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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貞瑩粟威穆莊維澤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家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618號、第24707號,110年度偵字第1878號、第3026號、第3120號、第4794號、第6161號、第6661號、第10208號、第105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5號、第11975號、第12753號、第13342號、第22189號、第22307號、第22472號、第22489號、第23707號、第25451號、第27364號、第27465號、第29676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7號、第4928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27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家耀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家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董家耀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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