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 原告
- 陳慧珍
- 被告
- 房 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房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假執行部分,僅在促請法院注意,自毋庸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