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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

毀棄損壞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呂明燕洪韻筑胡家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贏(原名鄭孝仁)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9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 年度簡字第2152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鄭贏與告訴人姜信恩係親戚,2 人素有嫌隙,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7日13時5 分,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之犯意,至告訴人所居住處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地下1 樓,持刀割破告訴人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前開2 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及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0 年7 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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