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戴子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子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3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子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瓦斯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 行補充為「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持瓦斯槍1 把(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具有殺傷力),朝屋外玻璃射擊,以此方式毀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子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興起,竟於投宿飯店之際,持瓦斯槍恣意朝窗外擊發,致告訴人黃慧茹住家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而受有新臺幣4,200 元之財產損害(警卷第41、42頁內之估價單影本),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十足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影響社會安全秩序甚鉅,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向對方道歉或予以賠償,是本件所生危害並未有所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瓦斯槍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警卷第9-1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287號被 告 戴子霳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子霳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7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假期飯店501 號房內,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持瓦斯槍朝玻璃射擊之方式,毀損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毀損罪嫌部分,業已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正店3 樓玻璃,及黃慧茹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家3 、4 樓玻璃,致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揭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黃慧茹所有上揭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慧茹。嗣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何建輝察覺玻璃碎片,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慧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子霳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501 房同房房客黃逸翔、戴毓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黃慧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代理人何建輝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 份暨檢附之相對位置圖、現場照片9 張、估價單影本3 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被告以同一射擊行為,毀損告訴人黃慧茹、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玻璃,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又按告訴權人為數人時,本得分別行使,其告訴權除撤回告訴人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2 項之限制外,於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不生何種影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該部分欠缺訴追要件,惟不影響告訴人黃慧茹行使其告訴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檢 察 官 吳協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