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 原告
- 羅 琳
- 被告
- 吳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表示: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法移送民事庭等語,故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