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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英奇陳鑕靂黃傳堯

原告
智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告
歐陽文廸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智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歐陽文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犯行,就其中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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