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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昀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富全
被告
周柏宏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軒律師
被告
蕭品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應移至被告周柏宏之下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之記載,原記載於被告蔡富全之下方,然陳正軒律師、劉家榮律師係被告周柏宏委任之辯護人,故此部分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昀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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