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蓮、陳○威、辛○娟、劉國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陳○○蓮(年籍詳卷) 陳○威 (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娟 (年籍詳卷) 被 告 劉國仕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