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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8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蕙芳李昆南李宜穎

原告
陳郡榜
被告
楊欣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8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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