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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蔣文萱媖林怡姿吳俞玲

原告
羅 琳
被告
吳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法移送民事庭等語,故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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