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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呂明燕吳書嫻胡慧滿

原告
陳慧珍
被告
房 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房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假執行部分,僅在促請法院注意,自毋庸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吳書嫻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0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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