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
- 選任辯護人
- 邱麗妃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110年度金訴字第106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潘○○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對本院110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並得請求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