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嘉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稟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稟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驗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更正為「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稟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號、第1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53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35號
  被   告 張稟煒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稟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11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1年6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34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53、185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
    年10月18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1日10時45分許,經
    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稟煒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驗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號) 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完整矯正簡表 證明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觀察勒戒之執行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筱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