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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蕙芳施君蓉蔣文萱

原告
林介文
被告
許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許智成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林介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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