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景芳
潘勝天
翁美娥
楊碧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2-4「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