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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致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德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3所記載之「有期徒刑1年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一編號12-4所記載之「有期徒刑1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威德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3、編號12-4「宣告刑暨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欄」部分,正確應為「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卷附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08號與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判決書可查,本院雖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然因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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