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第7661號、第7750號、第8707號、第13078號、第14255號、第14499號、第14500號、第21143號、第21871號、第22989號、第2718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43號、第60號、第75號、第86號、第103號、第21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第145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