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
- 原告
- 智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和
- 訴訟代理人
- 王叡齡律師
- 被告
- 歐陽文廸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智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歐陽文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犯行,就其中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