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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芸珮李爭春王雪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侖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272 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 年度交簡字第2660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紀侖蓁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19時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區○道0 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駛至高雄市○○區○道0 號南向364 公里500 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無障礙物,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告訴人蔡宗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沿同路段同向因塞車在前停等,被告貿然往前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乙車再向前碰撞前方由蔡靚盈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丙車,蔡靚盈未受傷),致告訴人受有下背挫傷、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次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復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參照),如應不起訴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再者,檢察官偵查終結而完成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此際尚無訴訟繫屬於法院,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倘告訴人已遞狀撤回其告訴,檢察官仍向法院提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經法院受理、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斯時因該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不合法,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判決不受理。至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係於110 年10月18日偵結而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復於同年10月22日對外公告;惟告訴人係於同年10月12日書立聲請撤回告訴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同年10月19日收受該狀;嗣本案於同年11月12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資料、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11月11日雄檢榮雲110 偵11272 字第1100073830號函在卷可稽,故本案檢察官雖已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製作及對外公告,但並未因此發生訴訟繫屬之效果,而告訴人係於案件繫屬本院前即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繫屬本院之時,即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不合法,屬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所指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