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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瀞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坤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坤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又依犯罪之性質及日常社會生活之經驗判斷,可認一行為本質上即當然包括另一行為,或一行為足以吸收另一行為者,僅論一罪,即學理上所謂之吸收犯,而吸收犯為一罪性質,當然含有他罪,而非二以上之罪名同時存在,為實質上一罪。而關於吸收犯之「犯罪行為時」認定,行為人所為低度行為,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然該等低度行為既屬行為人整體犯罪之一部,則犯罪行為時之認定,自仍應包含低度行為在內,如該低度行為具有持續性,或其著手時間早於高度行為,又或其終了時間晚於高度行為,均應將此一併認定為該罪犯罪時間,方足完整認定其犯罪行為時間。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然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確定時為「民國109 年3 月25日」;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110 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乃自108 年3 月7 日起即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及輸入侵害商標商品,並至109 年6 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上開行為始告終了,且其理由中並敘明受刑人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及輸入侵害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等旨。是依上揭說明,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整體犯罪行為時應為「108 年3 月7 日起至109年6 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2 之罪犯罪日期僅為「108 年3 月7 日」,容有誤會。則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日期即行為終了之時,既已在附表編號1 所示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即109 年3 月25日後,自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與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宣    告    刑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
├────────┼─────────────────┼─────────────────┤
│                │                                  │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輸入期間:10│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 月6 日止│8 年3 月7 日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  │
│                │                                  │(販賣時間:109 年4 月14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橋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1042 號    │高雄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4033 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 年度智簡字第56號              │110 年度智簡字第17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9 年2 月14日                    │110 年7 月19日                    │
├───┼────┼─────────────────┼─────────────────┤
│      │        │                                  │                                  │
│      │法    院│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 年度智簡字第56號              │110 年度智簡字第17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9 年3 月25日                    │110 年8 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已執行完畢                        │無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