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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羈字第38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則瑜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宇

義務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一)。

二、本院認應駁回,理由如下,並引用庭諭(附件二):( )未於聲請書具體敘述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之事實。

( )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嫌疑重大。

( )未於聲請書具體敘述被告有何逃亡之事實。

( )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逃亡之事實。

( )未於聲請書具體敘述被告有逃亡之虞之事實。

(V)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事實。

( )未於聲請書具體敘述被告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之事實。

( )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之事實。

( )未於聲請書具體敘述被告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事實。

(V)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事實。

( )本案審酌相關卷證,認尚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 )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所犯之罪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罪名。

(V)依聲請人提出之卷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事實。

( )未經合法之拘提、逮捕。

( )自拘提、逮捕時起,迄聲請羈押之時止,已逾法定24小時。

( )自拘提、逮捕時起,迄聲請羈押之時止,已逾24小時,復未釋明所陳法定障礙事由。

( )

三、本院已將被告釋放,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8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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