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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蕙芳陳川傑黃政忠

原告
許進士
被告
許進興 (已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 年度審訴字第66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被告死亡,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補正狀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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