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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3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裕凱洪韻筑葉芮羽

11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鈺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70號、第19691號、第29261號、第28604號、第26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鈺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7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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