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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怡傑

      吳羽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怡傑、吳羽立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109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57、113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1日及3日分別送達被告王怡傑與吳羽立,被告王怡傑與吳羽立均於110年9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均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2人均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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