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39號
- 原告
- 周家煒
- 被告
- 楊智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周家煒雖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具狀起訴被告楊智崴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涉嫌幫助詐欺、洗錢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1237、12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另由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緝字第8號審理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再對被告同一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重複起訴,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611號(原案號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為不受理判決,有該刑事不受理判決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