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家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618號、第24707號,110年度偵字第1878號、第3026號、第3120號、第4794號、第6161號、第6661號、第10208號、第105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5號、第11975號、第12753號、第13342號、第22189號、第22307號、第22472號、第22489號、第23707號、第25451號、第27364號、第27465號、第29676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7號、第4928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7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家耀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家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董家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