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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林明慧

原告
陳○○蓮(年籍詳卷)
原告
陳○威 (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娟 (年籍詳卷)
被告
劉國仕
被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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