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111年度易字第14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婉瑩
- 選任辯護人
- 陳樹村律師
高紹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42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蒞追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婉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