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德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3所記載之「有期徒刑1年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一編號12-4所記載之「有期徒刑1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威德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3、編號12-4「宣告刑暨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欄」部分,正確應為「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卷附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08號與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書可查,本院雖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然因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