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092號、110年度偵字第23529號、111年度偵字第1924號、111年度偵字第1958號、111年度偵字第2657號、111年度偵字第3824號、111年度偵字第6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思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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