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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詹尚晃王雪君施君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彥凱

具 保 人 蔡金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金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彥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蔡金環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與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見25偵二卷第17至25頁)。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函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照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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