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鄧世杰
- 被告
- 王志瑋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志瑋、李少榕等2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鄧世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侯騰睿部分,業經本院移送民事庭審理,另同案被告王益發、蔣景宇等2人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在案,均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