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40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蕙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4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家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第8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98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湯家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湯家維因對方耀慶有怨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8日21時25分許,以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方耀慶,在電話中向方耀慶恫嚇「幹你娘芝麻、我打你到地上爬、我期待你在地上爬的時候」等語,,以此加害方耀慶生命及身體之行為,致方耀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湯家維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8頁、本院審易卷第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耀慶於警偵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7 頁、偵一卷第18頁),並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錄音音檔及譯文等在卷可資佐憑(見警卷第11-12 頁),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合,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管理自我情緒,遇事不思理性處理,未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率爾以如事實欄所載之言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兼衡其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未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蕙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4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