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贏(原名鄭孝仁)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琦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 年度簡字第2152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鄭贏與告訴人姜信恩係親戚,2 人素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7日13時5 分,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至告訴人所居住處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地下1 樓,持刀割破告訴人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前開2 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及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0 年7 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