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92號、110年度偵字第23529號、111年度偵字第1924號、111年度偵字第1958號、111年度偵字第2657號、111年度偵字第3824號、111年度偵字第6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思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