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6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進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8595號、110 年度偵字第11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許進興之弟許進勇於民國98年10月1 日死亡、被告之父許天守於100 年8 月14日死亡。被告明知許進勇、許天守死亡後,渠等之權利能力已消滅,其財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竟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98年10月2 日、5 日、6 日、7 日、99年6 月10日,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持許進勇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及印鑑章,在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盜蓋「許進勇」之印文,用以偽造許進勇本人辦理領取存款之取款憑條私文書,並持之向不知情之承辦人行使之,致使承辦人員因不知許進勇已死亡而誤認係得本人授權提領,因此如數交付新臺幣(下同)45萬元、45萬元、45萬元、25萬1,000 元、2,250 元,共計160 萬3,250 元,足生損害於許進勇之合法繼承人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對於客戶資料與存款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遺產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於100 年9 月2 日,至前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行,持許天守名下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在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盜蓋「許天守」之印文,用以偽造許天守本人辦理領取存款之取款憑條私文書,並持之向不知情之承辦人行使之,致使承辦人員因不知許天守已死亡而誤認係得本人授權提領,因此如數交付1 萬2,300 元,足生損害於許天守之合法繼承人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對於客戶資料與存款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遺產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 年11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