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瑞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28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544 號、111年度偵字第11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瑞閔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鍾瑞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人證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產品採購合同、匯款資料、蒐證照片、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量以趨吉避凶、不甘受罰為人之本性,又被告於卷內呈現有與大陸地區人士之聯繫管道,且被告於民國108年間亦有經通緝紀錄,經衡酌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件運送之第四級毒品數量甚多,對於社會之危害性甚大,經綜合考量被告刑事防禦權之維護、日後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應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諭知被告自111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及上開書物證在卷可稽,其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罪嫌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佐以被告前有受通緝之情形,其仍有規避未來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仍有確保後續刑之執行之必要,若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1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