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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111年度易字第14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裕凱葉芮羽陳力揚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婉瑩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高紹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421號)、追加起訴(111年度蒞追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婉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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