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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54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東逸

楊章仕

施淮紳

曹宏佑

魏泉承

胡伯豪

陳建穎

卓奕帆

王汨

洪士宸

王駿鑫

陳伯宇

劉孟翰

莊致遠

陳正穎

賴韋豪

蔡明叡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東逸、陳建穎、王駿鑫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章仕、施淮紳、曹宏佑、魏泉承、胡伯豪、卓奕帆、王汨、洪士宸、陳伯宇、劉孟翰、莊致遠、陳正穎、賴韋豪、蔡明叡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東逸、楊章仕、施淮紳、曹宏佑、魏泉承、胡伯豪、陳建穎、卓奕帆、王汨、洪士宸、王駿鑫、陳伯宇、劉孟翰、莊致遠、陳正穎、賴韋豪、蔡明叡(下稱被告吳東逸等1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東逸等17人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吳東逸等17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吳東逸、陳建穎、王駿鑫前有賭博案件之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參;兼衡本案賭場聚集之賭客人數非少,及被告吳東逸等17人各自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施淮紳、魏泉承、陳建穎、卓奕帆、王汨、劉孟翰、莊致遠、陳正穎雖自承有於賭局中贏得籌碼等語(見警一卷第161、185、205、217、228、274、284、295頁),然其等尚未將籌碼兌換成現金即為警查獲,是難認其等有犯罪所得,故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262號
  被   告 吳東逸 (年籍資料詳卷)
        楊章仕 (年籍資料詳卷)
        施淮紳 (年籍資料詳卷)
        曹宏佑 (年籍資料詳卷)
        魏泉承 (年籍資料詳卷)
        胡伯豪 (年籍資料詳卷)
        陳建穎 (年籍資料詳卷)
        卓奕帆 (年籍資料詳卷)
        王汩  (年籍資料詳卷)
        洪士宸 (年籍資料詳卷)
        王駿鑫 (年籍資料詳卷)
        陳伯宇 (年籍資料詳卷)
        劉孟翰 (年籍資料詳卷)
        莊致遠 (年籍資料詳卷)
        陳正穎 (年籍資料詳卷)
        賴韋豪 (年籍資料詳卷)
        蔡明叡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東逸、楊章仕、施淮紳、曹宏佑、魏泉承、胡伯豪、陳建
    穎、卓奕帆、王汨、洪士宸、王駿鑫、陳伯宇、劉孟翰、莊
    致遠、陳正穎、賴韋豪、蔡明叡各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1月27日,在不特定人均得進出之金濠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下稱金濠公司)賭博,賭博方式為
    先由賭客向場主領取籌碼,籌碼與現金兌換之比例為1比1,
    賭客暫不需支付現金,金濠公司並提供撲克牌為賭具,以「
    德州撲克」之玩法供賭客賭博財物,約定每人先發2張牌、
    再發5張公牌,以每人2張牌加上5張公牌,再從中任選5張牌
    ,以組合之牌型比大小,把玩過程中可以選擇蓋牌、過牌、
    跟注、加注,場主每局可向賭局中獲勝之賭客收取所贏得籌
    碼之百分之5作為抽頭金,賭客於結束賭博後再與場主進行
    結算。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吳東逸於警詢、被告楊章仕、施淮紳、曹宏佑、魏
    泉承、胡伯豪、陳建穎、卓奕帆、王汨、洪士宸、王駿鑫、
    陳伯宇、劉孟翰、莊致遠、陳正穎、賴韋豪、蔡明叡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坦承上開犯行,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位置
    圖、現場相片、監視器影像、籌碼明細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吳東逸等17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
    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甘雨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4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