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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佳頴陳盈吉林裕凱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俊傑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合法收受判決,並於111 年1 月17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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