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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莊珮君賴建旭張嘉芳

原告
周家煒
被告
楊智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周家煒雖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具狀起訴被告楊智崴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涉嫌幫助詐欺、洗錢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1237、12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另由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審理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再對被告同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重複起訴,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611號(原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為不受理判決,有該刑事不受理判決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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