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滑佳欣
- 選任辯護人
-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390、17497號、112年度偵字第1525、3448、5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