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易邑芳
- 選任辯護人
- 陳旻沂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478號、109年度偵字第17712號、109年度偵字第2357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