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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8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蕙芳林明慧丁亦慧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裴世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丁亦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8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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