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家欣、楊家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欣 楊家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98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欣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家怡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000於警詢 之證述、0000000 夢時代購物中心GAP 服飾竊盜案贓物清冊、2020/0802_GAP 遭竊清冊」、附件附表編號1 之品項更正數量為「2 」、小計「998 元」、並刪除編號11之品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楊家欣、楊家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2 人就前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先後於夢時代購物中心GAP 服飾專櫃竊取告訴人台灣蓋璞有限公司所有之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且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7,478元,金額非微,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所竊之物均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陳彥宇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且被告2 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照價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1 份附卷可佐,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減輕;暨衡酌被告2 人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2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茲念其等僅因一時貪念以致誤觸刑章,事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考量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犯、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本案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尚非甚鉅、告訴代理人於調解成立後求處被告緩刑(見調解筆錄)、被告2 人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代理人並已照價賠償完畢等情,認尚無對被告2 人之緩刑諭知一定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823號被 告 楊家欣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B00000000號楊家怡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00號10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家欣、楊家怡係姊妹關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8 月2 日18時2 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 樓「夢時代購物中心」之「GAP 店鋪」服飾專櫃,趁專櫃服務人員疏於注意之際,以自備之磁鐵(未扣案)將衣物上之磁扣拆下,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服飾22件(價值新臺幣2 萬7478元),得手後,旋即藏於其等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專櫃店長陳彥宇發覺物品失竊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陳彥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家欣、楊家怡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彥宇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照片2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家欣、楊家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2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2 人於同一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時間密接,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請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尚在調解中,倘日後調解成立,從輕量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檢 察 官 吳協展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價(新 │數量│小計(新臺 │是否發還│ │ │ │臺幣) │ │幣) │被害人 │ ├──┼─────────┼────┼──┼─────┼────┤ │ ⒈ │Toddler Girl短褲 │499元 │1 │499元 │是 │ ├──┼─────────┼────┼──┼─────┼────┤ │ ⒉ │Toddler Girl寬褲 │1499元 │1 │1499元 │是 │ ├──┼─────────┼────┼──┼─────┼────┤ │ ⒊ │Toddler Girl長褲 │499元 │1 │499元 │是 │ ├──┼─────────┼────┼──┼─────┼────┤ │ ⒋ │Toddler Girl長褲 │499元 │1 │499元 │是 │ ├──┼─────────┼────┼──┼─────┼────┤ │ ⒌ │Toddler Girl上衣 │999元 │1 │999元 │是 │ ├──┼─────────┼────┼──┼─────┼────┤ │ ⒍ │Toddler Girl長褲 │499元 │1 │499元 │是 │ ├──┼─────────┼────┼──┼─────┼────┤ │ ⒎ │Toddler Girl洋裝 │1499元 │1 │1499元 │是 │ ├──┼─────────┼────┼──┼─────┼────┤ │ ⒏ │Toddler Girl洋裝 │799元 │1 │799元 │是 │ ├──┼─────────┼────┼──┼─────┼────┤ │ ⒐ │Kids Girl上衣 │699元 │1 │699元 │是 │ ├──┼─────────┼────┼──┼─────┼────┤ │ ⒑ │Kids Girl外套 │1499元 │1 │1499元 │是 │ ├──┼─────────┼────┼──┼─────┼────┤ │ ⒒ │Baby boy │1299元 │1 │1299元 │是 │ ├──┼─────────┼────┼──┼─────┼────┤ │ ⒓ │W GAPFIT外套 │2799元 │1 │2799元 │是 │ ├──┼─────────┼────┼──┼─────┼────┤ │ ⒔ │W針織外套 │1999元 │1 │1999元 │是 │ ├──┼─────────┼────┼──┼─────┼────┤ │ ⒕ │W牛仔裙 │1999元 │1 │1999元 │是 │ ├──┼─────────┼────┼──┼─────┼────┤ │ ⒖ │W束口褲 │1999元 │1 │1999元 │是 │ ├──┼─────────┼────┼──┼─────┼────┤ │ ⒗ │Baby boy牛仔上衣 │1699元 │1 │1699元 │是 │ ├──┼─────────┼────┼──┼─────┼────┤ │ ⒘ │Baby boy吊帶褲 │1599元 │1 │1599元 │是 │ ├──┼─────────┼────┼──┼─────┼────┤ │ ⒙ │Toddler Girl寬褲 │1499元 │1 │1499元 │是 │ ├──┼─────────┼────┼──┼─────┼────┤ │ ⒚ │Toddler Girl洋裝 │799元 │1 │799元 │是 │ ├──┼─────────┼────┼──┼─────┼────┤ │ ⒛ │Toddler Girl寬褲 │1499元 │1 │1499元 │是 │ ├──┼─────────┼────┼──┼─────┼────┤ │ │Toddler Girl寬褲 │1299元 │1 │1299元 │是 │ ├──┼─────────┼────┼──┼─────┼────┤ │ │女童上衣 │799元 │1 │799元 │是 │ ├──┼─────────┼────┼──┼─────┼────┤ │合計│ │ │ │2萬747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