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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正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正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補充為「…於112年3月7日17時15分許對王正偉採尿送驗…」外,其餘均引用

二、被告王正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惟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
  被   告 王正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王正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1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
    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3
    月5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7日,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
    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王正偉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正偉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其
    所採尿液經送驗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此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列管毒
    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號)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莉 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8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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