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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蕙芳陳鑕靂王聖源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慕霖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
指定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000號、第26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慕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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