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 原告
- 智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和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被告
- 歐陽文廸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業務侵占所生之損害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業務侵占所生之損害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