │ │ │ │㈡107年8月26日,「五芒星機房」│ │ │ │ │ │ │ 成員聯繫車商「曼赫3.0」即王 │ │ │ │ │ │ │ 翔志,再由王翔志提供不詳帳號│ │ │ │ │ │ │ ,田靜則依指示匯入88萬日圓至│ │ │ │ │ │ │ 該不詳帳戶。 │ │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受騙時間 │一線機手 │機房名稱 │二線機手 │三線機手 │車商名稱 │車手 │詐騙金額 │既遂次數│備註 │ ├──┼────┼─┬───────┼─────┼─────┼─────┼─────┼──────┼────┼─────────┼────┼──────────────┤ │1 │賈志潔 │1 │107年8月17日 │「玄」 │「富貴」 │「超」/「 │「P6」 │「曼赫」 │蔣超 │5700萬元日圓 │1 │葉家榕、王昭文傳送被害人賈志│ │ │ │ │ │ │ │茂」 │ │ │ │ │ │潔地址予蔣超,蔣超再依陳英│ │ │ │ │ │ │ │ │ │ │ │ │ │指示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後蔣│ │ │ │ │ │ │ │ │ │ │ │ │ │超遭日本警方以詐欺罪逮捕,最│ │ │ │ │ │ │ │ │ │ │ │ │ │後為東京地方檢察廳為不起訴處│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0日 │ │ │ │ │ │鄭鎧逸 │5000 萬元日圓(假鈔│ │鄭鎧逸在被害人住處取款 5000 │ │ │ │ │ │ │ │ │ │ │ │) │ │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當場逮│ │ │ │ │ │ │ │ │ │ │ │ │ │捕,後經東京地方檢察廳起訴,│ │ │ │ │ │ │ │ │ │ │ │ │ │經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2年6│ │ │ │ │ │ │ │ │ │ │ │ │ │月緩刑 │ ├──┼────┼─┼───────┼─────┼─────┼─────┼─────┼──────┼────┼─────────┼────┼──────────────┤ │2 │白焱 │1 │107年8月20日 │「水」 │「五芒星」│謝岡諺「樂│林翰廷「勇│「曼赫」 │陳昱誠 │1500萬元日圓 │1 │在被害人家前收取款項後,在新│ │ │ │ │ │ │ │」 │」 │ │ │ │ │宿 JR 西站口交給不詳男子 │ │ │ ├─┼───────┤ │ │ │ ├──────┼────┼─────────┼────┼──────────────┤ │ │ │2 │107年8月21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 │ │新宿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物櫃上│ │ │ │ │ │ │ │ │ │ │ │ │ │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成員,│ │ │ │ │ │ │ │ │ │ │ │ │ │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再由│ │ │ │ │ │ │ │ │ │ │ │ │ │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昭文,│ │ │ │ │ │ │ │ │ │ │ │ │ │再由王昭文連繫陳玉英,陳玉│ │ │ │ │ │ │ │ │ │ │ │ │ │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之 │ │ │ │ │ │ │ │ │ │ │ │ │ │QRCODE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項 │ ├──┼────┼─┼───────┼─────┼─────┼─────┼─────┼──────┼────┼─────────┼────┼──────────────┤ │3 │李丹 │1 │107年8月22日 │「磊」 │「富貴」 │「超」/「 │「P6」 │「甲賀」 │陳昱誠 │380萬元日圓 │1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拿│ │ │ │ │ │ │ │茂」 │ │ ├────┼─────────┤ │取被害人放置之詐騙款項480萬 │ │ │ │ │ │ │ │ │ │ │陳昱誠 │100萬元日圓 │ │日圓,再交予不詳女子380萬日 │ │ │ │ │ │ │ │ │ │ │ │ │ │圓,自留100萬日圓 │ │ │ ├─┼───────┤ │ │ │ │ ├────┼─────────┼────┼──────────────┤ │ │ │2 │107年8月23日 │ │ │ │ │ │陳昱誠 │200萬元日圓(假鈔) │ │陳昱誠在JR日暮里車站寄物櫃取│ │ │ │ │ │ │ │ │ │ │ │ │ │款200萬日圓假鈔時為日本警方 │ │ │ │ │ │ │ │ │ │ │ │ │ │當場逮捕 │ ├──┼────┼─┼───────┼─────┼─────┼─────┼─────┼──────┼────┼─────────┼────┼──────────────┤ │4 │周金佳 │1 │107年7月22日 │「程」 │「五芒星」│林翰廷「勇│謝岡諺「樂│不明 │X │人民幣100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1167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2 │107年7月22日至│ │ │ │ │「金牌」 │X │人民幣126萬元(折合│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26日間 │ │ │ │ │ │ │2100萬元日圓)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 ├─┼───────┤ │ │ │ ├──────┼────┼─────────┼────┼──────────────┤ │ │ │3 │107年7月26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650萬元日圓、1500 │1 │被害人將左列款項放置於東京都│ │ │ │ │ │ │ │ │ │ │ │元美金(折合16萬日 │ │武藏小金井車站之寄物櫃並將置│ │ │ │ │ │ │ │ │ │ │ │圓) │ │物櫃上之 QRCODE 傳給詐騙機房│ │ │ │ │ │ │ │ │ │ │ │ │ │成員,再由機房成員聯繫陳暐誠│ │ │ │ │ │ │ │ │ │ │ │ │ │,再由陳暐誠透過蘇昭雄連繫王│ │ │ │ │ │ │ │ │ │ │ │ │ │昭文,再由王昭文連繫陳英,│ │ │ │ │ │ │ │ │ │ │ │ │ │陳英再依王昭文指示及其提供│ │ │ │ │ │ │ │ │ │ │ │ │ │之 QRCODE 而於上開地點取得款│ │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4 │107年8月4日 │ │ │ │ │「甲賀」 │陳玉英 │200萬元日圓 │1 │同上 │ │ │ ├─┼───────┤ │ │ │ ├──────┼────┼─────────┼────┼──────────────┤ │ │ │5 │107年8月4日 │ │ │ │ │「金牌」 │X │1999萬9900元日圓 │1 │被害人依詐騙集團指示,將 │ │ │ │ │ │ │ │ │ │ │ │ │ │2000 萬日圓轉至二井住友銀行 │ │ │ │ │ │ │ │ │ │ │ │ │ │大阪難波支店株式會社 BTK 帳 │ │ │ │ │ │ │ │ │ │ │ │ │ │號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被│ │ │ │ │ │ │ │ │ │ │ │ │ │害人 100 元日圓轉至被害人名 │ │ │ │ │ │ │ │ │ │ │ │ │ │下三井住友銀行小金井支店帳戶│ │ │ │ │ │ │ │ │ │ │ │ │ │,其餘 1999 萬 9900 元日圓遭│ │ │ │ │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轉走 │ │ │ ├─┼───────┤ │ │ │ ├──────┼────┼─────────┼────┼──────────────┤ │ │ │6 │107年8月6日 │ │ │ │ │不明 │X │人民幣30萬元(折合 │1 │依指示存入被害人名下所有之中│ │ │ │ │ │ │ │ │ │ │ │日幣500萬元) │ │國華夏銀行,隨即遭詐騙集團成│ │ │ │ │ │ │ │ │ │ │ │ │ │員轉走款項 │ ├──┼────┼─┼───────┼─────┼─────┼─────┼─────┼──────┼────┼─────────┼────┼──────────────┤ │5 │王萍萍 │1 │107年8月13日 │「生」「展│「富貴」 │「海」 │「刀」 │「曼赫」 │陳玉英 │1000萬元日圓 │1 │蘇裕雄提供被害人地址及取款金│ │ │ │ │ │」 │ │ │ │ │ │ │ │額予王昭文,再由王昭文聯繫陳│ │ │ │ │ │ │ │ │ │ │ │ │ │玉英前往被害人住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14日 │ │ │ │ │「曼赫」 │葉家榕 │500萬元日圓 │1 │陳玉英聯繫葉家榕前往被害人住│ │ │ │ │ │ │ │ │ │ │ │ │ │處取款 │ ├──┼────┼─┼───────┼─────┼─────┼─────┼─────┼──────┼────┼─────────┼────┼──────────────┤ │6 │田靜 │1 │107年8月24日 │「程」 │「五芒星」│黃宥嘉「順│林翰廷「勇│「曼赫」 │X │800萬元日圓 │ │係被告陳俊宇借日籍石田倫介名│ │ │ │ │ │ │ │」 │」 │ │ │ │ │下銀行帳戶匯款,後該帳戶被凍│ │ │ │ │ │ │ │ │ │ │ │ │ │結無法取款 │ │ │ ├─┼───────┤ │ │ │ ├──────┼────┼─────────┼────┼──────────────┤ │ │ │2 │107年8月25日 │ │ │ │ │「曼赫」 │X │88萬元日圓 │ │ │ └──┴────┴─┴───────┴─────┴─────┴─────┴─────┴──────┴────┴─────────┴────┴──────────────┘ 附表四: ┌──────┬──────────┬─────────┬──────────────────┬───────┐ │姓名 │搜索時間 │地點 │扣押物品 │備註 │ ├──────┼──────────┼─────────┼──────────────────┼───────┤ │王昭文 │108年1月30日13時許 │新北市土城區○○路│黑色皮夾1個(含港幣佰元鈔X2、貳拾元鈔│ │ │ │ │○○號○○樓 │X2、人民幣壹元鈔X3、拾元鈔X6、貳拾元│ │ │ │ │ │鈔X2、伍拾元鈔X2、佰元鈔X14、中國建 │ │ │ │ │ │設銀行信用卡1張、交通銀行信用卡1張、│ │ │ │ │ │中信銀行信用卡1張、王昭文中國機動車 │ │ │ │ │ │駕車1張)、Kipling皮夾包1個(含美金壹 │ │ │ │ │ │元鈔X7、伍元鈔X1、拾元鈔X4、伍拾元鈔│ │ │ │ │ │X1、壹佰元鈔X7、歐元伍元鈔X2、拾元鈔│ │ │ │ │ │X7、貳拾元鈔X6、伍拾元鈔X7)、Angel │ │ │ │ │ │Clover手錶1支、珠寶項鍊1條、16G隨身 │ │ │ │ │ │碟1個、教戰手冊3張、湯志勇借款契約書│ │ │ │ │ │1份、商業本票簿2本、玉手鐲1只、手鍊2│ │ │ │ │ │條、項鍊1條、戒指11只、手錶收納盒1盒│ │ │ │ │ │、CHENHUI手錶1支、透明背蓋機械錶1支 │ │ │ │ │ │、BALMER手錶1支、SWAROVSKI手錶1支、 │ │ │ │ │ │BVLGARI手錶1支、CHANEL手錶1支、 │ │ │ │ │ │CARTIER手錶1支、ROLEX銀錶帶黑底手錶1│ │ │ │ │ │支、ROLEX銀邊金底手錶1支、ROLEX黑皮 │ │ │ │ │ │錶帶黑底手錶1支、ROLEX紅皮錶帶金底手│ │ │ │ │ │錶1支、ROLEX錶帶白底手錶1支、ROLEX銀│ │ │ │ │ │錶帶銀底手錶1支、ROLEX黑皮錶帶白底手│ │ │ │ │ │錶1支、RADO褐皮帶金底手錶1支、RADO白│ │ │ │ │ │底金屬錶帶手錶1支、TAG HEUER手錶1支 │ │ │ │ │ │、SEIKO手錶1支、王昭文名下第一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號存簿1本、王昭文名下臺│ │ │ │ │ │灣企業帳號00000000000帳存簿及金融卡1│ │ │ │ │ │組、王昭文名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簿│ │ │ │ │ │1本、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1張、中華電信│ │ │ │ │ │及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李皓哲及林家億│ │ │ │ │ │護照及日本行程影本1份、中國信託新臺 │ │ │ │ │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張、便條紙1本、新臺│ │ │ │ │ │幣10萬6100元(仟元鈔X55、佰元鈔X511) │ │ │ │ │ │、日幣3000元(仟元鈔X3)、澳幣260元(伍│ │ │ │ │ │拾元鈔X5、拾元鈔X1)、馬來西亞幣2元( │ │ │ │ │ │壹元鈔X2)、新幾內亞幣252元(貳元鈔X1 │ │ │ │ │ │、伍元鈔X1、拾元鈔X1、貳拾元鈔X2、伍│ │ │ │ │ │拾元鈔X1、佰元鈔X1)、菲律賓幣11920元│ │ │ │ │ │(貳拾元鈔X1、佰元鈔X1、伍佰元鈔X1、 │ │ │ │ │ │仟元鈔X1)、美金2721元(壹元鈔X11、伍 │ │ │ │ │ │元鈔X6、拾元鈔X23、貳拾元鈔X10、伍拾│ │ │ │ │ │元鈔X5、佰元鈔X20)、IPAD MINI平板1台│ │ │ │ │ │、IPHONE 8 PLUS手機1支 │ │ │ ├──────────┼─────────┼──────────────────┼───────┤ │ │108年1月30日12時33分│新北市土城區○○路│TP-LINK WIFI分享器1台、IPOD1台、 │ │ │ │許 │○○巷○○號前 │IPHONE X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0支、字條3張、賓士牌│ │ │ │ │ │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新臺幣24萬│ │ │ │ │ │9400元 │ │ │ ├──────────┼─────────┼──────────────────┼───────┤ │ │108年1月30日9時40分 │基隆市信義區○○路│玫瑰金IPHONE 7 PLUS手機1支(門號 │ │ │ │許 │○○巷○○弄○○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王昭文名│ │ │ │ │○樓 │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王昭文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存摺、王昭文名下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白色│ │ │ │ │ │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電源線)│ │ │ │ │ │1台 │ │ ├──────┼──────────┼─────────┼──────────────────┼───────┤ │王翔志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新臺幣30萬8400元、新臺幣26萬2000元、│ │ │ │ │○○號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金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銀色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 │IPHONE A1700、白色華為手機(門號 │ │ │ │ │ │0000000000) 0支、中國信託帳號822 │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台灣大哥大 │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台灣大哥大│ │ │ │ │ │SIM卡(門號0000000000)0張、中華人民共│ │ │ │ │ │和國居民身分證陳帥1張 │ │ ├──────┼──────────┼─────────┼──────────────────┼───────┤ │連苡婷(王翔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街│IPHONE粉紅手機1支、IPHONE白色手機(門│ │ │志之妻) │ │○○號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IPAD平板1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存簿2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 │ │ │ │ │0000000000號存簿3本、玉山銀行帳號000│ │ │ │ │ │-0000000000000號存簿2本、玉山銀行外 │ │ │ │ │ │匯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合作金│ │ │ │ │ │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1本│ │ ├──────┼──────────┼─────────┼──────────────────┼───────┤ │陳俊廷(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支│ │ │Z000000000) │ │○○號 │、AS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0 │ │ │ │ │ │支 │ │ ├──────┼──────────┼─────────┼──────────────────┼───────┤ │吳俊穎 │108年1月23日8時許 │高雄市鳳山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巷○○號 │ │ │ ├──────┼──────────┼─────────┼──────────────────┼───────┤ │鄭鎧逸 │107年11月14日15時50 │高雄市小港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分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 │葉家榕 │108年2月28日22時35分│台北市松山區○○路│三星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NOKIA │ │ │ │許 │○○號(松山機場) │手機1支、翻譯日本逮捕事由5張、臺灣企│ │ │ │ │ │銀存摺3本、ACER筆記型電腦1台 │ │ ├──────┼──────────┼─────────┼──────────────────┼───────┤ │陳俊廷(Z0000│108年5月9日11時45分 │高雄市鼓山區○○路│未扣到物品 │ │ │00000) │許 │○○號○樓之1 │ │ │ │ ├──────────┼─────────┼──────────────────┼───────┤ │ │108年5月9日13時45分 │屏東縣屏東市○○路│IPHONE 6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許 │○○號 │:000000000000000)0支 │ │ ├──────┼──────────┼─────────┼──────────────────┼───────┤ │陳暐誠 │108年6月6日14時30分 │高雄市新興區○○路│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 │ │ │ │ │○○號 │000000000000000)0支、IPHONE手機(門號│ │ │ │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1支、華為手機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